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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现状解析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现状解析 文桦 0 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形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今天我就给大家分析下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现状,欢迎大家参考。 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现状一、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与特点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形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安然平静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奉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
2、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农村经济固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和社会构造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政府努力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其作用也未为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特点: 一是绝大多数老年人依托家庭养老。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截止1999年6月,农村97.6%的老人靠家庭奉养,而依靠退休金生活, 集体供养及入住敬老院养老的老人仅占2.34%。这除了表明居家养老的宏大优势,人到老年,恋家、爱家,更愿意在家庭养老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是重要因素。 二是老年人绝大部分与子女寓居一起,且
3、三代同堂家庭居多。我国长期以来,老人都是同子女包括已婚子女甚至孙辈、曾孙辈住在一起,构成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在这些大家庭中,老人是一家之主,在生产和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只要不分家,儿子媳妇很少有个人财产,也很少有儿孙不养老的情况。如今我国农村老年人多数仍然与子女住在一起。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有老年人口的家庭户中,老年人与成年子女等亲属生活在一起的有6764万户,占有老年人口户74.73%,其中三代户又居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与成年子女住在一起的原因很多,除了由于我国具有尊老养老的传统和老少同堂合家欢的家庭观外,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也还是由于经济原因。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4、制,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老人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只要靠子女供养,同时子女也需要老人帮助料理家务及照顾孙辈,也愿意与老人住在一起。 三是“分而不离家庭多。农村老年人有一部分与成年子女分户寓居,由子女提供老人的生活料理。这种供养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类是老人有劳动能力,靠本人的劳动收入养活本人,子女助耕助产;另一类是老人把责任田交给子女耕种,子女把口粮和一部分现金交给老人。但即使如此,其中很多家庭还是“分而不离,即老年父母家庭与成年子女家庭,同住一个地区,相距较近,在生活和感情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络。同时老人单独生活,一般是老俩口都健在,一旦丧偶或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
5、不能自理时,就会和子女合居一起,复归家庭供养组合方式。 为稳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地方采取了行政或法律手段稳固和强化家庭养老,如实行村厂挂钩(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促使乡镇企业职工奉养父母)、签订奉养协议书(从法律上保证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等。这是在目前家庭供养老人出现困难,而社会化养老制度又未构成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手段。这种养老方式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方式有所不同。还有些地方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开展老有所为,走积极养老之路。一些乡镇将部分山林、渔塘划给老年人经营,鼓励他们运用丰富的生产经历从事种养殖业,劳动收入作为养老费用。 (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和
6、政府非常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问题。早在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示范章程)和1962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于怎样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制度都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全国各地陆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了带有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一些乡村还建立了养老退休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十分是-中央提出“七五期间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以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保险业务部门普遍重视农村社会化养老的研究和探索,并进行了大量试点工作,又获得了可喜成绩。目前,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下面形式: 1.五保供养。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7、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经费,在公社、生产队统一经营时,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开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供养五保户或兴办敬老院。政府也从救灾救济款中安排一部分经费。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两种。1994年国务院公布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1998年全国有222.6万人享受五保供养,其中62万由乡镇
8、敬老院集中供养。全年地方财政拨款1.27亿元,集体统筹资金18亿元。此外,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对数百万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其他贫困老人提供了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2.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奉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1998年全国支出优抚保障费用72.8亿元(各级财政拨款37.2亿元,社会统筹35.6亿元),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47万人。其中,定期抚恤烈士家属47万人,年人均抚恤支出999元;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89.2万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抚恤支出1073元;补助在乡复退军人292.8万
9、人, 年人均补助支出525元;补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153人,年人均补助4293元;群众优待现役军人家属242万户,户均优待标准1200元。在上述优抚对象之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村老年人,他们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国家的补助和优待。同时,国家还建有802个荣耀院,供养了近2万孤老优抚对象。 3.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拟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地区还对老年人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从全国范围来看,享受养老退休金的范围大致分为四类。第一,但凡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都能够享受退
10、休待遇,定期或不定期地从乡村经济组织中领取相应的养老退休金。实行这种办法的,主要是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区或经济条件比拟好的乡村。第二,主要是对那些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定期发放一定金额养老金。第三,对少数年事已高,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老干部、老-员、老模范,实行养老退休办法。第四,对乡镇企业职工发给数量不等的退休金。这种社会养老办法尽管在农村还是极少数地方,而且在保障范围、退休金发放水平等方面还不甚稳定和规范,但却是农村养老方式迈向社会化的有益探索。 4.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有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这既可作为将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
11、充形式,可以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 (1)银行部门推行的养老储蓄。 对象主要是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期10年或30年由储户自定。 (2)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 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别人员的养老保险。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可以分次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 (3)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几种形式, 如“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的基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5.农村社会养老保
12、险。民政部门从1991年开场,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拟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形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截止1997年底,全国有近8
13、000万农民参加保险,积累保险基金140多亿元,当年有61.4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支付保险金额3.3亿元。 以上我们通过对中国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方式的考察,能够得出如下结论: (一)中国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渠道单一,供养类型不够完善,传统的养老形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除了经济供养外,社会、心理、娱乐方面供养更为薄弱。 (二)目前开展的社会化养老方式固然人数不多,很多措施带有一定的过渡性,如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完全依靠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稳定;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受利率变化影响大,没有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保将来支付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目前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商业保险性质,政府财政未提供保证,基金保值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各种养老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的待遇较低。但这却是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宏大进步,对今后建立规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