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开放管理办法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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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开放管理办法_景区开放管理办法景区开放管理办法景区开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为规范景区开放管理,促进景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游客和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景区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景区开放管理应当以保护为前提,促进资源利用、游客权益、经营者利益、持续发展的和谐统一,遵循严格保护、管理科学、程序正当、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管理界线的场所或者区域。既包括传统旅游景区,也包括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为整合相关旅游资源,突出特色旅游功能而设置的各类旅游产业集聚区、旅

2、游功能区等。本办法所称“景区开放管理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对景区开放进行管理,包括关于景区资源保护、景区开放条件、景区容量管理、景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第四条属地管理景区的开放管理,由景区所处行政区域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景区,由景区所处各行政区域共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第五条职责分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国景区的开放管理办法、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景区开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景区开放管理办法景区开放管理办法二、资源保护第六条总体要求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

3、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资源的利用要符合资源自然属性,尊重地域特色,关注人文和社会因素,利用中保护,保护中利用,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七条保护方案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早制定专项的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第八条保护评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旅游资源开发效果的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鼓励和支持对评估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评估的科学性。第九条保护监督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政府、景区、社会机构及公众共同介入资源保护监督。第十条社会通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本地

4、区发生的重大毁坏旅游资源事件,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三、开放条件第十一条总体要求为知足市场需求和保障游客利益,景区应当严格规范景区开放所必须具备的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和生态保护设施等。景区开放管理办法景区开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景区开放必须提供下列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一接待服务和设施,包括咨询服务、投诉处理服务、游客中心、公共休息设施等;二交通服务和设施,包括停车场、景区内游览道路等;三导览服务和设施,包括讲解服务、游览讲解系统、公共通用标识牌等;四其他服务和设施,包括通讯设备、供水供电设施、景区区域界限、无障碍设施和服务、医疗服务等。第十三条安

5、全制度及设施景区开放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标准,保障景区游览场所安全和各项设施安全,建立一套完备的安全制度。场所安全包括景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卫生环境安全、自然灾祸防备以及住宿、餐饮、文娱活动场所安全。设施安全应当保证消防、工程管线、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游览、娱乐等特种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景区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经营许可。景区应当识别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害,评估危害的风险,制定并评估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到最小。第十四条生态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景区应当配套必要的免费生态公厕、分类垃圾箱及垃圾处理系统,水源安全与卫生标准、排水设施、污

6、水处理设施;空气质量监控措施,噪声限制措施,植被及绿地保护措施。第十五条门票价格景区应当认真执行(旅游法)中对门票价格的相关规定。鼓励景区通过提高服务质量、综合经营等多种市场手段提高效益。景区开放管理办法景区开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报程序拟开放景区在自检自查到达开放标准的基础上,应当先听取相应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交景区开放征求意见报告和相关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应意见,并将反应意见在相关网站公示。跨国界应当听取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景区开放应当听取相关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提交材料景区初次开放前,必须向旅游主管部门递交相应

7、申报材料,经论证后,出具意见反应书。景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景区的名称;2景区运营的企业或机构的工商部门登记凭证;3景区资源保护方案;4拟设立景区相关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启动区的具体规划;5与拟设立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证实文件;6景区相关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配备方案及证实材料;7景区安全管理方案及证实材料;8景区最大承载量及游客流量调控方案;9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情况与相关批复;10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四、容量管理第十八条管理机制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容量管理技术导则,对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定和游客流量调控

8、工作进行指导,提高景区容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景区开放管理办法景区开放管理办法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景区容量管理。第十九条管理制度景区应当将容量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建立健全包含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定与公布,游客流量调控内容和方法等在内的景区容量管理制度体系。第二十条核定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配合其主管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最大承载量,同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景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最大承载量核定指标应当涉及自然、社会、经济多方面,选取空间容量、设施容量、生态容量、社会心理容量的最小值。最大承载量的核定应当

9、根据旅游资源地的类型、旅游产品的类型、旅游景区体制和景区所属系统等因从来加以权衡。第二十一条公布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在其售票处、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景区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景区初次开放时未按规定公布最大承载量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其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告知相应的景区主管部门,由相应的景区主管部门催促景区公布最大承载量。第二十二条游客流量调控程序景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制定和施行游客流量调控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对景区接待游客的数量进行监测、控制、疏导分流等一系列调控措施。景区应针对节假日及大型活动制定相应的十分预案。在游客数量可能到达最大承载量时,景区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或者屡次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其不再符合景区日常开放条件并对社会进行公布。同时通报相应的景区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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