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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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国际投资和贸易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对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将来发展趋势的影响很大。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篇1浅析跨国投资国际税务筹划摘要本文建议跨国企业投资时应注意对投资税务环境的考察,从投资地点、设立经营机构方式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事先做出战略抉择,以便筹划税务,降低税负。关键词跨国投资税务筹划税收抵免避税地跨国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时,出于节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应从投资地点、设立经营机构方式及新建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一、投资地点选择上的税务考虑投资者在选择投资

2、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给、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给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异应作为考虑的重点。企业应充分比拟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税制情况,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如巴拿马;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如印度;有的国家的增值税率较低,如日本为3%;而有的则较高,如匈牙利为25%。可见,选择不同投资地点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很大的。此外,还要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管辖权导致对同一项所得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抵免的详细规定。国与国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

3、协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1)扣除法。(2)免税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目前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累进免税法。(3)抵免法。从理论上讲,抵免法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其中以后者应用最为普遍。以上三种方法在不同情况下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是不同的。现举例讲明如下。例,某企业当年境内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于境外所得100万元,假设除税率差异外本国所得税法与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规定一样。下面比拟在不同税率和采用不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情况下,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占其全部应税所得的比重。第一种情况,本国所得税税

4、率30%,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40%:(1)扣除法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40)30%=48(万元)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已纳境外税额=48+40=88(万元)税负水平为44%。(2)免税法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40=70(万元)税负水平为35%。(3)限额抵免法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30%-30=30(万元)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40=70(万元)税负水平为35%。(4)全额抵免法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30%-40=20(万元)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20+40=60(万元)税

5、负水平为30%。第二种情况,本国所得税税率40%,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30%:扣除法、免税法、限额抵免法和全额抵免法的税负水平分别为49%、35%、40%和40%。比拟可知:(1)境外税率高于国内税率时,全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最有利;限额抵免法与免税法一致。(2)境外税率低于国内税率时,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限额抵免法与全额抵免法一致。任何情况下,扣除法对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最不理想。对跨国公司来讲,面临施行抵免法的国家时,还须综合考虑下面因素:(1)母公司所在国能否实行限额抵免;当实行限额抵免时,跨国公司若到高税率国家投资,所交纳的税款将得不到全额抵免。(2)东道国若与母国之间尚无双边税

6、收协定,母国能否允许在该东道国交纳的税款用来抵免跨国公司的税负。有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抵免。另外,抵免法固然避免了双重征税,但当跨国公司投资于低税国或免税国时,它并不能享受东道国所给予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所以此时要注意母国能否有税收饶让政策。由此看来,对跨国投资面临的国际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除,采取何种方式给予免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税收负担。这就要求跨国投资者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详细内容和方式,以便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选择上的税务考虑企业在国外投资和开展营业时设立经营机构的方式有两种

7、:建立分支机构或组建子公司。为减轻税负,怎样在两种经营形式之间做出选择,取决于很多非税收和税收条件。可能的非税收限制包括由民法、公司法和行政法造成的障碍,如劳动法规、工人介入企业产权的程度、对公布某些财务资料的规定、不同种类的政府许可等。税收因素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整个企业利润或损失估计,有关国家对新企业创始期的成认及相应的优惠待遇、税基大小、税率高低、税收条约或协定的影响等。在实践中,就税收因从来讲,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各有利弊,结合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详细情况,能够得出下面一些结论。1.考虑国外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假如境外投资项目是投资少见效快的轻工业或加工装配业,即一开场就有盈

8、利可能,建立子公司较为有利,由于子公司的利润在汇回总公司之前,不需缴纳汇出利润预提税和所在国税收。假如国外投资项目估计初期会发生亏损,则建立分公司较为有利。由于分公司的损益归属母公司,其年度亏损可并入总公司的税前利润自行弥补,以减少总公司纳税额。而子公司亏损只能从以后年度利润中得到弥补。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东道国法律许可,更为有利的做法是在投资亏损期建立分公司,进入盈利期后建立子公司。2.考虑东道国的税率高低。中国税法采用抵免法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在实践中,对从国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汇回国内的所得,分别适用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从我国税收角度考虑,应在高税率国家设立分公司,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

9、司。由于分公司承当的高额税收能够通过直接抵免全部用来计算抵免,而子公司承当低额税收,只要在向国内总公司汇回利润时才可通过间接抵免法享受抵免。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篇2试论国际投资与公共利益摘要: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的密切相关,使得市场准入等原则对一国的开放程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条约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下,也不能忽视对国家根本安全利益、对国家主权的保护。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私人利益的保护。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保密性,这就使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影响公众对仲裁考虑的监督。第三人介入制度也比拟罕见,仅借助法庭之友有其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因而,

