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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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根据1/2003号条例第7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也有权按照投诉启动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由于竞争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的特性,因而,不管是主动发起调查还是受理投诉而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都非常重视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信息。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反垄断案件特有的复杂性,决定

2、了对一项涉嫌非法垄断的行为启动正式行政调查程序的决定前,初步的审查和评估是必要的,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个行政执法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明确案件管辖权,避免在正式立案后发生管辖权冲突。其次,通过立案前的调查和评估,能够有效地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剔除,进而有助于节约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办案效率。第三,通过明确这一阶段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必要的调查,获取必需的信息。最后,它能够使行政执法机构对能否正式立案作出审慎的判定,避免立案过于草率,进而一方面避免企业因频繁陷入反垄断调查而影响其市场形象,另一方面更有助于维护行政执

3、法机构的权威性。但是,不管是我国(反垄断法)本身及其各项配套规章,还是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在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行政机构在初步审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调查权利和调查程序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新近公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只是在第二十一条简单地规定:除根据本规定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至于在这一阶段怎样受理针对反垄断行为的投诉,怎样采集和甄选信息,行政机关拥有什么样的调查权利,怎样评估等均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反垄断行政执法经历丰富的欧盟,对这一阶段却有着非常完备而细致的法律规定。

4、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和总结,以期有助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制度,使行政执法活动愈加透明和规范。一、欧盟委员会获取违法行为信息的途径根据1/2003号条例第7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也有权按照投诉启动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由于竞争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的特性,因而,不管是主动发起调查还是受理投诉而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都非常重视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信息。 (一)主动采集信息。欧盟委员会能够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这种情形下,欧盟委员会的信息;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 (1)日常监管经过中接触的信息

5、。当一些事实引起欧盟委员会关注,或通过问询、与企业界的非正式会议,或在欧盟成员内部或与第三国竞争论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换经过中采集相关信息。 (2)卡特尔案件中因一个卡特尔成员自首而获得信息。 (3)当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发展状况,价格失灵程度或其他外围因素表明在共同体市场中可能存在竞争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时,欧盟委员会有权对特定行业或跨行业的特定类型协议进行全面调查(此处仅指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4)采集民间信息。欧盟委员会为采集信息,十分指定了一个官方网址,以便市场中各类主体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可能存在的竞争违法行为信息。另外,当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投诉被认定为无效时,相关信息可以能成为欧盟委员会主动

6、进行调查的信息;之一。 (二)接收投诉。欧盟委员会对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能够因自然人或企业,甚至成员国的投诉而发起,但并非所有投诉都是合格的。根据773/2004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一项有效投诉应当知足两项基本条件:投诉主体适格和知足特定投诉要求。1.投诉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是指投诉人应当证实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Legitimateinterest),有权按照1/2003号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进行投诉。假如投诉人是欧盟的某一成员国,则被以为当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在实践中,除了个别情况外,当投诉人为企业时,法律上的利益的条件并不经常被质疑,由于所投诉行为对大多数的企业投诉人而言都具有直接不利影响

7、。假如投诉人是企业联合体,当知足下列几个条件时能够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一是该企业联合体被受权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行为;二是成员企业在所投诉行为所涉相关市场中活动;三是所投诉行为对其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即便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此外,欧盟委员会以为消费者也有权进行投诉,因购买作为违法行为目的的产品或服务而使本身经济利益遭到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消费者,也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的适格投诉主体。但是,欧盟委员会以为,那些只提出一般利益考量但不能证实他们或他们的成员遭到竞争违法行为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并不被以为具有1/2003号条例第7(2)条范围内的法律上的利益.同样,本地或地区性的公共机构能够在其能力范

8、围内作为受被投诉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或使用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当欧盟委员会以为他们是为公共利益投诉竞争违法行为时,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知足特定投诉要求。一项有效投诉,投诉人应当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填写特定的投诉表(FormC),进行情况讲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实文件。但在个别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有权免除投诉人的部分义务。详细来讲,投诉人投诉时应讲明的情况分为下面几个方面: (a)关于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即投诉人全面的身份信息。假如投诉人是企业,应讲明其所属的企业集团、商业活动范围和经营性质。 (b)关于被投诉人的信息,并明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间的关系。 (c)被投诉的详细违法行为

9、和证据材料。陈述以为存在的某一详细的竞争违法行为,指明受此违法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并提供所有可能的证实材料和证人名单。 (d)投诉人需要证实本人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需要十分讲明所投诉行为怎样影响投诉人,以及以为欧盟委员会的干涉将有助于消除其所遭到的不利影响的理由。 (e)投诉人应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其就同一或近似事项向其他竞争论法机构投诉或在国内法院起诉的全部信息。二、欧盟委员会对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即便投诉有效,欧盟委员会也没有对每一有效投诉均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义务。但是,欧盟委员会有义务对每一有效投诉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在欧盟委员会对投诉的评估

