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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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院校及毕业生人数也实现了几何级的增加,那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要怎么写呢?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篇1浅析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摘要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毁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本身合法权益每每遭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

2、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听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加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本身维权条件的缺乏,还有相关机构职能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的种种损害,讨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侵权合法权益解决途径

3、一、现行社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在文化传统上,我国向来强调个体的服从意识,法律意识是片面的义务意识,他们的劳动权益在夹缝中生存,新中国以后实现全面公有制以后,劳动者被以为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管理方式也是行政化的,劳动者一直没有构成一个坚强的权利观念,因而导致改革开放以后劳资争议中维护劳动者权益经过中缺少了一个真正主角即劳动者本人。固然人数诸多,奉献作用宏大,但他们权利意识冷淡,缺少自己权利救济的自觉性、英勇性,也缺乏组织手段的支持,导致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依法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

4、有效地法律手段。但是,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一些单位,十分是非公企业,大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内容也笼统,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约定不明确,或只对用人单位有利,一旦有纠纷,劳动者方面缺乏合同根据。如今的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这种现象,劳动者上班几个月甚至一年都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能够辞退本人的员工。(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在律师所实习的时候,听到一位当事人来咨询。她讲由于怀了二胎,她所在的单位以此为理由要她辞职。她想知道单位能不能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她。我以前上班的公司,同事由于一点小失误被放了一天假,结果就一直不要他上班了,也没有正当的理由讲明为什么辞退他

5、,连工资也被扣除。(三)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听一个朋友讲的,他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老板以资金周转不来拖欠大半年的工资了,导致朋友平常生活很拮据,但是也没有办法。又怕辞职不干老板会不发工资的,只要继续上班。这样的情况社会并不少见。(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被侵权很多民营小企业的职工工作时间超长,加班加点不发补贴,不按法定节假日休假,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享受不到法定待遇;但是职工为了保住本人的工作都是忍气吞声,不敢理论。二、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内容(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

6、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维护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

7、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损害,(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其中就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即时通知,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能够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相应的弥补态度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8、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按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维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确实认

9、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根据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获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成认和评价。(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关

10、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维护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假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必需要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能够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根据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假如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则必须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为保护劳动者的身

11、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既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基本内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对用人单位违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的情况施行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均可受理投诉举报。三、劳动者权益遭到损害的解决途径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劳动者要知道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

12、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现阶段劳动纠纷解决途径的缺乏和完善(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1)要及时制订、修改法律,以与出现的新情况相适应,尽量避免适用太多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减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2)将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使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3)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背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13、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章制度以不违法为底限。另外,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4)应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可并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另外还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同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在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二)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在法律上明确劳动监察队伍的权利和职责,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可考虑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

14、门备案。同时应明确规定,劳动监督部门及成员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其法律责任应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大。(三)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对工会现有的存在方式和产生途径彻底变革,使其真正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不再担任花瓶角色。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应该真正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保证工会工作者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在劳动合同中引入实际履行制度。实际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责任

15、的责任方式。实际履行的价值在于它要求合同债务人应当实际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以赔偿损失代替合同债务的履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有实际履行制度,劳动法没有规定。在就业时机少,劳动力绝对过剩的今天,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当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可能比补偿劳动者的损失意义更为重大,更能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假如以为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任意提早解除劳动合同而仅承当经济补偿责任,那么将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坐视用人单位提早解除劳动合同。(五)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负有的举证责任十分重,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建议采取类似行政诉讼的举证形式。建议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

16、合法权益,职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将由企业承当举证责任,职工仅就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其实事实上劳动者即便证实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都很难证实,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用工登记,没有其他劳动者愿意为其作证)但凡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六)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17、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方,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述时效延长,十分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七)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本人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

18、宣传工作,一方面能够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详细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扞卫本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汲取教训,总结经历,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五、结语在任何时候,法律是维护本人权益的武器,全社会都应构成一个了解劳动法、知晓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气氛。使社会各界,十分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都能够知晓这个,并且用法律条款规范本人和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假如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伤害,我们应该英勇地拿起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19、参考文献1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2贾俊玲主编。(劳动合同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3方乐华主编。(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4董保华主编。(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5罗水平主编。(劳动侵权的法律救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01-01版。6董保华主编。(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7董保华主编。(十大热门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出版,2007年8月。8董保华着主编。(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8月版。9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

20、权)。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8月版。10王全兴主编。(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篇2试论夫妻共同遗嘱【摘要】夫妻共同遗嘱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固然它不符合遗嘱自由原则,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本质,应该在立法上以一般成认为原则,特殊否认为例外来对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本文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多角度的考虑和深化的分析,以期能为夫妻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关键字】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效力;遗嘱自由;遗嘱;继承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中国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公民财产收入不断增加、公民权利意识也随之加强,这让很多在继承法制定初期没

