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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法学论文发表法学论文法学论文写作的目的就是要表述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学术沟通,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法学论文发表及相关问题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发表法学论文篇1网络舆情的法治价值及其对司法审讯的影响前言现如今,无论大街小巷发生了什么事情,网络的流传总是最迅速的,网民们能够在第一时间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会进行人肉搜索,寻找某一事件的元凶。而这也许是益事,也许会成为令司法机关比拟头疼的问题。由于,网络舆情代表着相当比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角下众多方面的问题,从某种角度对这些社会热门问题进行肯定或批驳。尽管我们以为这是网络在起着监督的作用,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会对司法审讯在程序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

2、用,这也是俗称的舆论压力。这样,反而不利于司法机关展开相关工作。网络舆情固然来势凶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审讯。由于网络舆情带有浓重的个人道德观念色彩,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地体现了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司法审讯要求。所以,网络舆情应充当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监督代表这一角色,它不能够左右司法审讯的价值取向性,不偏向社会个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一、网络舆情概述(一)网络舆情的概念网络舆情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

3、和情绪的总和。网民根据本人对突发事件的理解,通过网络论坛等渠道发表本人的看法,多个网民对某个事件的言论和互动到达一定的规模,网络舆情便产生了。1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网络成为了人们得悉日常热门事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几乎都会在网络上被众人进行剧烈的议论,并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这种自由平台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将演变为一股舆论监督的有效气力,防止司法机关的审讯不公;另一方面,这种舆情监督往往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背负较重的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二)网络舆情的特点1.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21世纪以来,网络发展迅速,网络新闻一旦发布,就会在整个互联网世界弥散,

4、尤其是一些社会热门事件,例如,此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都在网络上掀起一阵法网和情网的风波。2.传播媒介的多样性科技不断地创新,网络通过各种形式潜伏在我们身边。现如今,已不单单只要计算机这种最原始的上网工具能够带给人们最前沿的资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等网络媒介的红人,随时随地恭候着网络新情况的曝光。3.网民介入的广泛性开放的互联网为广大民众提供了自由言论的空间,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时机。目前我国有将近6亿多的网民,其能够不受身份、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在网上选择本人需要的信息,发布想要表达的观点和态度,这样一来便使得网民介入的热情直线上升。(三)网络舆情的详细方式科技时代的到来,不仅信息的流传速度

5、愈发惊人,而且传媒类的工具也变得日益强大,网络舆情也依靠着各式各样的掌中宝发酵蔓延。值得一提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下面三种舆情途径:第一,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区百度贴吧,是由百度推出的互联网产品之一,用户能够在此自由地发布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相互沟通。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利用它在搜索引擎领域的知名度,为各种兴趣喜好者的聚集提供一个最便捷的方式。第二,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中文论坛天涯社区,它是全球华人的网上家园,以网民为中心,尽量去知足其个人创造、沟通和展现等多重需求。天涯社区除了提供论坛、相册、影音、站内消息等多种服务外,还发布了与之相关的ID管理制度和(社区基本法),这是国内首发的虚拟社区管理

6、制度,它们不仅对于虚拟社区的管理和发展相当有利,而且还能够阻挡对现实社会秩序发展中产生的一些费事。天涯社区所包含的法治论坛和百姓声音是网络舆情的重要发挥之地。第三,新生代舆情气力微博,这是一个灵敏机动的信息沟通平台。用户能够通过电脑、手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随时随地共享身边的新鲜事。它与传统的博客相比,有着短、灵、快的特点,所以致今备受青睐。二、网络舆情的法治价值(一)网络舆情的现实价值在当代法治国家对司法监督的体系里,舆论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如今尚处于法治建设的探索阶段,国家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舆论监督给予气力,其以本身广泛性、时效性、交互性等特点

7、,逐步演变为一股有力的监督气力。遭到网络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大多属于司法审讯的几个重要领域,如李庄案、佘祥林案等,民众主要关注此间能否存在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不法情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大家更多地是出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彷徨抉择;而许霆案和吴英案则是法理和情理的拔河。此时的司法机关假如一意孤行,未聆听民声民意,那么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靶心。网络舆情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随着社-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化推进,社会公众开场越来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问题。基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言论的自由性,普通民众能够在网络平台上任意表述本人的真实想法,直接介入案件的讨论,并且还能够相

8、互沟通意见。而那些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平审讯的案例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既实现了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也对司法审讯的公正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二)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督舆论监督是一支维护司法独立的气力,当代民主国家都成认舆论监督是民众的基本权利。网络舆情能够及时揭露司法经过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尤其是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四处蔓延,波及到司法领域内不可忽视,因而司法活动理应接受舆论的监督。网络的虚拟性使舆论监督表达民意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非理性感情因素,但不可否认,网络舆情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是司法审讯公平公正的重要监督源。假如一些事件没有通过网络舆情的推动,很

9、可能会被马上平息甚至是湮没,而当舆情推波助澜时,其在互联网频道上迅速变为一个有着宏大影响的群体性公共事件,转载量和评论度均一跃而升,这会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背后的事实和缘由,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此外,网络舆情的压力使得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司法透明的问题。司法审讯经过逐步公开化,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掀开以往不为人知的神秘面纱,最大限度地公开审讯的细节,用事实据理力争,遏制不实谣言的萌生。这样能够防止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到达网络舆情和司法审讯追求的一致目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义法治社会。三、网络舆情对司法审讯的影响网络舆情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角

