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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化论文法律文化论文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律文化之一。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文化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文化论文篇1谈谈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摘要】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差异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加强,国人愈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本人唯一无二的价值归属。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途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

2、中国生根发芽。因而,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经过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讲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以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根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扼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

3、治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能够讲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己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讲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

4、标志就在于人。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假如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孔子在回答怎样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以为国家的安宁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能否能够礼贤下士,把本人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

5、如今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太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3.中西法律文化比拟之下法治的差异我们讲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

6、不同的法治类型。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人的主体自己意识是人对于本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靠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靠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靠性当中。第三个阶段,

7、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靠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在传统的中国假如根据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形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能够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我们的目的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3.2权利运行机制的差异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利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讲,西方社会更

8、强调权利分立的运行形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而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场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当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途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要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利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

9、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心,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心,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讲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根据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的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

10、个自由不断获得的经过,而在这个经过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假如精神缺失,在碰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而只要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当代性法治在西方仍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假如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经过,而不介入到这个流动的经过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而当你真正介入到法治的行动经过中就必需要有精神的在场,用当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虽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但

11、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改变我们的民族性格,这是没可能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做法。由于很难讲中西方孰优孰劣,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已经不能够一味遵循古法,在本人的游戏架构下自欺欺人。我们需要全球的视野,与全球法治接轨、同步。我们既要继承本民族的优良传统,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精华。参考文献: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拟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4埃尔曼.比拟法律文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0.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

12、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武建敏.法治类型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法律文化论文篇2浅析法律文化理论【摘要】法律文化理论是由梁治平提出的,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流行于中国法学界的一种法学理论,这一理论的详细内容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如今和将来)以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这两本书中。但这一理论随后便沉寂了,本文将通过对于这一理论的介绍来分析评价其可取之处以及其缺陷,进而揭示这一理论衰落的原因,以及对于我们今后研究问题所带来的借鉴和启示。【关键词】法律文化理论;传统法律文化;文化多样性一、法律文化理论概述(一)法律文化理论的界定法律文化理论是由梁治平先

13、生所提出的,中国法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流行的一种法学理论。正如学者所分析的那样,梁治平的观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其详细内容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如今和将来)以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二阶段的主要观点见于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一书。这两个阶段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但是这两个阶段都是在对文化类型的分析比拟这一共同的研究进路统领下的。在这两个阶段之中,梁在第二阶段的研究没有第一阶段那么细致和深化,其整体内容没有第一阶段那么完好;同时,梁第二阶段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与第一阶段的研究相矛盾。综合以上两点,笔者以为:梁第一阶段的研究更能够成为一

14、种独立的理论,即法律文化理论。所以笔者在介绍法律文化理论时,只介绍第一阶段的内容。这一理论最为经典的表述来自于梁治平在为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的中文版作序时所提到的一句话:用法律去说明文化,用文化去说明法律。因而,法律文化理论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比拟法律文化研究。(二)研究法律文化理论的意义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正是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盛行之时,法律文化理论的出现为当时乃至现现代的中国法学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角度和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当时百家争鸣的良好的学术气氛的体现。笔者之所以要对这样的一个理论进行阐释,其原因主要在于下面几个方面:1、该理论

15、中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最初起源于当时的一股文化热,人们对于文化这一观念特别的热衷。时至今日,对于文化的宣扬任然是国际上的一个重要话题,它不仅是一个民族民族个性的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研究,对于社会、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2、以文化阐释法律的研究进路和方法有可取之处。在法学界,专家学者们往往都是从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入手,而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则从文化入手,着眼于文化之间的差异,使我们看到了权利本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等法学理论中的传统概念之后所隐含的愈加基础性的一些文化内涵。3、该理论的提出,使得人们愈加客观和理性的看待法律当代

16、化的问题。本文在后面将会进一步提到:固然法律文化理论在将中西文化进行比拟的时候,梁治平愈加倾向于宣扬西方文化而批判中国传统文化,但是这至少使得诸多专家学者对于中西方法律背后所蕴藏的文化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对于我国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发展有着特别重大深远的意义。二、法律文化理论的详细内容(一)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法律文化理论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两书中。这一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基于当时的文化热: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之间的两次关于文化的大讨论激发了梁治平对于文化进路的兴趣,进而促使他开场用一种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梁治平著作中的这种将东西方法律文化进行

