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惧主义犯罪应对形式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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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恐惧主义犯罪应对形式研究论文恐惧主义犯罪应对形式研究论文假如恐惧主义被界定为战争,恐惧分子被作为敌人,就能够直接动用军事气力进行快速、及时和有力的打击,消灭恐惧分子及其设施。这也就没有司法形式中对于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限制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恐惧主义犯罪应对形式研究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浏览与参考:内容摘要:司法形式、战争形式、治理形式是三种应对恐惧主义犯罪的形式。司法形式把恐惧主义界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为此反恐是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问题。此形式核心是恢复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战争形式把恐惧主义界定为一种战争行为。为此反恐是打败或消灭敌人、获得战争胜利的问题。此形式核

2、心是打击、歼灭恐惧分子并获得战争胜利。治理形式把恐惧主义界定为国家安全治理方面的缺失、低效或失败及其导致的对民众安全服务的缺失与低效。为此反恐是加强和改善有关恐惧主义问题的治理,以提供更有效的安全服务。此形式核心是塑造一种安全环境。治理形式对于恐惧主义及反恐问题界定不同于战争形式、司法形式。这种界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其直接决定这三种反恐形式在视野、目的、思路、标准、气力、措施与手段、时间维度、战略角度、精神层面等方面的不同。关键词:恐惧主义犯罪;司法形式;战争形式;治理形式。论文正文:恐惧主义犯罪应对形式研究弹指一挥间,911事件已过了十多年。恐惧主义犯罪活动尽管碰到世界各国的联合抵制和打击,但

3、其发展态势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抑制或扭转,而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却不断呈现猖獗之势。固然各国的反恐惧政策在涉及的范围、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类似之处,但是由于对恐惧主义定义、威胁性质认识的不同,对反恐基本方法与手段选择的不同,再加上其他详细因素,各国或一国在不同时期的反恐思路、政策、对策等方面经常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了更好地概括与分析这些不同的反恐做法,笔者将其归类为不同的恐惧主义犯罪应对形式。司法形式、战争形式、治理形式是三种应对形式。一、应对恐惧犯罪的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 (一)概念。司法形式又称警察形式,即警察机关、司法机关通过侦查、逮捕、起诉、审讯恐惧主义分子,将其绳之以法,投入监狱

4、,将其涉恐资产冻结等方式的应对恐惧犯罪的形式。其主要是把恐惧主义界定为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为此,反恐首先是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问题。这种形式的核心是恢复法律的权威,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战争形式即国家军事气力通过军事打击,将恐惧分子予以完全消灭,将恐惧分子训练营地予以彻底摧毁等方式的应对恐惧犯罪的形式。其主要是把恐惧主义界定为一种战争行为。为此,反恐首先被以为是打败或消灭敌人、获得战争胜利的问题。这种形式的核心是打击、歼灭恐惧分子并获得战争胜利。911事件之前,相对而言,世界各国在应对恐惧犯罪时,司法形式是一种主导形式。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的恐惧主义浪潮一度引起世界范围的

5、震惊与关注,大部分国家在震惊消退后,基本上采用警察与司法机构根据正常、合法的程序来应对恐惧主义犯罪问题,如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监视、抓捕、起诉、审讯、羁押恐惧分子,取缔和解散恐惧组织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一定效果。当然,在那个时期,俄罗斯、以色列等国家的反恐政策也曾接近于战争形式。美国则对于国际、国内恐惧主义采用区别对待的做法。对于在外部的恐惧主义,则被视为国家安全问题。里根政府曾公开公布恐惧主义是一种战争行为,在911之前,美国就曾以打击恐惧主义为名发动太多次武力打击。对于国内的恐惧主义,主要采用司法形式,联邦调查局等是应对恐惧主义的主要机构,十分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会通

