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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保险案例分析报告格式模板营销策划是根据企业的营销目的,保险的营销案例也是要做一个报告的。为此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了保险案例分析报告,欢迎参阅。保险案例分析报告篇一1.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誉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能
2、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能否支付货款?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由于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2.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
3、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1)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掀?(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碰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
4、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祸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而,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3.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
5、险公司给予赔偿?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xx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应投保何种险(水渍险)4.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l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经历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答:
6、应给予赔偿、由于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案例中80%大米损失属于罢工险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案例1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以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赔偿,能否合理?答: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投保的详细险别来确定的,不同的险别规定的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责任大小也不一样,只要当保险
7、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要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者在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保险案例2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答:水渍险只包括货物被海水浸泡讲产生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所以这个是不赔的,需要购买淡水雨淋十
8、分险。保险案例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经过中碰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有明显的雨水侵渍,损失达70%,因此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能接受吗?答:不能接受。该公司得不到赔偿。货物被雨水浸渍属于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于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当损失。(中国保险条款(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祸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是一般附加险,不在水渍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货损不负责赔偿。又由于是以CIF贸易术语条
9、件成交的,卖方只承当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本人承当,所以最后的损失由买方承当。)保险案例4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明知海湾有战事公海上不平安,而没有投保战争险,致使买方利益受损。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本人负责,买方没有提出十分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保险案例5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
10、00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四处揽货,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保险公司对此能否负责赔偿?答:否。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案例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络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盘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明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答:建议应
11、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要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从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防险比保险更重要。案例我国金星公司于xx06年7月10日根据FOB新港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x
12、x万美元的玻璃瓶装甘草膏,日本商人来证要求金星公司替其在我国向中保按货值的110%投保水渍险加碰损破碎险,并指定保险单抬头为买方名称,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仓至仓条款。金星公司根据买方要求在办好托运手续后于8月12日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天津新港,货物于8月xx日运抵新港并卸入仓库,准备8月24日装船,然而8月22日晚间该仓库忽然起火,大火扑来后调查发现,该批甘草膏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事后卖方凭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向保险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然后卖方又将保险单交给买方,请求买方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而买方以货物风险未发生转移为由
13、,拒绝支付受损的80000美元货款无奈之下,卖方只好本人承当这笔巨额的损失。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由于卖方忽视了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的盲区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典型例子。详细分析如下: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卖方没有义务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运输保险,通常买方为了本身的利益而给货物投保。根据大部分国家都适用的(xx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或CFR术语下,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讲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当,卖方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
14、后,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当,亦即此时,买方才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即买方对货物拥有的保险利益是船至仓非仓至仓。而根据有关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当货物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必须既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同时又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的理由是卖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名称),而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买方对货物尚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买方。因而,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假如只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无论保险
15、单据中能否含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都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上述案例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由于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和卖方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保险案例分析报告篇二xx04年11月13日,个体户孟某驾驶解放141汽车外出办事。由于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途被扣查。经过与某保险公司协商,孟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需交保险费1890元。但当时孟某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在xx04年11月25日以前缴纳保险合
16、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事后,孟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缴纳保险费,xx04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孟某,让其将作废的保单退回。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xx05年3月21日,孟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3万元。事故发生后,孟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定保单已经作废,不再与孟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案件,拒绝赔偿。孟某于xx05年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3万元经济损
17、失,并承当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双方经过剧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认定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于孟某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孟某要求履行保险合同的诉讼要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孟某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孟某个人承当。一审讯决后,蒙某不服,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后,以为保险公司向孟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应赔偿合同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保险公司以约定交款期限否则保险合同作废为辩白理由,没有证据证实是在孟某同
18、意的情况下写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其辩白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保险公司没有按时理赔,应向孟某支付一定数额的银行利息。二审法院于xx05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讯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孟某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利息及部分诉讼费用,合计6.3万元。终审讯决送达后,保险公司立即向检察院进行申述,提请抗诉,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暂缓执行。保险案例分析报告篇三【案情】原告:李海、李小宝被告:某保险公司xx06年9月,李海为其子李小宝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李小宝在居民大院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肇事司机向李海赔偿了
19、全部医疗费。随后,李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李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焦点】案纠纷涉及到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损失补偿原则,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能否具有补偿性质,一直是保险界和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保险界尤其是保险公司一般主张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个问题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还应承当保险金给付责任,即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能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法律根据从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
20、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这一点,从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中能够得到证实。(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定,强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愈加明确。在案外责任方已经向小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能否仍应当承当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以为其不应当承当责任。但我以为,被告的这一抗辩是基于保险行业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提出的
21、,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原则。在本案判决中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讲明,未明确讲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分析意见】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本案中,原、被告建立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明确限制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对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求偿后,仍能够向第三人求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同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法院以为,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承当相应保险责任。【分析结果】我以为该保险公司对于残疾金理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仍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李小宝支付残疾保险金。猜你喜欢:1.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2.对目前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3.关于保险案例小故事4.保险公司工作汇报范文6篇5.保险年终总结报告范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