17、比拟的方法,近的能够溯及到比拟法的研究,远的就要溯及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一法学名著,同时,洛克的(政府论)、梅因的(古代法)均构成了法律文化理论的主要six基础。(二)法律文化理论的基本观点法律文化理论主要是运用一种文化的角度,来审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时与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比照并寻找其中的差异。也有学者称之为以辨异为基础的文化类型决定论,这样的一种理论的最为主要观点在于: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和批判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的重要部分,在(法辩)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这两本著作中都有不同程度

18、的体现,笔者将其主要的观点归纳如下: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我国古代有着高度发达的刑法典以及刑法体系,同时还有完善的吏制,其作用类似于今天的行政法与组织法。这一现象,验证了中国自古以来的公法文化。同时,现如今,刑法典的成熟、政府机构的庞大和臃肿,以及行政权利的扩大,无疑都是中国古代公法文化的高度发达的延续。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统治者所宣传的礼。礼是建立在自然血亲关系上的包罗万象的行为规则体系,即道德。这种道德和法律之间产生了一种模糊、暗昧的关系,那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会导致法律的虚无,而道德的法律化则会造成道德的普遍虚伪。由于道德是一个抽象的、因

19、人而异的概念,而将法律德化,会导致统治者或者既得利益者运用道德这一概念来排除异己,滥杀无辜,进而使法律彻底为统治者所操纵而成为一种摆设;同时,将道德法律化,将会导致道德成为了一种形式,进而导致了道德的沦丧。第三,中西法律文化导致了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强化了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文化下是没有公平正义的土壤的,由于每个人都希望不平等、都想要寻找获得不平等的时机。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推动了西方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而构成了以陌生人社会为主体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有利于个人主义的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为法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律当代化的矛盾和问题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20、是根植于传统中国社会之中的,而我国如今进行的所谓的法律当代化,在很大层面上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而这种移植从公布的大多数法律规范来看,只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小修小补。这些来自于西方社会土壤的产物,移植到中国后,在很多方面都会产生水土不服。西方的法律文化经历了从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的经过,而中国从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公法文化对于当今中国仍有不小的影响。根据梁治平的观点,当今中国法律当代化的主要任务在于,使中国的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在这一经过中,会碰到很多的问题和矛盾,主要存在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当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看,仍然覆盖着义务本位的阴影:一般民众更多地关注的是刑

21、法方面的问题,如杨佳案,许霆案以及邓玉娇案。再就是无讼这种现象仍然存在。这是一种古代官本位、义务本位思想的详细表现。还有那种为了国家利益强迫性的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这些都是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是与那种正义第一、自由、平等、个人本位的私法精神是相违犯的。第二,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仍然遭到传统儒家文化中那种的关于义利之辩的影响,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阻碍了法律当代化的进程。很多事件的发生、很多人物的言论都被扣上了道德的帽子,遭到了道德的评判,这样一来就会放大人性的虚伪,使人阳奉阴违,进而导致道德的全面沦丧,甚至会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崩溃。同时,这种思想还严重阻碍了中国一般民众权利意识的觉悟。第三,中国传统

22、的法律文化从西方列强打开中国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场衰退,而其所赖以存在的儒家文化在当今中国也已经开场式微,当今很多人甚至出现了批判儒家甚至是反儒家的思想,而西方法律思想还未被一般民众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系列思想的碰撞甚至混乱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三、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一)梁治平本人研究对象的转换,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梁在提出了这一理论之后,在随后的研究之中却并没有对于这一理论一以贯之。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的时候,其研究对象是通过比照阐释中国的大传统即那些能够统而论之的一系列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具有跨时代和跨地域的特点;而在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中,我们看到的是对于清代习惯法这一