6、过相关立法,明确将恐惧主义定义为犯罪后,联邦调查局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冷战结束前,司法形式大体上还是有效和足够的。如在西欧、美国,在司法机构的打击下,很多恐惧分子要么被抓入狱,要么被击毙,要么自杀,要么放弃恐惧主义活动。80年代后,这些地区内的恐惧主义,十分是本土恐惧主义组织的活动,大多遭到了有力的遏制,其影响已大为降低。911事件显示,恐惧主义已经转化为某种战争;恐惧主义固然被视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其不再是普通的犯罪,而是对国际和平、稳定与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犯罪行为。911后安理睬通过的第1368和1373号决议,明确公布恐惧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公布被袭击国(美国)可因而根

7、据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采取行动,而援引这种自卫权利无疑就意味着必定会采取战争行动。为此911事件后,在美国布什政府的全球反恐战争的影响与推动下,战争形式似乎成了世界反恐主导的而又是正确的形式。 (二)两种形式效果的评价。由此可见,司法与战争这两种形式在看待恐惧主义的角度以及反恐惧主义的目的、依靠气力、方式方法等都是不同的。那么,这两种形式的效果怎样呢?对于司法形式,罗纳德科瑞林斯顿以为,这种反恐形式有消除恐惧主义行为合法性、让恐惧主义变成不可接受手段的教育功能;有通过惩罚进行威慑惩戒恐惧分子,感化改造恐惧分子,使恐惧行为体丧失行动能力等诸方面的优点。事实上,当恐惧主义造成的伤亡或损失及其带

8、来的危害相对有限的时候,对于一个国家十分是一个法治国家来讲,用司法形式来应对其境内的恐惧主义,是一个很自然的选择。联合国(恐惧主义问题宣言)宣称:一切形式的恐惧主义,无论何处、何人所为,均是不容辩白的犯罪行为。从国际层面上来讲,恐惧主义被视为是一种刑事犯罪,就反恐惧犯罪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最初,恐惧主义经常与反帝、反殖民、争取民族解放等联络在一起,为此对于其含义和合法性,不同国家或集团往往存在着较严重的分歧。恐惧主义犯罪往往是出于政治动机的,为此,恐惧分子往往以遭到政治迫害为由为本人辩护和寻求庇护。而且,恐惧主义的这种政治性,使其很容易与各种政治斗争联络在一起。一些国家也根据本身利益采取

9、不同的立场,利用恐惧主义或反恐来实现本人的其他目的。加上国际法规定的政治犯不引渡的存在,恐惧分子往往以此为借口不被引渡而轻易能够逃避惩罚。这些使得国际合作反恐面临很大困难。将恐惧主义看作是刑事犯罪,并确定了要么起诉要么审讯的原则,即国家对于其境内的恐惧分子要么根据本国法律对其起诉、审讯,要么就引渡到遭受其袭击的国家进行起诉审讯,会大大统一国际社会对于反恐惧主义的立场,使恐惧主义失去合法性,并促进了各国在反恐领域上的合作。对于恐惧分子或起诉或引渡,事实上成为联合国反恐公约和有关反恐决议中一再重申的立场与原则。在各个地区的国际反恐合作中,也大都引用了此立场与原则。随着恐惧主义威胁的增加,司法形式不

10、再能够有效应对新的恐惧主义威胁。911袭击强烈地显示和证实了这种形式的缺乏,有力地推动了此后反恐从司法形式向战争形式的倾斜。传统上国家安全事务被置于优先、紧急的地位,一般司法往往不涵盖国家安全领域事务。随着恐惧主义在国家安全议程中的上升,警察与司法机构逐步让位于传统国家安全的核心手段武力。司法形式是一种被动反响式的形式,通常是警察或司法机关在恐惧犯罪发生后才做出的反响,而不是在发生前就积极寻求参与;其行动往往局限于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抓捕归案,恢复原有的秩序。假若恐惧主义威胁特别有限,事后反响还能勉强接受的话,这种形式还能够采用。当恐惧主义威胁特别严重,尤其是当恐惧分子施行大规模杀伤性犯罪行为

