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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施的,法律是阶级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篇1浅议我国技术侦查的措施内涵及法律监督摘要:作为当代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支柱,侦查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刑侦人员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识别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采集犯罪证据,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时扑灭罪行等环节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国家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同步发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趋于复杂化,随之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也
2、藉此日渐增加。本文从技术侦查基本释义和主要特点展开分析,阐述了技术侦查在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客观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设想,以期对我国技术侦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关键词:技术侦查刑事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侦查学体系技术侦查具有隐蔽性强、侵权性高和司法强迫性等特质,故而在司法实践经过中,存在部分为尽快侦查破案而违规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最终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造成这一负面影响的原因,某种程度上与国家技术侦查法律规制不完善相关。由此,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法制,必需要认清当前技术侦查的缺乏,按照国家司法现状,明晰界定技术侦查手段所适用的司法程序,依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贴合国情的技术侦查手段
3、使用规范,杜绝技术侦查手段滥用。一、技术侦查理论内涵(一)技术侦查基本释义根据(国家安全法)对技术侦查的司法定义为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利用邮件检查、机密获取物证、机密录像、踪迹跟踪、电子监控、通讯监听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是在侦查破案经过中施行的各种特殊侦查方法总称。站在技术角度上分析,技术侦查的施行手段主要以当代科学技术为主,是侦查执行人员对案件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机密侦查手段。(二)技术侦查主要特点根据司法实践所得其特点主要包括高科技性、侵权性、机密性和强迫性。其中,高科技性即指技术侦查活动需要借助多种先进技术和设备才可完成,例如监听器、电子监控仪等;侵权性即指侦查活动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
4、况下施行各种监视、监听手段,存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之嫌;而机密性,即因侦查活动除执行人员知晓外,并无别人了解侦查经过及结果;强迫性则是指在施行技术侦查手段时,并未经犯罪嫌疑人的认可或同意。二、技术侦查实践探究(一)技术侦查在司法规制上的详细表现国家为确保侦查权的统一性,避免其遭致滥用,已逐步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部门,使之侦查权限所含的申请权、审批权以、执行权得以相互制约,构成三权分立局面,很大程度上使得技术侦查行为有效性得到保障;防备侦查人员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在公民隐私权遭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确保公民复议权和诉讼权等合法权益的实现。简而言之,在我国法治建
5、设不断推进经过中,技术侦查行为相关法律规制已逐步完善,侦查权滥用情况得到了显着改善。(二)技术侦查手段行使中的客观问题技术侦查能予发挥的手段诸多,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下述几项:一是权利救济与制裁机制缺失问题。即相对人以为侦查机关采用的侦查手段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是对侦查机关所采用的侦查手段有所异议,应当怎样申请权利救济的问题,至今仍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明晰界定。救济是权利的一种表现手段,保障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救济权利是保障侦查手段合法的重要武器,换言之,无救济即无权利。当前,我国法律仍然缺乏对救济程序的明确规定,加之技术侦查手段的施行存在显性的侵犯性、隐蔽性,若不从法律角度为行为相对人制定
6、明确的权利救济程序,置其合法权益于高奉献中,不仅是对保障人权的无视,也与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二是适用条件及范围不明确问题。鉴于技术侦查经过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侵入性,故很难真正有效的采取约束措施,监督力度较为薄弱。而且,新的刑法修正案针对技术侦查手段适用范围的规定仅为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案件才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具有较大自由解释空间,由此造成不同地域、不同司法机关、不同层阶对此条款的理解与认识均不一致,无疑给侦查技术使用者创造了滥用侦查权的条件。此外,在执行任务中,通常只需自侦查机关以为与法律条款中严重危害社会安宁这一性质符合,便可启动技术侦查手段,故而相关滥用、任意使
7、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技术审批程序的缺漏问题。传统技术侦查手段有邮件检查、跟踪监视、机密录像、通讯监听以及机密拍照等。而技术侦查详细手段、适用对象、启动及审批程序等尚未出台明确司法解释,故而可操作性低。比方,于新刑诉法修正案中对技术侦查手段批准的司法规定为务必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条款看似严格却特别笼统,并未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及审批负责对象、审批执行对象,仍然需要不同的机关自行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此规定显与现实不符。近年来,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均先后建立技术侦查队伍,以处理日益多发的滥用职权案例、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但从我国当前国情考虑,各大机关均建立技术侦查部门,将造成技术侦查体系重
8、复建设,技术气力及装备重复投入,还可能引起各机关互相竞争、抢夺资源。鉴于此种情况,刑法修正案驳回了检察机关增设技术侦查体系的提议,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三、技术侦查法律规制设想(一)建立健全技术侦查的侵权救济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讲,技术侦查的性质决定其必当以侵权为代价。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降低技术侦查代价,应当合理设计技术侦查程序,制定与现实相符的侵权弥补条例,确保公民隐私权在遭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必要救济与保护。详细地讲,首先要赋予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其权利遭到侦查机关损害;同时防备侦查人员主观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通过告知当事人,可便于核对、确定情况属实与否,为辩护构成证据链。
9、其次,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当事人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出抗议,可向相关机关提起复议。若侦查机关所用侦查手段确实非法或违犯适用性原则,当立即停止并撤销技术侦查手段,对当事人作出实际补偿。(二)明晰设定技术侦查的详细适用范围技术侦查手段包括通讯监听、机密跟踪、机密录像、机密录音及拍照等行为,通常用于组织犯罪案件、毒品走私案件、重大贪污行贿案件、恐惧袭击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利益案件、案情紧急案件和其他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但需对其详细适用范围作明确限定,且在侦查的经过中,当首选常规侦查措施进行案件侦查,若运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成功破案,方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组织犯罪案件具有性质复杂、危害大、涉
10、及人员广等特点,若不借助机密拍照、通讯窃听或踪迹跟踪等侦查手段,侦查破案的可能性较低,很难复原案件事实;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对国家主权、政权稳固、领土完好均有严重威胁,故可对此类犯罪案件亦需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案件多属于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故施行技术侦查手段限制少数嫌疑人权利,能够保护多数人的权利;至于刑期低于三年的刑事案件,其相对危害性较小,故不宜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参照常规方法立案侦查即可;此外,对于案情紧急的犯罪案件也需要采取机密侦查手段,以缩短破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因常规手段侦查极易错过最佳破案机会。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技术侦查措施