10、要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建立第三方介入制度,使国际投资自由化和公共利益双向互动,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发展。关键词:公共利益国际投资承诺国际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往往发生投资争议,且涉及到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但由于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浪潮以及仲裁庭对公共利益的漠视,东道国的自然资源、环境、卫生、人权等公共利益往往遭到损害。这也逐步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仲裁庭在解决投资争议时,往往只考虑投资者的私人利益,将东道国为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措施视为违背投资条约的不法行为,导致东道国向私人投资者承当巨额赔偿责任,进而严重影响东道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发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的危险。在这种

11、背景下,研究公共利益的内涵,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以及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重要地位,不仅有利于发展和完善这项制度,而且还能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增加东道国公共利益和外国私人投资者财产权益的大致平衡。同时,引进第三方介入制度,对仲裁程序进行外部监督,使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诉求得以体现。因而,对仲裁程序的外部监督和仲裁程序内部的完善,是保护海外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不可缺少的因素。一、公共利益与公共目的、根本安全利益的辨析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各国立法对公共利益没有确切的概念,只是采用了抽象的概念来界定。公共利益的特点在于它与诚实信誉、公序良俗等原则密切相关,它是一个框架性协议、概括

12、性概念,其详细内容因一个国家的国情、社会价值取向不同而不同。我国(反垄断法)保护的直接利益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能够称之为公共利益。间接利益则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公共目的(publicpurpose)又称公共福利目的(publicwelfareobjective)或者公共利益。它是为全社会的,而不是为部分人的便利、安全和利益。公共目的从字面上看,是社会对于特定事物的主观看法,即为了社会公共的集体的利益而去履行义务。但公共目的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它也随着经济社会以及人的价值取向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传统上公共目的是国家的经济安全,如今具有了更广泛的含义。公共健康、环境、人权等也将会被吸收到

13、公共目的中,在裁量详细措施能否符合公共目的,各主权国家拥有自主权。根本安全利益(fundamentalsecurityinterests)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公共利益。该术语通常用来指保护国家及其居民免收广泛的威胁。GATT第22条规定了安全例外,即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以为公开后会违犯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资料,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或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国际投资与国内投资不同,因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条件不同,投资者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在物质环境里,投资者关注的是有关国家

14、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基础设施。因而,这也使得根本安全利益具有了更广泛的含义。公共健康直接影响的一国的稳定与发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明确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保护生态平衡已被以为是各国的根本利益。如今全球环境也在不断变化,新型恐惧主义不断蔓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安全问题以及公共健康等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对国家安全的界定,人的安全也提上议程。二、国际投资领域的相关承诺、限制与公共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日益频繁,对各国经济和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也在显现出来。为了减少和克制矛盾和纠纷,为了国际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

15、和积极作用的更大发挥,各国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协调和国际合作。为此,国际社会也做出了各种努力,制订了一些协议和规则。如世界银行制订的(东道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并根据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由于投资与贸易严密相连,在后来的乌拉圭回合会谈中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议题,最后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的特殊需要,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尽管如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规定有些部门不对外开放。这些部门一般是战略性部门,关系到东道国的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在(国际服务贸易协定)中规定了四个服务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

16、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其中商业存在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投资设厂。可见,商业存在本质上是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关系的结合体。它既是国际服务贸易的工具,也是外国资本直接进入东道国的结果。国际投资不仅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载体,其本身往往是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在做出详细承诺时,一成员需要与其他WTO成员进行商量,根据成员国国内的实际情况,采取肯定列表方式做出。成员做出的承诺分为详细承诺和水平承诺两部分。水平承诺主要是对所有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的承诺。详细承诺是成员本身选定的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的承诺。这些承诺同样适用于投资建厂,即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保护协定中通常有征收和补偿条

17、款。征收是有关国际投资条约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国际层面上来看,征收涉及一国的国家主权与外国人的财产权之争,即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利益之争。怎样认定一国的征收合法性呢?假如是合法征收,补偿标准能否符合一国所予以考虑的公共利益?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强调征收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此,中国征收有两个标准:为了公共利益;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而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对财产予以剥夺。也就是讲,美国对财产实行征收要受宪法程序的制约。在国际法层面,1992年(世界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第4.1条规定,征收或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

18、即间接征收)应追求好心的公共目的,不因国籍而施行歧视。NAFTA第1110条,征收或间接征收应为了公共目的、以非歧视为基础,以及符合正当程序等。由此可见,不管是一国的国内法,还是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强调要符合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强调要遵守正当程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属性。本国国民不管能否在本国境内,本国政府都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征收也不例外。不管当东道国对本国外国投资者实行征收的原因是什么,东道国要基于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予以补偿。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补偿的标准认识不同。发达国家如美国要求给予公正、及时、充分的补偿。发展中国家则坚持给予合理的补偿。因而,从政府的角度分析,