11、已造成宏大损失的情况下,这种事后反响的司法形式就不合适了。通常在司法程序中对于证据有严格的要求。恐惧主义事件通常都是机密策划、精心组织的,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很多恐惧分子固然构成威胁,却可能缺乏确凿的证据而无法被逮捕,或即便被逮捕也难以被判刑。出现过恐惧分子被捕后,却因缺乏有力的证据,不得不被释放,释放后的这些人很快又从事恐惧主义活动的不少案例。在正常司法程序中,对于被告或嫌疑人的权利都有严格的保护,如嫌疑人有权利保持沉默,不应遭到酷刑等;恐惧分子则容易利用这些权利,阻止司法机构获得对己不利证据;而司法机构通过一些机密手段或不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可能无法使用。另外,司法形式还存在其他缺陷

12、:首先,司法形式程序复杂,经过漫长,往往持续时间太久,可能无法知足反恐中坚决打击和快速反响的需要。其次,在正常状况下,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法律对于情报机构等情报采集手段、范围、情报分享、情报使用等都有比拟严格的规定。有些规定对于及早发现、挫败恐惧主义阴谋和打击恐惧分子是不利的。第三,司法形式对于证据的要求,可能会不利于情报工作。如正常司法中要求证据要有明晰的;讲明、要有证人等,这些可能会造成情报泄露和危及线人的安全。第四,有的时候,为获得更重要的证据,需要与一些犯罪嫌疑人做一定的交易,包括对其不起诉等;或者暂时不对其进行抓捕与审讯。司法形式面对这些问题时往往不会考虑这些,进而可能不利于更好地保

13、护国家安全或应对恐惧威胁。第五,审讯与关押恐惧分子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恐惧分子可能利用审讯,大肆宣传其主张,谴责对手。即便被捕入狱,可以能通过发起各种斗争如绝食等,来宣传主张,吸引关注,招募成员,甚至组织策划狱外的恐惧袭击活动。第六,对国外的恐惧分子施行抓捕、审讯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而引渡就更为困难。可战争形式会被以为没有上述缺陷。假如恐惧主义被界定为战争,恐惧分子被作为敌人,就能够直接动用军事气力进行快速、及时和有力的打击,消灭恐惧分子及其设施。这也就没有司法形式中对于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限制。另外,战争能够大大震慑恐惧分子及向其提供帮助的行为体,向国际社会彰显反恐的决心与意志,这对于开

14、展反恐发动和增加反恐一方的士气等是非常有利的。当然,战争形式也存在不少缺陷:首先,战争有宏大风险,包含不确定性。在国内发动反恐战争更多的可能是沦为政府镇压和打击异己气力或实现本人专制统治的借口,而不是真正应对恐惧威胁。纽约、华盛顿等地隐藏着恐惧分子,并且准备施行恐惧袭击,但美国政府因而发动战争,去轰炸这些城市无疑是荒.唐的、毫无意义的。其次,战争对于打击恐惧主义来讲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效的手段。目前恐惧组织已成为一种松懈的、分权式的网络水平构造。在这种网状构造中,即便一个环节遭到毁坏,其他环节也不会遭到影响,因此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第三,政府可能会以处于战争紧急状态为由,侵犯人权、为所欲为、践踏法

15、制,掩盖其他的不当意图与行为。第四,将恐惧分子看作是战士,就会增加恐惧分子及战争行为的合法性,提升其地位和吸引力,给反恐惧一方在抓捕、关押、起诉和审讯恐惧分子上制造障碍。第五,导致暴力滥用,带来的伤亡和其它消极后果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恐惧主义本身。如近几年有些美军在伊拉克、阿富汗等地屠杀贫民等。滥用暴力往往制造更多的不公、混乱与冲突,导致更多的恐惧袭击。恐惧分子是杀不尽的,相反,残酷地打击甚至可能产生更多的恐惧分子。911事件之前,阿富汗、伊拉克、巴基斯坦等地发生的恐惧袭击比拟少,美国反恐战争后,目前这些国家的恐惧袭击事件约占全世界一半之多。第六,战争形式仅仅看到恐惧分子与暴力恐惧本身,而忽视为

