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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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一、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它并不是超越其他一切价值的绝对价值。当代社会的出版界大部分都有本身的伦理纲领,要求新闻自由不能有害于人道主义、儿童利益、社会风俗等。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固然传媒对某些案件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更公正地行使,十分是在当下中国司法经常受制于“领导批示的情况下,传媒的曝光有助于某些违法犯罪的“权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进而伸张社会正义。但是,从近年来不少案件经过传媒的大力参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来看,传媒的新闻自由与法院的司法独立价值,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中一项重要的价值、制度。在政府三权中,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

2、权相比,既没有财政气力,也没有军事气力,能够讲是最弱小的权利,甚至法院判决的执行也得依靠行政机关的执行。那么,怎样保证司法权在保障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呢?除了司法判决本身的权威性外,必须保证司法独立。在国际社会中,司法独立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权不受其他国家权利的干预;其次从法官角度而言,法官应有权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气力和个人,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干预,通俗地讲,法官除了法律之外再没有其他的上司。那么,司法独立究竟应该独立于什么?对此,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分为下面八个方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

3、;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髦与时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可见,学者们很早就认识到,司法必须对新闻舆论保持独立,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两者的特性不同所致。本文来自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杂志。(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杂志简介详见首先,媒体作为一种商业存在,其商业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以市场为导向,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十分是时间效应,对于获取的资料要第一时间进行报道;而司法经过则不然,讲究程序性的特点,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等环节才能认定,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还必须依法排除,所以,客观上存在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相契合的情况。其次,新闻媒体的受众是广大民众,注重的是情感诉求,对事件的评价往往是道

4、德评价,忽视理性作用;而司法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严密的论证才能得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评价。再次,新闻媒体收集的信息可能会失真,出现证据不全、案情不清的失实报道,甚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支持一方而压制另一方,使媒体沦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最后,新闻媒体还可能会存在异化的情况,为了迎合受众(广大民众)的心理,对事实进行夸张、歪曲,在仇富心理、仇官心理的作用下,炒作凡官必贪、为富不仁的片面观点,绑架舆情,不利于民众真正认清事实,导致了错误的、片面的、非理性的判定。传媒对司法的干涉,可能妨害无罪推定的原则,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定性,更

5、严重的可能会表现为“媒体审讯(tri-albymedia)的现象。通常所讲的媒体审讯一词其实是舶来品,在新闻业发达、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国家曾屡次出现,十分是在上世纪50年代著名的UnitedStatesvSheppard(美利坚合众国诉谢泼德)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当时铺天盖地的媒体评论都直接将Sheppard指以为杀妻凶手,大量的报道、评论影响了非职业出身的陪审团的判定,Sheppard被判为有罪。而在不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通常以为,媒体审讯是指媒体在报道、评论案件时,对任何审理前或审理中的案件,抢先对案件作出定性,或者超越司法程序对被追诉人先行“定罪,对案件的报道或者评论构成“一边倒的局

6、面,引导公众对案件的理解,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案件的审讯结果。究其本质,媒体审讯并不是指媒体本身拥有对案件进行定性的气力,而是媒体借助其气力,对其受众(广大民众)施加影响,进而引导舆论的走向,故媒体的背后是强大的舆论气力,媒体审讯的本质是舆论审讯。随着我们传媒业的发展,以及民众对政治介入、社会介入的热情渐高,传媒业越来越关注司法案件的审理情况,从中挖掘新闻素材,十分是针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更是不遗余力地追踪报道,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媒体审讯的情形。固然对于中国能否存在“媒体审讯的现象,学者们观点不一,但无可否认的是,媒体的声音或者讲舆论的声音,直接或间接地会影响到判决结果。这种舆论的审讯,从一定

7、程度上能够监督法院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但它可以能会失去理性,进而绑架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而它最大的弊端,莫过于民众容易往往被一种朴素的激情所引导,即勒庞在(乌合之众)书中所讲的“群体的激情,这种激情使得身处群体中的个体失去理性批判的能力,而沦为轻信群体声音的“乌合之众。舆论审讯也存在剥夺被告人申辩权利的嫌疑,由于相比于铺天盖地、狂热的、一边倒的主流舆论而言,被告人发声的权利如石沉大海般被淹没掉,这也有可能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民主的暴政,剥夺了少数人应有的权利。十分值得我们警觉的是,在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是在广场在被希腊的民众投票判处死刑的,尽管他为本人作了有力的辩白。所以,面

8、对媒体审讯,不能仅仅从“人民群众有质疑的权利来掩盖其可能不正当的地方。二、当下中国怎样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传媒与司法的冲突这几年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应当成认,在当前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非常珍贵的价值,对于我们建设民主社会与法治国家意义重大,不能简单地以为其中一方的价值能够压倒另一方。关于怎样处理两者的冲突,笔者试在平衡两者利益的基础在提出如下建议。(一)司法机关十分是法院,应当加强“危机管理。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媒体公布权威消息,破除偏见报道的影响。在判决书中,应当进行愈加充分有力的讲理,才能做出令当事人、其他民众信服的判决,并将判决书等司法文书通过网络途径公开

9、出来,消除民众的疑虑与不信任。(二)广大媒体从业者应当加强本身的职业素养,在报道司法案件中做到客观报道、公正评判,以理性引导舆论的导向,切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抢先对被追诉人定性,十分要警觉的是不能失去公正立场,完全沦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三)针对媒体恶意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设立“藐视法庭罪处罚。藐视法庭罪在英国普通法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对于有成心干扰某一司法审讯的恶意报道,假如对司法独立造成了明显且紧迫的危险,可用“藐视法庭罪来处罚。(四)对于可能对被追诉人构成严重偏见的报道,为了保护其得到公正审讯的权利,能够事先限制媒体的报道。但是,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嫌疑危及新闻自由,只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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