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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管理规定_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下面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面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下面管理职能: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
2、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并组织施行。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严密结合,
3、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相互支持,严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第二章保护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立园林式单位
4、。第十一条在景区内收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收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绿化用地,违背规定占用的应无条件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景区绿化用地,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缴纳绿化占地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绿化或向管理局交纳所需费用,由管理局负责恢复。第十三条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第十四条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禁止修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工厂和其他设施。第十五条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抓好三废的防治,保护好水源水质,坚持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5、搞好“三同时即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运转,施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NextPage第三章规划第十六条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节约用地,严格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十七条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修改的,按规定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第十八条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按(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第十
6、九条严格控制景区内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经管理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限期未到,因国家或集体需用地时,无条件拆除。第二十条景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相协调。第四章建设第二十一条凡在景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定级发照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第二十二条凡经资质审查确定营业等级的施工生产企业,必须持“三证资质等级证、经营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按规定承当施
7、工生产任务。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报建和提出开发申请。经管理局审批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凡投资20万元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管理局根据广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发包工程。第二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办事程序进行,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接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时由
8、管理局组织验收,未经历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六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建设用地需要由管理局的开发公司统一征用,组织开发,依法出让给用地单位。出让景区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用于扶持群众发展经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二十七条管理局根据(房地产法)和有关规定对景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相关的施行办法。第二十八条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鼓励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严禁损毁市政公用
9、设施和集贸市场。第三十条景区乡镇应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保护镇容镇貌整洁美观,环境清洁卫生,保持旅游集镇的风貌。第三十一条管理局负责景区内风景名胜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场所、旅游服务设施、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施行。第三十二条实行旅游服务的(开业许可证)制度。景区内旅游服务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必须到管理局登记,并依法领取开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景区设立的公安、交警、航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景区车船航运管理,维护水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强化港航安全监督,保护人生安全。第三十四条按规定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详细收费办法,统一收取。第三十五条对违背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局可根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施行办法)、(建筑业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施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广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