16、什么会出现恐惧活动及这些活动产生、运行和产生影响的环境与条件。这种形式主要关注恐惧分子及暴力活动的打击报复,而不关注在暴力恐惧发生前怎样将其制止或从根本上使恐惧分子放弃恐惧活动。第七,恐惧主义威胁长期存在且无法铲除。历史经历已经证实,军事干涉很少能成功地阻止恐惧主义、终结恐惧主义威胁,只能暂时毁坏恐惧组织和相关恐惧主义网络。经常出现的现象是:直接军事干涉带来了短期的胜利,但是却在长期内是不成功的,甚至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危险与威胁。恐惧主义确实已成为国家安全问题,但是这种恐惧主义威胁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威胁,而是一种新的国家安全威胁。应对恐惧主义,既不能将其作为一般的治安问题来处理,主要采取司法形式

17、,又不能把它等同于传统国家安全威胁,主要依靠战争形式来应对。为此,笔者尝试用治理形式来应对恐惧主义犯罪问题。二、恐惧主义犯罪治理形式。 (一)概念。作为对统治范式的话语替代,世界银行于1989年初次使用治理危机一词后,治理便作为时兴的话语流行于西方诸多的语境之中。正如杰索普所言过去15年来,治理在很多的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致成为一个能够指涉任何事物或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在今天,治理一词已在众多学科中被广泛运用,成为一股普遍的潮流。在讨论、分析全球性问题、国际安全与和平、地区与国家的发展等的时候,治理这个概念经常被提到。在这种发展问题与安全问题日益交融的情况下,治理在安全领域中开场使用。恐惧犯罪的

18、治理形式,即多种或多层次行为体通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司法、军事等领域的措施与手段的协调配合,以逐步消除恐惧主义威胁,塑造一种不利于恐惧主义存在与运行的安全环境的应对恐惧犯罪的形式。在治理形式中,恐惧主义问题被界定为治理十分是国家安全治理方面的缺失、低效或失败,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于民众安全服务的缺失与低效。为此,反恐就是要加强和改善有关恐惧主义问题的治理,以提供更为有效的安全服务。这种形式的核心是塑造一种安全环境。需要注意的是,治理不但包括国内治理,还包括通过外交与国际合作、国际组织等开展的国际治理;不但包括政府对有关恐惧主义的治理,还包括对于政府应对恐惧主义的组织、手段与气力、制度、程序等

19、的内部治理。 (二)治理形式与司法形式、战争形式之比拟。前文所述,司法形式把恐惧主义界定为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战争形式把恐惧主义界定为一种战争行为。由此可见,恐惧犯罪的治理形式对于恐惧主义及反恐问题界定,是不同于战争形式或司法形式的。这种界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直接决定这三种反恐形式在视野、目的、思路、标准、气力、措施与手段等方面的不同。首先,治理形式在反恐视野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治理形式以为,恐惧主义及其运行、影响,不能只归咎于某些有恶意的个人或组织以及蓄意施行的暴力行动。恐惧主义产生、运行与影响有着更为广泛、更为深入的背景。在恐惧主义威胁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只

20、是在袭击发生后或事态出现后才作出反响已远远不够;反响仅仅针对恐惧袭击及恐惧分子本身,亦远远不够;从某种角度能够讲,袭击发生后,抓获、杀死恐惧主义分子意义不大。故此,治理形式强调反恐的核心在于塑造一种安全环境,并不是仅仅为了惩罚恐惧分子或知足于暂时没有发生恐惧主义暴力。在这种环境下,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防备、挫败恐惧袭击,而且当恐惧袭击后,能够及时作出反响,尽量将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这种环境下有利于铲除恐惧主义存在的士壤,竭力使各种不满、矛盾与冲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在这种环境下,政府等机构防备与应对恐惧主义威胁的能力大大提高,国家、社会与人们以更小的代价享受和感遭到