23、学者所谓的小传统的研究,而小传统正如其名称所指代的那样,是一种范围和内容较小的、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研究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络。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固然作者一再强调其研究的一致性,但我们从书中的内容能够知道,在该书中,梁治平的研究对象、研究角度以及对于小传统的结论性态度均发生了改变,并且这些改变甚至推翻了其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时的观点,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上就是如此。这样的一种改变,削弱了法律文化理论本身的合理性,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二)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不是特别完好,存在缺陷法律文化理论是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洛克的(政府论)、梅因的(

24、古代法)等一系列古典的法学著作为依托的,但这种依托只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的,换句话讲,法律文化理论中的比拟法的思想和对于法律背后文化因素的考量,其精神源头;于上述的这些经典的法学著作。法律文化理论是对于法律文化进行阐释、解释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理应涉及到法哲学解释、文化的定义和解释等一系列的专门知识,但是在梁的这一理论中诸如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论著、吉尔兹的人类学文化阐释论著则完全阙如,固然梁在此后对哲学解释学和文化人类学的阐释理论所做的一般性、介绍性的研究,都能够看作是其对于法律文化理论思想基础的补充。因而,缺乏这些理论作为支撑的法律文化理论,其合理性和讲服性大大降低,使得这一理论更多地体现

25、为作者的一种特别主观的观点。(三)由于理论基础的不完善,理论中很多基础性的概念模糊不清在梁治平提出的法律文化理论中,由于其理论基础存在缺陷,导致了很多重要的概念,如文化、法律文化等基础性的概念,并不是界定的特别清楚。这一特定表如今这些概念的表述上:梁治平在其文中均是笼统的、特别广泛的讲明了一下,很多都是带有特别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表达和阐述,并没有给出特别规范和理性的定义。由于梁治平是在(法辩)中提出这些概念的,而(法辩)是一部法学文集,而不是一部系统的法学著作,因而,其提出的概念多半不是特别规范的。这样的一种不规范,使得我们在详细分析法律文化理论时,会出现歧义和含混不清的情况,进而无法捉住作

26、者的真正的意思,降低了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持否认和批评的态度法律文化理论固然着重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比照,但是这种比照是以西方的文化或者讲是法律文化为标准的,并且作者以这种标准逐条比照中国的传统文化,并分析其缺点和缺乏。在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应该将传统的、已经不合时宜的公法文化摒弃,而应当逐步学习西方的私法文化。法律文化理论的初衷是好的,它希望从东西方文化比照的角度来探寻中国法学的发展之路,但它最后产生了一种完全西化的倾向,开场批评并且特别排挤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一点被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的否认。这样的一种观点固然是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

27、出发的,但在最后的结论之中却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而去谋求一种文化的同一性。中国从清末时的西学东渐,到现如今的向西方学习,不管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还是学习西方的法律精神,其根本是要让我们本人的土壤上开出我们本人栽种的果实,而不是一味的、简单的将我们本人的土刨掉,然后换上西方的土壤和植物。因而这样一种观点是具有局限性的。四、法律文化理论的启示(一)法学研究需要开阔的视野和严谨的态度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要开阔本人的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这一门学科本身,还应该对于其他的学科进行广泛的了解。在这一点上,法律文化理论为我们做出了典范:这一理论固然存在众多的瑕疵,但是其多学科、广视野的研究方式是值得

28、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同时,我们在进行学科之间的穿插研究时,还应该注意对于本人不甚熟悉的学科进行严谨细致的了解,这样在著述相关观点的时候才不至于导致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现象发生。(二)重视法律背后的文化信息法律文化理论向我们展示出了法律背后所隐藏的文化信息,这些文化信息,十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信息,对于我们今后的法律移植,以及随之而来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苏力教授所言,这些文化信息将是我们进行法律活动的重要的本土资源。(三)尊重文化多样性从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中我们了解到,对于文化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尊重是特别重要的。我们应当理性、客观的对待我们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这其中尽管有很多

29、已经不合时宜,但更多的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一味的西化、向西方看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古老国家来讲是特别困难、艰苦和得不偿失的,无数的事实证实了这样一种态度是不正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参考文献: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2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如今和将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6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8苏力.制度是如何构成的(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美吉尔兹.深描讲:迈向解释的文化理论.于晓译.文化:中国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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