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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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安然平静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此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关键词国际

2、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的。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的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知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能够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的,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详细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

3、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如今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详细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本质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以为,公正的法律秩序是正义的基础要求,而法律取决

4、于一定形式的正当经过,正当经过又通过形式来体现。形式上的正义是给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提供一个一成不变的框框形式,它不切实际,不注重内容。因而,在当今世界经济主流中便不再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反而成为绊脚石。本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它抛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久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本质正义尽管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义并非是相悖的。本质正义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一样情况作出一样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

5、面和极端化。二、国际经济法的主权价值国际经济法的精神内涵实际上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强调国际经济法的正义观,首先应倡导和坚持国家主权的价值取向。主权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中的必然体现。国家只要主权才有正义而言。主权是正义的前提。我国成认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国际条约来处理国际事务、国际经济关系,但适用的国际条约是我国参加或批准的。适用国际条约是将国际条约为我所用,以便公正合理地处理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而是更好地维护了国家主权。三、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永远相对的,是遭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的。国际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

6、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涉、限制,而不是通过干涉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由此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介入、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入的内涵,远非简单的行政干涉,所以我们不能苟同所谓干涉经济或干涉政府的提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应理性地把握好经济自由的度,克制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保障国际经济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四、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公正价值公安然平静公正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出发点。国际经济法的目的不在于用国家权利为商品经济关系再造若干行为规则,而在于维护国际商

7、品社会已经确立的公义准则和行为标准,并且不使这些准则和标准遭到来自国际商品社会内部和外部的毁坏与冲击。在国际经关系中,国际经济纠纷和矛盾大量存在。倡导理想的公正性解决国际经济纠纷,重申法律的正义的崇高价值,对于完善国际经济法制度、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对公正法律价值的追求,其中最具有广泛代表意义的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均体现了人们对公正的价值追求。国际经济法价值是国际经济法的灵魂和存在根基,是国际经济法得以充满生机和活动的精神源泉。在如今社会,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工具,因而国际经济法必需要有其追求价值,这样才能

8、在其价值观的引导下,在立法和司法等众多方面,真正发挥国际经济法的功能,知足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私人等国际经济主体的需要,建立以尊重各国经济主权、强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谋求发展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迅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参考文献: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国际经济法论文篇2浅析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讲的类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制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关键词:

9、政府失灵市场失灵调节关系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众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构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线。但是,这些诸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制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讲: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而,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制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一、国内外相关学讲之照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制双重失灵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

10、即适度干涉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涉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而需要国家的干涉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涉经过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利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涉的范围与程度,干涉应当适度。也就是讲,经济法是政府干涉与干涉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涉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迫色彩过于浓厚,因而,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阐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涉。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涉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

11、些观点遥相照应、不谋而合。固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制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以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涉与干涉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

12、的法律即政府干涉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涉政府。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下面共鸣: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制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制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制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涉;国际经济法需要克制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制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涉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

13、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涉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代写论文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讲(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以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遭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涉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以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

14、在缺乏。比方,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讲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以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前者体如今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假如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

15、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讲,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详细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讲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制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

16、法律规范的总称。固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一样,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异。详细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讲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经过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详细包括下面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拟复杂,既可能是国家,

17、可以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介入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三、总结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

18、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讲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注释: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能够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参考文献:1德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理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刘燕南.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漆多俊.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法律科学.1999(2).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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