21、更多的安全。从这些能够看出,相对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来讲,治理形式看待恐惧主义及反恐的视野更为广阔,其反恐也更积极主动,更有进攻性。因而,这里的治理,不仅包括对于恐惧主义袭击本身相关问题的治理,还包括对于恐惧主义产生、运作环境的治理;不仅包括对于恐惧主义问题的治理,还包括对政府应对、处理这些问题能力的治理。其次,治理形式在反恐目的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治理形式下,反恐追求的目的是减少、降低恐惧主义威胁,提供高效、细致、灵敏、友好的安全服务,知足国家和社会在反恐方面的安全需要。为此,治理形式中的反恐不知足于只是消灭敌人,不知足于只是暂时免遭暴力恐惧威胁,也不知足于仅仅是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和惩

22、办恐惧分子。这种形式还强调通过治理,能够获得国泰民安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强调以高效的方式获得这种安全。并且,这种形式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最低的,或者讲这种服务是比拟友好的。如在防备恐惧分子对于城市公交、地铁、轮船、飞机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场所的攻击同时,尽可能减少相关措施对于人们出行造成的不便。大规模禁止言论传播、禁止个人流动、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措施,短期内有助于抑制恐惧主义威胁,但这种措施无疑是不友好的。灵敏、细致要求反恐并不只是知足于国家生存环境不遭到威胁,知足于政府能够免遭暴力的威胁,反恐还需要充分关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权利与诉求,尽量知足不同行为体在安全方面的需求。不但要保障人们

23、的生命、财产安全,还需要关注恐惧主义袭击对于人们心理上的冲击,关注人们在相关事件中的知情权等。第三,治理形式在反恐思路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在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中,恐惧主义问题之所以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首先被归结为是由于犯罪分子、敌人等的存在,为此,反恐的核心是要首先战胜、去除或解决这些人员。这种更多是基于简单道德判定的思路忽视了恐惧主义是历史中一个平常的和反复出现的主题,拒绝成认问题的复杂性。而治理形式中,成认恐惧主义存在是复杂社会现实的一部分,而不单纯是黑白对抗问题。治理形式把恐惧主义的产生看作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并不只是由于某些恐惧分子的存在。因而,反恐并不能仅仅停留在处理这些恐惧

24、分子,更重要的是对影响恐惧主义产生与运作的多种因素的处理。其思路就在于通过治理来塑造一种不利于恐惧主义产生与运作的环境,并获得一种能够有效防备、挫败、处理恐惧袭击的能力。第四,治理形式在反恐标准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治理形式中仍然包括对恐惧行为体的抓捕、起诉、审讯,甚至包括对恐惧主义行为体的军事打击;但对恐惧主义分子的侦查、抓捕、起诉、审讯或是打击、消灭,并不是目的本身。而且,打击恐惧分子只是诸多治理手段与方法中的一种;使用何种手段与方法,怎样使用这些手段与方法,以及各种手段与方法的优越性等,不是以能否能够消灭恐惧分子为标准,而是以能否能够解除恐惧主义威胁,改善和加强对恐惧主义的治理为标

25、准。治理形式中,反恐行动胜利与否的标准是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减少了多少恐惧分子滋生的基础,其追求的是降低恐惧威胁、消除恐惧隐患。而影响这种威胁或隐患的因素要远比审讯或杀死恐惧分子复杂得多。治理形式以为对于恐惧分子并不是只要打击、消灭一种可能,包括在一定条件下,恐惧分子能够放弃恐惧手段,重新回归正常生活;一些恐惧组织放弃恐惧手段采取合法的和平手段来表达诉求。第五,治理形式在反恐气力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治理形式强调多种或多层次行为体的介入、协调与配合。国家仍然是反恐的首要责任者,但是,介入的部门不再仅仅局限于军事部门或司法机构等,而是强调整体国家机构的协作与配合。治理形式还强调企业、科研机构、