11、的唯一适用对象,若其别人员和案件有直接关联,可以执行技术侦查手段,但需明确指出不可对第三人采取技术侦查,如嫌疑人的律师。(三)综合考虑技术侦查批准程序确实立综合考虑我国的法律现状与侦查体制,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若赋予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手段的审批权,确立技术侦查手段的严格批准程序,避免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可行性极大。同时,笔者亦以为在将审批权交由检察机关后的审批程序应予以明确且具可行性的规定,如检察机关于日后同样需要用到技术侦查手段时,也应向其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核发批准书。再者,当检察机关在行使其审批权时,应当着重关注技术侦查的应用能否合理
12、,并对技术侦查送审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公平、客观的就其合理性与否作出公断。当送审申请获得检察机关批准后,应同时出具书面同意书,其中必须注明详细批准机关名称、理由、案件事实、执行机关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当事人身份及姓名、技术侦查手段及适用范围、侦查地点、目的等,以便于备案归档,及日后责任追查。(四)严格遵照技术侦查的基本原则执行在不同的案件案情,并非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且针对不同案件侦查,并非任何刑事案件均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应当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大致刑期、犯罪严重程度以及涉嫌罪名等来确定能否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由此,笔者以为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遵循下面原则
13、:一是救济原则;即必须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复议权以及诉讼权,以保障当事人的最基本权利。二是法治原则;即应当依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开展机密侦查,不可违背司法审查原则;三是隐私保护原则;即当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防止相关材料泄露,妥善保管证据;四是必要性原则;即判定调查案件的严重程度能否有必要采取技术侦查,通常需要案件在具有严重危害后果时,才有必要施行技术侦查手段;五是适度公开原则;主要指将技术侦查手段的施行适时、适度的向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社会公开,这也是践行知情权的义务的途径之一。六是相关性原则;即指技术侦查通常主要围绕与调查案件严密相关的人员来施行机密侦查手段。侦查学作为重要的应用学科,
14、其研究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坚持科学原则,以追查真相作为侦查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然而,我国侦查机关完全能够主观自行断定能否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存在很大自由度的滥用空间。笔者上述已对综合性的对怎样在法律层面对技术侦查进行有效规制,即严格遵循技术侦查基本原则,明确界定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明确滥用侦查权应当担负的法律后果,以确保技术侦查手段能够在兼具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的前提下使用,在扑灭罪行、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同时,也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篇2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摘要: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
15、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而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步弱化,很多地方开场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宅基地登记宅基地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
16、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遭到很多限制,在众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
17、基地的流转特别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好像足球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
18、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获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获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能够对抗好心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实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经历,只要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能够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处。(二)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
19、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能够到达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20、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能否符合本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获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好心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好心获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而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
21、用权流转(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费事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而,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
22、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法律知识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分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历,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
23、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经过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方法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形式能够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开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
24、司、宅基地保险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
25、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根据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能够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处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
26、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参加,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基金份额分配收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本
27、来无偿获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鼓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场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根据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寓居。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妙,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形式难以推广。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施的,法律是阶级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优秀例文篇1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