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及存在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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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及存在问题摘要: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在我国经太多次试点,却始终难以推广,原因在于无形资产价值较难确定,并存在减值风险和变现困难等问题。因而,要发展我国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必须制定完善的操作规范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完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关键词: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可行性;登记管理制度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日益加深,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企业摆脱资金窘境,湖南、北京、成都等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纷纷采取措施,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2、为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型、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贴息,不仅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还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遭到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最近选择了北京海淀区、长春市、南昌市、湖南湘潭、广东佛山以及宁夏的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希望通过试点,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广这一业务。事实上,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成熟的融资方式,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一、我国无形资产质押发展历程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

3、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无形资产为质押物。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科技企业融资开拓了新渠道,对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施行品牌战略及促进金融流通、防备金融风险、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上世纪90年代,随着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深化,我国也开场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能性,并在1995年公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依法能够转让的专利、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能够质押。随后,一些企业和银行进行了试点,如1997年南通樱华化装品,以商标权为质押从银行获得600万元贷款。近年来,固然国家和各省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不少政策,鼓励

4、银行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但由于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银行行动并不积极,各地还是零星、小范围的试点,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施行却困难重重,不少企业的质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绝。2004年,全国办理专利权质押仅37件,2005年为66件。截至2007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不到60亿元。哒与企业的需求和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对无形资产质押还存在一些疑虑,如:无形资产的可质押性,即其充当担保标的的根据,出质双方权益的保全等;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质押专业性强、风险大、涉及问题复杂,现有监管方式还不完善。只要克制这些困难,制定

5、科学合理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才能有效推动这项业务顺利开展。二、我国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一)无形资产质押的理论根据1超额收益性和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可质押的价值基础。无形资产要充当担保标的用于质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任何可成为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由于债权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担保标的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从担保物以优先受偿来实现本人的债权,到达保证债权的目的。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6、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如今其超额收益性上。固然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但它能够借助有形资产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专用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即属于财产权,其价值能够用货币计量,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无形资产财产权的可让与性确保了其质押的可行性。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

7、务时,债权人能够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要依法能够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转让或交易。可见,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无形资产具有可转让性。无形资产通常符合这两个条件,具备充当担保标的的能力。当然这两个条件只是无形资产可用于质押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对于详细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详细分析。 (二)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我国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概念,以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能充当担保

8、标的的,只是其专用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并将其归为权利质押。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但权利质押能否转移占有不能一概而论。出质人将专利、商标等有关权利质押后,其生产经营仍必须依靠有关质押专利和使用商标专用权,只要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才能获得收益。假如交付占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质权人很难施行占有。而且无形资产专用权交给质权人,不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无形资产将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甚至会失去其价值。实际上,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质人,他仅以无形资产的财产权来出质,在法律上还是该权利的主体,因此仍有利用该权利的资格。而质权人仅获得以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权利,并非为该权利的主体

9、,因此无利用该权利的资格。因而,无形资产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不能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 (三)各类无形资产可质押性分析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无形资产不断涌现,特性更趋多样化。目前经济学确认的无形资产总数已超过30种,美国会计制度确认的有24件之多。诸多的无形资产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用于质押。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除应具备财产属性和可让与性外,还必须是依法获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护期内的,否则该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就谈不上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比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就要考虑其地域性和时间限制,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期限应该比质押的期限长。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或商业机密,通常不受国家法律保

10、护,质押后一旦泄漏机密,质权人要承当很大的风险,因而不合适质押。我国担保法中明确讲明可出质的无形资产仅有专利和商标专用权,显然种类太少,范围太窄。实际上,企业的品牌、依法可转让的特许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权等,同样符合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国无形资产质押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的无形资产用于质押。 (四)无形资产质权的保全方式动产质权的保全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管领。无形资产质押则很难转移占有或交付标的,质权人实际上很不好控制质押标的。因而,建立制度保全质权就显得十分重要。1无形资产质押合同。无形资产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但此时无形资产专用权上已有质权的负担。

11、因而,应采取措施对出质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通过订立书面合同,限制出质人对权利的处分,实现权利质权的保全。因而。无形资产作为一种权利出质后,并不在于能否将该资产交给债权人,关键是对双方权利的限制。通过限制出质人的某些权利,赋予质权人一定的权利来维护双方的利益。如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别人使用质押权利。质权人获得质权后,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也不能对该项权利任意转让或许可别人使用。2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无形资产专用权大多是通过专门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获