26、各种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宗教组织、社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反恐中的作用。对恐惧主义的治理,必定是这些行为体共同介入、协商、合作等的结果。第六,治理形式在反恐措施与手段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治理形式中,反恐所使用的措施与手段涉及的领域很丰富。尽管治理形式中,暴力等强迫性措施仍然是必要的,但是,其优先性与重要性并不总是排在前列。治理形式以为简单的对策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反恐惧主义政策。反恐惧主义政策必须有很多要素。治理形式强调多种措施、手段的互相协调、配合作用的重要性。这些措施与手段不仅局限于军事、司法等领域,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外交、宣传等很多领域。治理

27、形式试图通过这些各个领域中的措施与手段的协调与配合,全面营造一个让恐惧主义威胁及生存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的环境。第七,治理形式在反恐时间维度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在时间维度上,这种形式意味着反恐不单是对恐惧袭击等某种紧急事态的反响,不只是包括在这些状态下的一种短期做法。治理形式下,反恐涵盖恐惧袭击发生前、恐惧袭击发生时以及袭击发生后的各个阶段。既包括紧急事态下的某些特殊型的临时措施,也包括大量常态化的日常工作与措施;并且,对于反恐中各种政策的评估既要看到其短期后果还要看到其长远影响。第八,治理形式在反恐战略角度上不同于司法形式与战争形式。治理形式强调,反恐只是国家或政府面临的众多问题中的一

28、个问题。因而,其在整个政府议程中的位置、资源的投入、政策等都必须考虑国家整体利益与战略;反恐必须与其他问题上的工作议程互相配合、协调,纳入国家整个战略的统一考虑与统领下。事实上,反恐涉及各种手段、气力与领域,其它问题的治理也必然会影响到对于恐惧主义的治理。从国家整体的利益、议程与战略等角度来处理恐惧主义问题,将不仅有助于寻求更丰富、更全面地应对恐惧主义的措施与方法;通过对恐惧主义问题的治理与对其他问题的治理的互相协调、配合,还能够更经济、更有效地应对恐惧主义。而且,只要从这种国家整体战略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和开展反恐,才能够避免反恐行动损害国家在其他方面的利益与战略,反恐才是可持续的。另外,治理

29、形式强调正如在其他领域的治理一样,政府在反恐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注意投入与产出的平衡;注意反恐行动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保持一致,并注意反恐行动可能的潜在负面后果。第九,治理形式在反恐精神层面上不同于与战争形式、司法形式。战争形式中,反恐是基于对恐惧分子的仇视与仇恨,反恐更多侧重的是恐惧分子或暴力出现后的反响。从这方面来看,战争形式是消极的反响式的。而且这种形式往往对于恐惧事件发生前、反恐惧战争结束后的事态较为忽视。因而,它比拟狭隘。司法形式也是主要关注事后的反响,故此也是比拟被动与消极。而治理形式则把恐惧主义根源看作是不完美的社会现实本身,现实的这种不完美性是一种正常与客观的状态。这种不完美及

30、其负面影响是能够通过适当努力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假如没有这些努力或应对不当,这种不完美性与其造成的危害是可能大大激化的。因而,治理形式用理性、务实的目光看待恐惧主义与反恐。恐惧主义;于现实,并且可能会反复出现。治理形式把反恐视为消除恐惧主义威胁增加的因素和已有或潜在恐惧分子的持续竞争经过。为此,治理形式强调反恐是一个持续的连贯努力经过,并要求对于现实与威胁的变化保持时刻警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此在竞争中博得最大限度的优势。因而在治理形式中,不是坐等恐惧袭击或恐惧分子出现后才做出反响,而且,其反响不只限于只针对这些暴力与行为体,而是采取更积极更全面的做法来应对恐惧主义威胁。概而论之,治理形式不是建立在对恐惧主义暴力的打击或这种暴力的暂时性缺失的认知与强调基础之上的。治理形式是建立在对于影响恐惧主义以及其他国家安全问题因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认知与强调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形式主要在于塑造一种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安全环境和培养人们应对恐惧主义威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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