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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瞻望一、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主要努力方向一在一元法治的前提下,加强法治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内容建设即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必须从本身实际出发,根据各少数民族不同人文风俗、传统知识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形式,将散落于民间的良性习惯法进行系统梳理,构成具有鲜明特点的地方特色法,以实现国家法治理念与地方本土资源的良性互动、有机对接。二确立地方特色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宏观上看,中国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在分权、公共治理上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范围界定,这对于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进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基石性
2、的根本保障作用。微观上看,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必然涉及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广泛的民事“私法领域,特别需要实现少数民族群众由对传统本土资源的信守转向对国家法治的信守。这对于人们法治理念的培养造就,是特别关键的核心环节。三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的不同人群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应当是区域性与民族性的结合,即是主体民族自治与区域内各个民族共治的协调统一。为了保持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团结和睦,所制定的地方性特色法,必须对生活在该区域内的不同民族“一把尺子量到底式的统一标准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民族大团结气氛。有学者曾指出“: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民族所具有的影响力及所获得的利益保障等,都无法与实
3、行自治的民族相比,存在一种不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这种情形会随着西部开发中自治权的进一步实现以及开发经过中社会时机的增加而变得愈加突出。严格意义上讲,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而采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架构中,当然内含有杂居民族之间的共治,这是保障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因而,在新的时期,自治和共治均不可偏废,十分要注意后者的发展。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自治地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既要关注主体民族自治权益,也要关注非主体民族的利益,通过完善法治,创新社会管理,到达新的权益平衡,以减少国家权利分配引起的民族利益矛盾。四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注意能动的司法在促进
4、民族法律法规的施行上,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更详细且合适民族地方的、便于操作的各种灵敏措施,积极能动司法,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五注意把握法治的最终发展方向根据进化论的观点,法治的发展最终要走向国内各民族一统的法治秩序,这才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也是各个少数民族融入当代社会,迈向当代化的经过。因而,地方特色法的提出只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我们应当站一元法治的立场上,大力推行国家法治,将民族习惯法尽快归引到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来,进而尽快过渡到本质一统的法治秩序。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推进思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5、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在国家整体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总的来讲,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应在国家宪法规定总框架下,不断的深化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地方特色法体系将散落于民间的良性习惯法规则予以国家法治化之改造,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为此,必须做到下面几点:一在国家一元二级多层的立法框架内,通过地方特色法体系构建,加速习惯法的国家法治化在国家法治统一的原则下,少数民族地区地方自治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职能,在中央立法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完善的地方特色法,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国家法治化归引,以加
6、速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这对法治中国化发展具有实验、探索和创新意义,也对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而,必须用“公正、透明、中立、平等、高效、独立、文明的当代司法理念指导法官的司法实践工作。而当下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往往还停留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理念上,必须与时俱进,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当代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及时调整办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当代司法理念去分析问题和审理
7、案件,准确把握法治精华,妥善协调好各方利益,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做出社会公众能够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裁决,真正使审讯工作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这个主题,加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三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切实提高人们对法治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徒法缺乏以自行,法治社会的成功实现,必须建立在人们的对于法治的信赖与支持的基础之上。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没有法治基因,更没有法治社会的经历,人们对传统习惯法仍然特别信赖,再加上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影响着民众国家法律意识的建立。因而,少数民族地区在推进民族法治建设中,一定要立足于社会现实,尊重人们的社会现实需求,不能超越民众的接受程度,对于当代法治观念在
8、少数民族地区民间领域的导入,需要在“党委领导、人大引领、政府主导、民众介入的形式下,从民族地方和民众的实际要求出发,通过法治切实解决人们的现实需求,获得人们对法治的信赖,进而一步步的向前推进。四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公权运作中的各项监督机从本质上讲,法治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予以调整,并防止公权的异化,提高公权运作的公信力。然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经历告诉人们,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腐蚀剂,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因而,少数民族法治建设中,一定要健全各项监督机制,通过党的监督,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监督,以完善民族地区的法律监督体系,保证公权的运转,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保障民族地区法治的有序推进。总之,中国在建构“依法治国的现实途径中,必须考量在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谐与共同进步。在社会有序、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指引下,要对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做好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无缝对接工作,稳健地推进民族的法治建设。这样,既能体现国家法治的统一,又能够彰显民族区域自治,也是对国家统一法治建设的重大奉献,并通过民族法治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历史和现实赋予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大责任就是更好地促进国家的复兴和民族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