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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参加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论文中国参加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论文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外表上看优惠幅度很大,本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中国参加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浏览:摘要:本文扼要分析了信誉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誉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怎样防备信誉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誉证欺诈的情况下,怎样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讨论。关键词:WTO税收政策论文正文:中国参加WTO与涉外税收优
2、惠政策调整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参加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愈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而,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1.目的不明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的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详细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
3、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的是吸引外资,如今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构造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进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当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参加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构造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参加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的。2.优惠手段单一,
4、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外表上看优惠幅度很大,本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太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详细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5、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如今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缺乏1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缺乏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参加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
6、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异原则。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太多。一是我国公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很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参加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涉外税
7、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策略1.将优惠的目的,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构造优化为目的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构造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构造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能够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详细做法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十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
8、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参加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构造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构造协调发展。2.改良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参加WTO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进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笔者以为能够借鉴国外经历从下面几方面予以调整: (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 (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
9、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在加拿大,凡对繁荣加拿大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能够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 (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可设立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符合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参加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3.在优惠构造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加强其竞争力;此外,统一税收优惠法,以投资方向作为适用优惠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