10、程序中,是区分不同阶段的。第一阶段,随着投诉的递交,欧盟委员会应当评估投诉,并能够采集进一步的信息,以决定对此投诉将采取何种措施。在这一阶段,欧盟委员会有权与投诉人通过非正式的意见沟通来明确投诉所涉之事实和法律问题,也有权给予投诉人扩大投诉内容的时机。第二阶段,欧盟委员会假如以为投诉有可能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它有权进一步开展调查。相反,假如欧盟委员会以为投诉不具有充分根据,论文格式它将通知投诉人并讲明原因,给予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时机。假如投诉人未能在欧盟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则投诉被视为撤回。假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则进入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应审查这些补充材料

11、,如缺乏以使欧盟委员会改变此前对该项投诉的初步评估,欧盟委员会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正式拒绝投诉;相反,欧盟委员会则可决定正式启动调查。 (二)评估的内容。如前所述,欧盟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每一项有效投诉均启动正式的行政调查程序,有权对提交的投诉进行优先性不同的区分。欧盟委员会仅在那些欧盟委员会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投诉案件中,在优先性判定时考虑共同体利益因素。1.对共同体利益的评估(Communityinterest)。针对任何一项有效投诉,欧盟委员会都有义务认真审查投诉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参照共同体利益以决定接收的诸多有效投诉的优先程度。对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大小的评估属于欧盟委员会自由裁量的范围。由

12、于个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能差异很大,欧盟委员会采用的评估标准并无限制。欧盟判例法表明,在评估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时下面一些因素是重要的:欧盟委员会可因投诉人有权向国内法院主张权利而拒绝投诉;个案体现的竞争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持久性;所投诉行为对共同体市场的毁坏程度;证实存在竞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以及需要调查的范围和难度;调查已经进行的程度等等。2.对投诉事项能否违背(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评估。即便投诉有效,但假如不能证实确实存在违背(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行为,欧盟委员会也有权拒绝该投诉。需要讲明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此经过中没有义务考虑投诉人没有反映的情况

13、,也没有义务考虑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才能发现的情况,有权以被投诉行为没有违背(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或落入它们适用范围之外为由,直接拒绝投诉。3.拒绝投诉的决定。根据773/2004号条例第7(2)条的规定,当投诉人提供的补充材料缺乏以改变欧盟委员会对该项投诉的初步评估结论时,欧盟委员会应当以决定的形式做出对该项投诉的正式拒绝。决定应当载明拒绝的原因,但是欧盟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投诉人提出的全部观点发表意见。对于此项拒绝决定,投诉人有权向欧盟的法院(theCommunityCourts)寻求司法救济。除非提出新的重要证据,拒绝投诉的决定能够阻止投诉人要求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相应地,对于同

14、一投诉人投诉的同一竞争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继续采取的行动在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投诉,除非新的重要证据使得欧盟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处理。论文网LunWenData.Com4.启动正式立案调查程序。在初步评估之后,假如欧盟委员会以为投诉值得进一步调查,则有权按照1/2003号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正式启动一项调查的决定。根据733/2004号条例第2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公布启动正式调查的决定,除非公布将不利于调查活动。同时,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应当明确受调查的当事方和调查的范围。但是这里对调查范围的界定并不构成对欧盟委员会其后延伸调查范围权利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启动调查也并不意味着要对涉案行为采

15、取行动,而仅是明确欧盟委员会将进一步追查案件。三、立案调查前行政机关的权利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企业的权利 (一)行政机关的权利。根据773/2204号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在正式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前有权行使第1/2003号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可见,欧盟委员会在正式启动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前后所享有的权利大致是一样的。这些权利详细包括:对市场中某一行业或某类协议的综合调查权、调取信息权、约见并获得证言权、现场检查权以及对不实信息提供者的处罚权等。1.对市场中某一行业或某类协议的综合调查权。当欧盟委员会以为市场竞争可能存在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时,有权对特定行业或跨行业的特定类型协议进行全面调查。

16、在此调查经过中,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必要信息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欧盟委员会有权就调查情况发布报告。2.信息调取权。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信息,企业应当提交被要求调取的信息。值得注意的事项是,信息调取权并不仅仅只针对被调查企业,可以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企业。3.约见并获得证言权。欧盟委员会有权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同意的前提下约见该人以获取信息。在此经过中,欧盟委员会有权进行记录。但是,该项记录应交由被约见人确认。4.现场检查权。现场检查权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对企业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享有下面权利:进入被检查人的营业场所、土地和交通工具,检查、摘录和复制帐簿

17、和其他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档案,在必要限度内封存任何商业场所、帐簿或档案,询问被检查人的代表或其他工作成员并要求就相关情况进行讲明。第二类检查是对被检查企业营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的检查。假如欧盟委员会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与检查事项相关的帐簿或其他档案被保存在其它非企业营业场所,可对这些场所进行检查。5.罚款。欧盟委员会有权对因成心或重大疏忽而不认真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企业处以罚款,罚款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一。 (二)投诉人的权利。原则上,任何人只要能够证实其对于一项投诉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根据投诉表的内容进行投诉,便享有某些程序权利。但在正式立案调查前,投诉人的实体性权利并不像正式启动