19、公共需要必须是真正的,并且知足公共需要的管理要受好心原则的约束,超过这一界线或原则,国际法就会对公共需要的界定进行干涉。在投资保护协定中,在强调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的同时,也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三、国际投资纠纷的解决与公共利益先看一个案子。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Methanexv.UnitedStates案中,仲裁庭就是以公共利益为由裁定外国投资者投资对象的违法性。加拿大的公司Methanex公司对美国政府提出诉讼案,要求补偿其九亿七千万美元,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的环境法禁止一种该公司生产的危险的化工制品甲基叔丁基醚(Methyltertiarybutylether)汽油添加剂。Met

20、hanex公司以为该法律对公共卫生的保护是等同于征收。在裁决美国的法规不是等同于征收的措施时,仲裁庭坚持,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一项为了公共目的或非歧视性的法规,是根据正当程序公布不被以为是征收性的或可补偿性的,除非公布法规的政府曾给了考虑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以详细承诺,即承诺该政府不会公布此类法规。在本案中,美国加州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本州的环境卫生,并不具有歧视性。而且根据美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表,美国并没有做出此类承诺,可见,为公共目的政府进行规制不具有征收的性质,投资者不能得到补偿。固然以公共目的为理由进行裁判,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公共目的、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不能忽视的,它不仅关系到

21、一国的持续发展,也关系的全球的健康发展。同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也规定了免除国家国际不法性的情形,包括同意、自卫、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反措施、不可抗力、危急情况以及遵从强迫性规范等。但这些情形并不是详细的,不是很容易判定的。究竟到达何种程度要减损或免除其国际义务,草案没有规定,把这个问题留给了仲裁庭。假如有关国家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就自然而然地免除了其国际义务呢?一位著名的学者VaughanLowe以为:假如以为国家以及没有责任,处理其行为的后果及对第三方的潜在义务就更困难了,由于逻辑上,假如一国的行为不违法,一国就没有义务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因而,排除不法性的情况

22、能否完全使一国并非符合其义务的行为免责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四、国际投资仲裁对公共利益的挑战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然而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推进,国际社会片面强调对私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以及投资者享有争端解决选择权等因素制约着国际投资仲裁对公共利益价值的维护和追求。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国际投资争端的处理结果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仲裁庭只能裁定东道国就其违背条约义务的行为承当责任,而无权责令东道国改变其行为,无权直接改变东道国国内体制,但承当赔偿责任这一后果实际上足

23、以有效阻止东道国继续维持其遭到指责的管制措施。但东道国有可能因担忧仲裁庭裁决本人负赔偿责任,就在裁决前自行废止有关国内法律。由于其缺乏透明度,即公众不可能去监督当事方的行为,这势必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伴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的自由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同时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也日益暴露。跨国投资者因追求个人利益,可能会牺牲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跨国投资者的权利不为东道国所有,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表现。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人们也更多关注政府的义务。不可否认,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使得东道国的公共利益遭到极大的冲击。五、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与公共利益的互动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各个国家对主权的保护意识加

24、强了,也就是对国家根本安全利益的重视程度加强了。第一,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密切相关,其必然也受市场准入的约束。在投资条约中,对投资者权利救济问题的慎重处理有助于正确处理投资条约的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目前,完全排除国籍仲裁庭的管辖权是不可能的,应以公共利益保护为原则,将涉及重大安全利益和紧急情况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外,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第二,要求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投资规则做慎重处理。国际投资协定对有关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做了很多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定,如国际最低标准、公平公正待遇、相当于征收的行为等,但这些规定都具有模糊性,在详细适用时,要考虑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

25、保护。如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公布了对其第1105条公平公正待遇的官方正式解释,即公平公正待遇及全面保护与安全的概念不要求给予习惯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之外的待遇。这使得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含义在NAFTA范围里得到了界定。对仲裁庭进行一定的控制,防止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三,加强仲裁经过的透明度并建立第三方介入制度。仲裁的突出特点是仲裁的保密性。仲裁的保密性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与争议有关的机密信息,限制外部对投资争端解决的干扰,便于争端的解决。保密性和透明度代表了不同的权利、利益和价值要求,因而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平衡点,妥善处理保密性和透明度的关系,使得仲裁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商业机密,又顾及到东道国的公共政策。综上,在保护国际投资和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同时,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和公共利益的互动,实现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国际投资和贸易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对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将来发展趋势的影响很大。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国际投资相关论文参考篇1浅析跨国投资国际税务筹划摘要本文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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