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法价值的完善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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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财政法价值的完善讨论关于财政法价值的完善讨论一、跛足的价值:被权利化的财政法在当前的话语体系中,对财政法通常是如此的定义的:财政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即国家在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监督等活动中构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一文本的表述中唯一出现的主体只要国家,强调的是财政法在国家实现其公权利经过中所起到的筹集资金等作用,而国家视角的同时往往意味着权利视角,即将财政法视为权利实现的工具,强调其强迫性、无偿性和效率性,而且这种描绘本身对于权利主体来讲是有着极强的内在诱惑力的,由于在这种理解下,更有利于国家高效便捷的实现其公权利,并且能极大的加强国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

2、进而强化其发动能力。但这看似简明扼要的理解与表述事实上是以牺牲价值深度和维度为代价的。财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基础性的法律,其价值的层次无疑是丰富而多元的。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在此参考学者对于经济法价值的界定把财政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体现出法律中人类的目的追求;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目的性标准是抽象的,有统帅作用,而此价值在当前语境中对财政法价值的表述中却是缺失的。目的价值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3、就是对整个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那么其缺失必然会导致对工具价值认识的不当和偏颇,因此能够讲当前对财政法价值的认识是一种双重的过度简化,仅由部分被过度强调的工具价值构成,或者能够标称为是个跛足的价值。一个法律部门假如在法律价值的认知上存在宏大缺陷,那么首先其制定就必然是偏颇的,其次是制定环节已经出现缺失的法律在施行经过中也变然会被选择性的适用。当权利缺乏充分监督时,财政法其公共财政的目的很难实现,并且经常会沦落为权利主体攫取利益或者换取政治资本的工具。因而才会会出现财政行为的唯上论、唯权利论以及唯GDP论,而忽略的财政法对保障民生限制政府方面的作用。当前财政法制定和适用方面积弊重重,而

4、对财政法价值的重新认识,十分是对目的价值的深化研究是突破现实窘境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二、从增长到包涵:财政法的伦理抉择(一)权利平等依靠财政法实现在分析权利平等与财政法价值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难道权利不是平等的么?第二、为什么要实现权利平等?芝加哥大学的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桑斯坦在他们合著的被奉为现代宪政经典的著作(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靠税收)中为这两个问题解决提供一个非常好的进路,他们在该书中运用成本受益理论和法经济学视角重审了权利的运行和施行经过,主要提出了这样两个主要观点:第一、权利跟法律一样是创设的。第二、权利随着时间并通过司法而改变。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权

5、利确实是不平等的。固然讲法律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法定权利同实有权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能完全重合。由于权利是有成本的,而且权利的成本特别昂贵。权利的成本事实上包括两方面:公成本和私成本。公成本方面主要体如今权利的创设、权利施行条件的准备以及当权利遭到侵犯时的救济,而这一部分主要依靠税收等财政收入实现,并由国家政府统一支出,因而在这一层面上不同主体之间应当大致是平等的14。但必须注意的是权利的施行在大多数时候同样是需要消耗大量私成本的。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权利应该平等是由于权利是一种公产品,不存在专属于某个人的权利。权利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它往往触及公共利益,桑斯坦通过将权利比

6、喻为交易来描绘权利的公共性:交易是道德关系,也是策略问题。由于,交易暗中鼓励各方把本人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视为唯一的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根据美国的社会契约,当我主张本人的意志自由时,同时也就主张所有其他公民的意志自由,无论他们的私人信仰是什么,都享受同一权利。16因而,对两个问题总结一下会得出如下结论:权利是昂贵的,但权利应当是人人都负担得起的。那么怎样使这个看似悖论的权利平等得以实现呢?从权利成本的角度分析,首先应当保证公成本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充足的资金保证,并且公平的作用于整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在制度的高度是公民权利公平得到保障;其次对于私成本应该通过有效的再分配机制和财富转移机制使社会的每

7、一个阶层都有能力去实现基本的权利。因而,一个健全高效的财政体制无疑是必要的,唯有在经过合理构建的财政法的规制下权利平等才能实现。(二)财政法体制改革:从权利之法到权利之法社会的发展、变革,无一不是从财政体制的改革起步的。18我国正处于社-义转型时期,内外部环境充满了变数和动乱,而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一次重大而彻底的财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之前的财政体制之所以积弊重重,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对财政法价值的认识上的歪曲和缺失,那么在通过对包涵性增长理念的分析而确立了财政法的保障和促进权利平等实现的这一价值目的之后应该对财政体制做出那些必要调整呢?简单来讲能够概括为两点。第一,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了保障

8、公民权利的得到充分实现,必须给予相关政府充足的经费,由于一个贫困的政府无法保障公民权利。地方政府十分是基层的地方政府在分税制改革之后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事情没少经费却大大缩减,这样以来政府工作的中心也从怎样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面变成了怎样获得更多的资金方面,是政府角色定位产生偏差,让公民权利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必须重新调整税制格局,给予各地政府与其权责相一致的财政能力。第二,应该完善税制,实现税收公平公正,让税收制度真正的发挥其宏观调控和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资金的效力而不是沦为政府敛财的工具,必须强调以包涵性增长为理念,以实现权利平等为目的,尊重纳税人权利,切实做到以

9、纳税人为本位19。三、结语一直以来财政法都是同财政民主联络在一起的,正是基于民主才赋予了财政法的正义性?但对财政法的考量不应仅仅停留在其源头能否民主,而应在整个财政体制的运作经过中观察其能否实现了对权利的保障,能否有利于权利平等,能否体现了包涵性增长的理念。财政法的价值固然源于财政法律关系,但却不能以此为限,必须认识到财政法是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公民权利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权利是昂贵的,却是公民日常生活之中的必需品,若想让权利不再是奢侈品,则必须通过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运作,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尽职尽责才能得到实现,在这一经过中,财政法的作用不可替代!关于财政法价值的完善讨论一、跛足的价值:被权利化的财政法在当前的话语体系中,对财政法通常是如此的定义的:财政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即国家在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监督等活动中构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一文本的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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