18、调查后的权利那样广泛。详细来讲主要包括下面内容:1.在合理期限内获得欧盟委员会答复的权利。投诉人递交相关材料后,欧盟委员会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但合理期限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来裁量的。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合理期限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的情况、应遵守的程序步骤、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案各方的重要性等。欧盟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其收到投诉起四个月的指定时间内及时通知投诉人它拟采取的行动,但这一时限是指导性的,并不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机密信息被保护的权利。投诉人可主动或经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交商业机密或其他保密信息文件,这些保密信息将遭到欧盟委员会的保护。根据773/2004号条

19、例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有义务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欧盟委员会能够要求投诉人确认哪些文件、文件的哪些部分为保密信息。但是,欧盟委员会保留在必要时披露这些保密信息的权利。3.补充材料的权利。假如投诉经欧盟委员会的初步审查被以为不具有充分的共同体利益或其他原因,欧盟委员会以为不应再对该投诉进行进一步审查时,应以函件形式(Letter)通知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能够在欧盟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信息。一般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可根据个案情况设定,但不应少于四周。4.获得信息的权利。当欧盟委员会拟拒绝一项投诉时,投诉人有权要求获得欧盟委员会做出此项初步结论所根据的文件材料,但不包括涉案方的商

20、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投诉人收到该相关文件信息后应在欧盟委员会设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5.获得异议声明副本并表达意见的权利。欧盟委员会向被投诉企业发出异议声明(Statementofobjections)的,投诉人有权收到一份删除保密信息的副本。投诉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异议声明出具书面意见。 (三)被投诉企业的权利。在被投诉后至正式立案前,被投诉企业主要拥有的是跟踪案件进程的权利。当欧盟委员会第一次采用的调查措施到达被投诉企业时(通常是调取信息要求或场所检查要求),被投诉企业享有下面权利:被告知他们正在遭到一项初步调查,讲明此项调查的事项和目的以及可能的后果。此后,被调查人有权在

21、任何时间,不管正式调查能否启动,向欧盟竞争总长询问调查的进展状况;假如以为竞争总长没有准确地告知其程序进展状况,被调查人有权将相关事项提请听证官解决。此外,在评估经过的任何阶段,假如欧盟委员会做出不再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因而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应当主动通知遭到初步调查的被投诉企业。假如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正式启动一项调查,则应在正式公布启动调查程序前,提早通知被投诉企业以便其通知相关的股东、金融机构和媒体等。四、欧盟立案调查前程序对我国的启示欧盟竞争法对垄断案件立案前相关工作程序的规定值得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学习和借鉴。首先,固然我国没有欧盟那样需要在执法时涉及欧盟与其成员国划分管辖

22、权的问题,但我国反垄断案件由三家行政机关执法,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而且,即便同一行政执法机构内部可以能会面临不同级别部门间对同一案件的管辖冲突。此外,行政机关的执法可以能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出现冲突。因而,借鉴欧盟的做法,在采集信息阶段就考虑管辖问题,注重采集相关信息;在立案前的评估阶段有效解决可能的管辖权冲突,避免重复立案,确为明智的作法。其次,欧盟竞争法为行政执法机构在立案前的调查和评估阶段明确设定了与立案调查后基本一致的调查权利,以利于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各项调查和评估,更规定了竞争论法机构享有对严重不配合调查企业进行罚款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为投诉人和被调查企业规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行为

23、有据。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立案前阶段行政机关和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不明确,现实中往往出现行政机关试图进一步调查,但却由于担忧立案后调查无果而不立案,以及因没有明确受权而无法在立案前运用行政调查手段进行初步调查的情况。企业也因权利义务不明,要么公然拒绝行政机关在立案前的信息调取和各项检查要求,要么一旦接到行政机关的信息调取或检查要求就以为是已经立案且面临行政处罚而惶惶不安。这都是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不妨借鉴欧盟的做法,将行政机关和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使行政机关能够大胆在立案前进行调查,也使被调查的企业明确他们在这一阶段的权利义务。最后,欧盟竞争法

24、对立案前的调查和初步评估阶段明确了相应的程序,并详细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对每一阶段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等都进行了规定。另外,我国反垄断行政机关立案前的工作大多处于内部操作和内部把握,透明度较低,随意性较大,且时限要求不明确。这虽然与我国行政法律文化传统有关,但是反垄断案件大多涉及重大企业,很多是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际法律经历,它们往往希望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立案前的各项工作保有一定程度的法制化和透明度,使企业有一定的预见性,因而,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必要的准备。总之,借鉴欧盟相关经历,对立案前行政调查和评估阶段的程序、行政机关和当事各方的权利与权利等内容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是提高我国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关键,也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球化时代不可避免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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