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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公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今天学习啦我将与大家共享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详细内容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法律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2、为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其适应了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敏用工客观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灵敏用工形式。但在详细的用工管理经过中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有: 1、不签订书面的合同。固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能够不签订书面合同,但假如因而发生纠纷,将导致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误判为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变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将工作时间远远超过天天4小、每周24小时的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工问题,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容易出现合同无效,构成事实劳
3、动合同关系。 3、企业没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仅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其行为的违法性要遭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风险防备措施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建议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进行风险防备: 1、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将相关的工作任务、时间、报酬支付等约定翔实。 2、对于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严重不符的,要采取其他适当的用工形式,比方增加用工人数,减少单人工作时间或其他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等合法规范的形式,解决工作任务的完成。 3、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通过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者,由劳动者本人交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的一种强迫保险,企业应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长远利益考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交纳工伤保险。 企业的经济效益来源于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合理合法地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用工制度,防备化解法律风险的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劳动合同制度上的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