21、有重视的问题如今开场凸显出来,本文即将阐述的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在继承法制定初期并没有得到重视,立法上也没有对夫妻共同遗嘱有明晰的界定导致实务中有关夫妻共同遗嘱争议的案件逐年增加,怎样从法律上对该问题进行定位便越发紧迫起来。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进行一系列的讨论,以期能为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一、夫妻共同遗嘱概述(一)概念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者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在表现上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本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

22、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本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遗产处分意思通过同遗嘱表示出来,进而构成的一个内容共同或互相关联的整体遗嘱。我们一般所称的共同遗嘱均是本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并共同在该遗嘱中对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遗嘱形式。(二)特征夫妻共同遗嘱除了具有一般遗嘱的共同特点外还有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征:1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的一致性。即夫妻具有共同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完成共同订立遗嘱的行为。2遗嘱内容的互相制约性。即夫妻意思表示之间具有拘谨性,不得随意变更撤销。3遗嘱

23、形式的同一性。即夫妻共同遗嘱的内容需记载于一份遗嘱中。4内容的整体性和变更与撤销的非自由性。即未经夫妻二人协商共同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5生效时间的复杂性。即只要当夫妻二人都死亡后共同遗嘱的内容才能得以执行。(三)类型根据夫妻之间遗嘱意思表示的不同能够把夫妻共同遗嘱分成四类:一是互相指定对方为本人的遗嘱继承人,又称互相型遗嘱,这种遗嘱指定对方为本人的遗嘱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本人为其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又称共同指定型遗嘱,这种继承主要继承的是共同遗产;三是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继承,又称互相加共同指定型遗嘱;四是互相以

24、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又称为互相条件型遗嘱,这种遗嘱形式上各自独立,但本质上互相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一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一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二、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选择及我国的态度共同遗嘱;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普遍出现于中世纪。罗马法时期还没有成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场在欧洲流行起来。当今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1.否认主义立法例。即完全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禁止使用共同遗嘱。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国家。2.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成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

25、使用共同遗嘱。例如德国、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3.不确定主义立法例。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也不成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我国的立法状况: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长期的社会实践以及夫妻共同遗嘱的客观存在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成认夫妻共同遗嘱的存在。(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该条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于共同遗嘱公证抱着慎重的支持态度,但实践中已经成认共同遗嘱的存在,只是没有

26、制订详细的操作规范。三、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理论争议在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看法不同,对其法律效力的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大概有下面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肯定讲。该讲以为:固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夫妻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为,首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夫妻共同遗嘱有其存在的基础,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遗嘱大量存在。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并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强迫性规定,基于法不禁止则自由的法理原则,夫妻能否设立共同遗嘱是他们的自由。最后,夫妻共同遗嘱的存在

27、有利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性。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只要在离婚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共有分离出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做出遗嘱处分。提倡合立遗嘱,正好反映了这种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有利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第二种能否定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为:夫妻共同遗嘱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矛盾,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共同遗嘱有相关的规定。首先,夫妻共同遗嘱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依传统理论观点,遗嘱应该是具有绝对自由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变更、撤销和废除应该由立遗嘱人单方意思决定不能遭到除法律以外的任何限制;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在实现经过中容易碰

28、到障碍,由于共同遗嘱一般均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共同死亡的概率微乎其微,且其间相隔时间较长容易给遗产的处分埋下隐患。最后,夫妻共同遗嘱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不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遗嘱并不是与个人遗嘱相并行的一种遗嘱类型,它只是一种遗嘱的形式。只要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才有效力,法律没有规定的当然无效。第三种是限制讲。主要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讲.以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本人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遗嘱。四、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观点(一)对国内三种理论争议

29、的观点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由于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互相约束的,夫妻二人未经协商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和废除其设立的共同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太少,故假如夫妻双方有一方先死亡,而另一方又遭到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虐待、遗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益人不履行奉养义务,但是立遗嘱人却不能变更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很好的保护存活的共同遗嘱人。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在执行经过还存在很多问题。对于否认夫妻共同遗嘱也不太符合实际。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且在死后也不进行个人财产的析分更多的是等夫妻双方都死后才发生遗产的继承。因而夫妻共同遗嘱是有现实土壤的,仅仅由于它不符合

30、遗嘱自由的原则就否认它是不合理的,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讲过的一样法律的本质在于经历,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对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可的经历、习惯、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是由某些人创造的符合逻辑的规则。既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法律就应该予以肯定。对于从遗嘱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讲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死亡人的部分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有权保留本人财产份额的处分权。其看似合理但以该学讲观点,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就变成了两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写在了同一份遗嘱上罢了。这就直接毁坏了共同遗嘱在遗嘱内容上的制约性,使夫妻共同遗嘱名存实亡变成了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了。(二)对夫妻共同遗

