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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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论文一、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的互相作用一司法判决对社会心理的影响老人摔倒,路人围观。这不是一个偶尔的案子,而是在我国经常会发生的社会新闻,讲起原因,很多人会归咎于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的彭宇案。彭宇案的一审讯决是,“法院以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而,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二审讯决固然和解结案,但是彭宇终究还是掏出了真金白银进行赔偿。为何一项简单的司法判决会对社会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让我们再回首一下“彭宇撞倒老人事件的经过。2006年11月20日上午,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2、,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他第一个走出车门,此时,这位老太太拎着保温瓶赶去第二辆83路车,不料在行至彭宇所坐的第一辆车的后门摔倒。由于事情发生的太过忽然,现场没有任何第三方能够提供确凿见证,唯一介入救助的陈老先生也没能看到老太太怎样摔倒,只看到彭宇上前扶起老太太,本人也上前帮助,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一起将老太太送至医院。此案由于证据缺乏开庭三次,实际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证据缺乏,就应该直接判决原告(老太太)败诉,无需再进行推论。一审法官推理:“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捉住撞倒原告的人,而

3、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能够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此判决一经做出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羊城晚报(见人跌到你别扶?)、南京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钱江晚报(拍“案惊奇,良知的证实还是阿Q的逻辑)等,在网络上民众也热烈的介入话题讨论,舆论几乎成一边倒的态势,大家纷纷表示对彭宇的同情,并且对本人以后该不该帮助别人表示堪忧。对于该案的司法判决究竟能否公正合理暂且不去考量,单就此判决对社会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就可看出,它绝非是一个具有有效性的判决。

4、越来越多的市民对待摔倒老人抱有“不敢扶、“扶不起的观点,以致于出现老人摔倒无人过问的情形,个别“聪明的市民在扶老人的同时用手机拍下视频来证实本人的清白。救人可能赔钱,助人为乐可能招致恶果,一时间成为公众的普遍心理,谁还敢见义勇为?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当道德处于危险边缘,法律难道不更应该承当起弘扬正义、引导社会主流文化的功能吗?“彭宇案固然了结,但它给社会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帮助老人这一举手之劳难道也需要技术?即便需要,试问又有几人会去学习3。二社会心理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当代法治的基石,它确保法院审讯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讯经过和

5、审讯结果遭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气力的干预和影响。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判决并不能始终保持独立性,或多或少的会遭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其中社会心理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最为重要。以“许霆案为例,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之后他惊讶的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钱,此后,许霆连续取走5.4万元,回到住处后,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屡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同伴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

6、案人采用机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十分宏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一审讯决一出便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家纷纷围绕“ATM机出故障而恶意取款能否该判重刑的话题展开讨论。多数网友以为法院判刑过重,由于从民众的日常经历出发,许霆的行为只是一时冲动所犯下的错误,即非抢劫也没有盗窃,许霆在当时做出的行为换做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做出,法院对此行为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对很多人来讲都是不能接受的,甚至有部分法学专家和律师也提出了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面对如此宏大的社会压力,在许霆提出上诉后,广州市中院对一审讯决做出改判,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7、。同样的法律,同样的法庭,最终的判决如此不同,让我们不得不猜想社会心理对于司法判决的宏大影响。法官判案究竟应该独立审讯,还是应该尊重、听取群众的意见,这使法官陷入两难的境地。假如法官一味独立行使审讯权,不顾民意导向,势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反之,假如过度在意社会心理,被民意所左右,最终只能丧失了司法权威。事实上,做到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的契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追求之一,同时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4。二、关于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之间良性互动的建议一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冲突的主要原因1、规范思维与普通理性的冲突。马克思韦伯曾讲过,“司法裁判的形式主义使得法律体系好像机器一

8、样有序运行,这既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又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5法官们按照法律规范,根据固定的程序,运用独特的法律逻辑思维审理案件。这种法律逻辑思维方式不同于一般民众所拥有的生活逻辑,它严谨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从前提到结论,严密推理,具有极强的规范思维。民众的普通理性则以道德感和正义观为基础,缺乏严密的内在秩序,在对待问题时,经常用一种道德的角度去看待,将任何事情区分对错。同样的,在对待法律问题时,民众也习惯性的运用道德思维去考虑并且给予是非评价,由于这些案件并非每个人的亲身经历,大多数人也无法从各个渠道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因而,所谓的

9、普通理性往往呈现情绪化、片面化的倾向。再加上,现阶段舆论监督司法的作用逐步加强,司法的透明化也不断提高,民众固然不介入司法审讯,却会针对司法机关提出很多不同的道德主张,并希望司法判决能最终体现其意志。2、法律事实与民意认定的事实的冲突。司法判决中的法律事实是指司法审讯中所需要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是司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等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从当代司法审讯的证实要求来看,已不再一味追求案件法律事实能否符合客观的真实,而只要求符合法律上的真实,即使这种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法官也应当将其作为定案的事实,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法律上认定为正确的判决。然而,在日益信息化的社会里,通过法律事实

10、所呈现的“法律真实与社会的主流判定标准以及社会民众对司法判决的心理预期显然有差距,不能知足社会心理的需要。广大民众在司法审讯的经过当中,通过媒体等各种途径了解案件客观情况,构成了本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即民意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与民意认定的事实的冲突并非民意与司法本身的冲突,本质是法官与民众由于对事实认知的不一致而产生的一种误解。二促进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良性互动的建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案件数量成倍增长、裁判难度不断、法官短缺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原则,调判结合、宽严相济,每年审理数百万各类案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宏大奉献。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逐步

11、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尚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全面肯定,十分是少数案件由于裁判不当给社会带来很多不良影响。因而,促进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尤为重要,对此提出几点建议。1、提高司法判决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司法判决的技术性是指判决适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准确度,它是一个好的判决构成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判决的伦理性是指裁判经过和裁判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嵌合度,它是一个判决能够为社会心理所接受的重要条件。技术性与伦理性在一个好的判决中是高度统一的,任何只追求一个方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过分的强调了司法判决构成的技术性,而忽略了伦理性,造成了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对社会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相

12、反的,一味追求知足社会民众的价值判定,听取民意表达,让舆论影响案件的司法审讯,最终只能丧失了司法判决的技术性,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为了促进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的良性互动,必须首先做到兼顾司法判决的技术性和伦理性,构成一个好的判决,才能被社会民众所认同和接受。2、构成正确的社会心理。社会心理具有自发性和敏感性的特征,在构成的经过中会遭到主客观因素以及认知能力方面的限制,十分对与法律案件,民众能够了解的渠道非常狭窄,多是从新闻媒体中获得,加上如今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群众眼球对一些事件进行不实报道,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社会民众对案件进行错误的、片面的评论,这些缺乏验证的评论往往构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给法官判案带来宏大的压力。因而,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在没有看到事实真相时,不能仅凭别人的一面之词就妄下评判,更不要跟随大流迷失了本人的价值观,正确对待司法判决,相信法律正义才是我们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司法判决与社会心理之间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二者之间只要构成良性的互动才能有利于司法的进步,让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为社会公众所认同,树立法律权威,实现全社会公民的法律信仰。这也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所必须处理好的一对关系,进而使法律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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