12、得的,并由这些部门确立其法律保护状态。因而,由这些部门采取强迫登记管理制度,就成为保全无形资产质权有效性的关键。无形资产质押不是以财产权的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而是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只要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当事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专利、商标质押合同一经受理登记,专利局和商标局即起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经过进行管理。该登记文档将向公众开放,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能够了解有关专利和商标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出现重复质押。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可以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让的权利能否有质权存在。假如专利权或商标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其专用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

13、押合同当事双方的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解决了无形资产难转移占有的问题,有力保障了质押合同当事双方甚至是第三方的权益,成为无形资产质押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三、我国无形资产质押难以推广的原因我国现行无形资产会计、评估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不健全,金融机构对无形资产质押态度冷漠,与其价值较难确定,并存在减值风险和变现困难有很大关系。1无形资产价值计量和评估困难。用无形资产质押,首先必须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形式差异较大,并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还没构成被普遍接受的无形资产计量方法,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

14、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的权威性也有待认同。无法准确计量其价值,导致银行不愿接受无形资产质押,这已成为推广无形资产质押的最大障碍。2无形资产价值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根据金融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等业务,信贷资金亦不能以实物冲抵,更不能自己消化商标、专利等质押物,只能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受偿。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致使无形资产流动性差,变现困难。并且无形资产还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如三鹿奶粉几亿元的品牌和商标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这也让银行心存疑虑,难以接受无形资产质押借贷方式。3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为

15、防止无形资产质押出现一女二嫁现象,避免潜在的纠纷,保证质权人的权益,需要有更明确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国家只对专利和商标的登记管理做了规定,而品牌、软件使用权、可转让的特许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的质押,就没有相应的办法和职能部门来管理。4企业缺乏意识,银行缺乏动力。目前我国企业的创新、品牌意识不强,缺乏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无形资产的经历,即便拥有优质无形资产,也往往忽视其融资功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质押的风险较大且不易控制。银行缺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业人员和技能,仅仅依靠其本身气力无法控制估值风险,因而,银行还缺乏足够的自信心,担忧承当其减值风险。从管理和操作层面看。各商业银行对

16、无形资产质押尚无详细规定,基层银行很难操作这一业务。例如,哪些无形资产能质押,质押贷款的年限、质押折扣率怎样确定,出现风险时怎样处理等问题都没有可操作的根据。5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规中有关无形资产质押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质押的详细操作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均未对无形资产作为担保标的做出规定。致使无形资产质押缺乏简单易行的操作根据。无形资产质押是一项涉及关系复杂的业务,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无形资产的价值由评估机构确定,怎样保证其客观、公正,都需要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各

17、方的行为。四、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质押业务的对策建议针对我国推行无形资产质押业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所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以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改良:1提高企业及银行的认识,尽快制定操作规范。企业和银行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质押的经济意义。企业应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从战略高度施行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重视其融资功能。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首先确定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与范围,在明确商标、专利等可质押的基础上,探索依法可转让的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银行应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质押管理办法,合理设计信贷品种,对无形

18、资产质押贷款年限、贷款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信贷审查人员的培训,并利用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确保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2完善计量和评估等中介服务。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和评估理论的研究,寻找更为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方法,使会计信息更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状况;改良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评估机构信誉等级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3完善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无形资产质押登记管理,还要与银行建立信息

19、沟通机制,共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可专设一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标、专利以外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有学者甚至建议将知识产权局与商标局合并,假如得以实现,由合并后的部门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有效的办法。4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其价值实现存在较大风险。为减少银行的风险,能够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鼓励信誉担保机构为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允许企业以无形资产再辅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誉做联带质押,实行有形和无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通过这些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20、。确保质押成功。5健全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只要存在活跃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便于质押物的转让或拍卖,保障债权的实现,银行才愿意为无形资产质押提供贷款。早在1999年上海就率先创立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如今,这个市场已构成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上市、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和规范,极大方便了无形资产交易。目前,全国各省市已先后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40余家。要进一步完善这些交易市场,健全中介服务,保证无形资产质押业务顺利开展。6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无形资产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根据。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和范围,质押合同的详细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双方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有效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性质、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种权益,使无形资产评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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