31、嘱问题应该以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认为补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在农村地区更为广泛。但是,由于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没有统一,学理上的也正处于讨论阶段,并且共同遗嘱也有其本身的缺乏之处,比方可能会限制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和在执行经过中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我国继承法应当在一般肯定的前提下进行一些特例的否认。对于夫妻共同遗嘱进行一般肯定,特例否认的理由还有下面几个方面:第一,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是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表现,当事人自愿选择订立共同遗嘱,我们不应当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假如从遗嘱自由的角度来分析,共同遗嘱确实在某些地方违背

32、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但是不管怎样,遗嘱归根结底均是民事行为,而意思自由是民事行为最重要的原则,我们应该对其尊重并予以保护。从某种角度来看,夫妻共同遗嘱同样也是民法自由的一种不典型的表现形式。正如放弃权利也是权利一样,共同遗嘱人愿意让本人的遗嘱自由遭到限制也是一种权利,从广义上来讲只要他们对本人权利的限制没有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他们对本人限制的行为也是一种自由。对于违背遗嘱自由原则的遗嘱不给予法律效力才是维护遗嘱自由的最佳途径,而对订立遗嘱的行为予以禁止是一种法律的限制。法律不能够简单地认定某行为无效或者有效,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法律效力问题。第二,夫妻共同遗嘱固然在法律

33、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却大量存在,否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夫妻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划分标准,即便有在财产分割上也有很都问题。所以在处理遗产问题上,共同遗嘱还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第三,立遗嘱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假如能够为遗产继承的解决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法律就不应该干涉,民众自由有选择的去适用这种方法,法律就应当加以肯定。第四,夫妻共同遗嘱固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碰到问题,执行中可能会碰到很多困难,但是并非不能解决。而且,即使是存在困难,也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问题,民事法的功能在于引导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第五,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习惯风俗上各个地方可能会

34、有不同,我们在面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共同遗嘱的适用。基于此,对夫妻共同遗嘱适用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认比拟适宜。(三)对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认为补充的简单解释1一般肯定为原则是指只要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符合了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要件和遗嘱订立程序上要求,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上就应该肯定。2特例否认为例外.当然假如订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双方仍然健在是不会存在什么特例的,由于夫妻二人能够能够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共同遗嘱。特例情况只存在与夫妻一方有人死亡,共同遗嘱已无法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的情形。特例是指存在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出现被剥夺继承权

35、的情形:1.成心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外还有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不忠实履行奉养义务等情形时,存活共同遗嘱人能够变更、撤销和废除夫妻共同遗嘱。五、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前面简单阐述了夫妻共同遗嘱的一般问题,下面就共同遗嘱的成立、有效和生效进行阐释,以期能够较完好的进行探究。(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及有效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有效需具备现实有效的法律要件:在形式要件上,笔者以为夫妻共同遗嘱可采取公正形式、书面形式和代书形式,但是笔者以为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录音形式,这是由于共同遗嘱本身条件所

36、决定的。在本质要件上,共同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立遗嘱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其真意,且协商一致;共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共同遗嘱人处分的应当是其合法共有财产,而且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留出恰当的份额给需要扶养,奉养的人。(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普通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夫妻同时死亡的状况很少见,故其生效时间就会有所不同。夫妻共同遗嘱根据不同的分类生效时间也会有所差异下面我将分类阐述。1、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本人的遗嘱继承人,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死亡共同遗嘱就开场生效。2、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

37、继承人,并规定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全部遗产由子女等第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当夫妻一方死亡时死亡一方的财产由另一方继承,第三人不具有继承资格。然后当夫妻双方都死亡时夫妻的共同遗产才由第三人继承。3、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才能开场生效4、互相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共同遗嘱就应该认定开场有效。(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假如夫妻双方健在,只要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能够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假如夫妻双方有一方已死亡,根据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意思表

38、示的互相制约性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是不允许进行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只要发生上述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出现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忠实履行奉养义务等情形时才能够向法院申请变更撤销共同遗嘱,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准许其进行变更或撤销。(四)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夫妻共同遗嘱经变更、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五、结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公布的(继承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如今的现实生活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其中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就是一个比拟严重的问题。我们应该根据现实生活和民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将这个问题规范化、完善化,发挥夫妻共同遗嘱的积极影响尽量避免它的弊端,以期很好

39、的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参考文献】1睢素利、单国军:(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研析),载(成人高教学刊),2020年第1卷第4期。2刘道云:(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应否认),载(法制与经济),2020年4月第237期。3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立法建议),载(福建江夏学院报),2020年10月第1卷第1期。4麻昌华、曹诗权:(共同遗嘱的认定与建构),载(法商研究),1999年6月第1卷第1期。5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307期。6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7任波:(论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8王丽丽:(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研究),载(新西部),2020年第33期9张扞:(关于共同遗嘱继承中几个问题的讨论),载(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4月第15卷第二期。10柏文栋、陈明霞:(共同遗嘱若干问题讨论),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院校及毕业生人数也实现了几何级的增加,那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要怎么写呢?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本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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