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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的运用一、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情况相较于英美国家,我国的公司制确立较晚,对法人否认制度的研究和立法都比拟滞后,直到年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才确立了该制度,但其中涉及的条文过少,在实践中存在众多缺乏,还难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2、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能够讲,该条文是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上一个总的规定,在新公司法草案准备阶段,诸多立法人士对能否将法人格否认写进新(公司法)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最后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司不应“滥用有限责任。所以固然第二十条已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条款,已经在中国的公司法里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性进步,但由于其规定的过于泛泛,在实践运用存在很多困难。这无疑需要在今后的司法解释里,针对实践中不同的案例情况,逐一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制情形。(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在一人公司中法人格否认的
3、特殊性,这体如今一人公司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财产的,就讲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淆,应当推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进而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但一人公司仅是公司制中的一种类型,其保护范围也特别有限,还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作用。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固然我国已在新公司法中确立了该制度,但涉及的规定却还很少,需要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要注意到,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没有将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特别的详细、完善地规定在成文法中。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仅仅依靠修订后的(公司
4、法)第二十条的原则规定显然是不够的,而且我国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经历尚不丰富。同时,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事实上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在立法手段暂时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这种方式对该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是比拟切实可行的。笔者以为,应着重完善下面几个方面:行为要件方面。可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种种情形,如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总结,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般条件和认定标注作概括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典型的、危害较大的、发生率较高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进行列举,对滥用行为作详细规定,以便更好地发
5、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作用。主体范围方面。司法解释中应对负有赔偿责任的股东的范围加以明确限制,应限于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的股东这种的控制权的产生一般是操控者拥有该公司大部分股权,或以行政权利产生实际的操控权。由于,在公司的决策层面上,最终话语权往往把持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手中,同时其态度也决定着其他股东的方向,让这些人承当责任,充分体现了过错大小与赔偿义务相适应的理念。并且可以以避免“面纱揭开的扩大化。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应仅限于因法人格被滥用而遭到损害的债权人。公司本身不能主张人格否认,由于假使公司主张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意味着公司主张本人不是“人,这无论从理论还是逻辑上都难以讲通。所以
6、,司法解释应该就主体要件明确讲明,以便司法实践中更有效地适用该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我国新(公司法)中提出了一人公司制度,并规定了一人公司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场合,其中明确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公司股东证实其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这讲明我国立法者也考虑到债权人在举证这方面的证据时存在困难,笔者以为此种举证方式应普遍适用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中,由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很难举出证据证实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或者首先,由有异议的原告承当初步举证责任,即原告必须提出某些事实证实涉嫌滥用的股东有滥用行为的存在,其举证责任即可告完成。然后,将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涉嫌滥用的股东,由涉嫌滥用
7、的股东证实其行为系好心且符合公平原则,没有给公司及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也有人对这种方式产生质疑,由于实践中,债权人是很难举证的,哪怕只是初步的举证可以能有很大困难。适用范围方面。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损害的情形纳入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以避免出现滥用股东钻法律的“空隙,逃脱对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赔偿责任。三、结语综上,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中虽已规定,但相对于公司制度还很不成熟,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需要更深化的讨论和研究。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日益完善,人们将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意义。该制度在有效地遏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与其所承当的社会责任的统一方面将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