10、色,我们根据其能否影响正常的司法审讯活动而将其作用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审讯的积极影响第一,网络舆情为司法审讯提供了丰富的经历借鉴。对于一个详细的案件而言,网络舆论是社会各阶层、各性别、各年龄段、各文化水平的具备不同经历的人发起的不同的知觉体会,这对于那些阅历上有限的法官们是丰富的资源分享经过,其在吸收了这些经历之后所做出的司法审讯更接地气,更容易为群众所接受,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愈加和谐互动。第二,网络舆情是内在的道德监督气力,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沟通的平台,详细案件的事实真相、庭审经过以及判决结果,都能够被投放到这一平

11、台上供众人传播和讨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所有的东西都摊开在阳光之下,随着透明度的提升,舆论监督的有效气力得以挥发出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第三,网络舆情促进了公共领域的构建,使协商型司法得以实现。网络空间的一大特点就是其自由化和多元化,它向每一位介入者都平等开放的对话平台,能够让民众介入政治生活,并构成舆论舆情,最终影响公共决策。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协商型司法就是由网民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和权利部门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使得一些个案中的个体权利遭到应有的保护,进而让权利意识深化人心。(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讯的消极影响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

12、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秉承法律至上的原则,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传媒舆论,追求正义的价值,公正合理地行使审讯权。但是网络舆论引发的预测性媒体报道,可能构成比拟大的倾向性言论,很可能会使法官违犯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给法院的审讯造成相当大的困扰,进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此外,网络舆情对于司法权威也会构成一定的威胁。公众对司法活动随意地进行揣测和评判,甚至是过度贬低和攻击司法工作人员,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导向和过激行为都使得司法公信力锐减,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让法官无法完全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13、准绳的情况下正确行使审讯权。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一旦其做出的判决是由于舆论的压力,便会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四、司法审讯的公信力构建(一)对于司法民主进行理念重构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达,信息传播迅速,微博、微信、贴吧等媒介层出不穷,其为人们分享咨询的同时,也导致了舆论倒向的压力,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秩序。2021年发生了很多受人关注的热门案件,而这些案件也因人气的积聚,由普通的个案上升为公共事件。法理与情理的双管齐下,使这些案件在舆论流转中开场变形、走样,那些被裹挟在其中的当事人也变成了硬币的两面,不断遭到众人的揣测和质疑。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公平的天秤是更应该倾向司法还是民意呢?

14、我们应当构成一种认识:网络世界并非是一个法外之地,在倡导自由言论的同时应当注意加强本身的法律意识,对于部分信息的过度炒作应当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切勿盲目跟风。由于假如事情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构成一定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理应加强维护虚拟社会的秩序,建立相关的行为规则,如若违规,必担其责,确保当事人双方合理地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使得虚拟社会愈加有序健康地发展。(二)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怎样才能快速有效地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呢?首先,也是最基本的一点普法教育,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结合,将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传播,使得民众开场接触法律这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

15、但并非让他们精通,只是让其在大脑的潜意识中构成知法守法的观念,剔除掉以前在网络上针对案件的道德评判标准。这一革命性的思维转换正是民众与法官对于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结论的直接原因所在,也将很大程度地避免网络舆论的审讯。(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1.网络舆情管理机制的制度创新和完善由于恶意的网络舆情事件不断发生,虚拟世界的秩序影响着现实的法治建设,因而,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制定法律来规范详细的网络舆论行为。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怎样规范网络舆情进行具体的规定。

16、3立法机关应当从网络舆情本身具有的特点,明确规定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而保证虚拟世界的正常运行。(1)有效运用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系统。管理网络舆情需要知己知彼,第一时间了解和把握对手的情报是首要条件。有效地监测反应舆情信息,是做好舆情危机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法院需要组建一个小规模团队,实时监测动态舆情,完成对网络舆情信息的采集、调查和分析,主动发现舆情的导向,做到心中有数,把握应对的主动权。(2)构成应对型的舆论引导机制。如若呈现出由监测系统发现的舆情趋势,司法机关应提早做好网络舆情危机处理的预案。其可与网络媒体达成一致协议,在新闻舆论信息暴涨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权威的准确信息

17、,及时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将网民引入正确的舆论方向。(3)建立正式的民意沟通沟通机制。网络舆情是网民对于详细案件的心声表达,但是,由于现实中网民过多,意见是纷繁复杂的,司法机关人员难以准确地捕捉民众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需要借助民意沟通的沟通机制,将难以琢磨的网络民意程序化,通过意见沟通会等形式来汲取详细的民意,进而有效地实现司法审讯的公开公正,可以以使民众有序地介入案件。2.促进网络舆情和司法审讯的和谐发展第一,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利行使,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司法工作者应当切实从各方面提高本人的法律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包涵和接纳富有民意的网络舆情,而不能一味地排挤。在接受民众监督的同时,发现和

18、改正本职工作中的缺乏之处,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审讯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促进司法审讯的公正。第二,司法部门做好舆情的引导工作,合理疏导民意。面对网络舆情带来的影响,司法机关除了要加紧研究其产生的新问题外,还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相关事实,积极行使司法话语权,引导网民们进行理性考虑并使他们重新审视之前的过激言论,进而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第三,司法审讯应当做到理性、公开、公正。在司法工作者面对抱团形式的网络舆情时,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理性地看待问题,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快速地构成解决这些问题的思维形式。五、结语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情成为了社会公众监督公

19、权利施行的有效途径。司法因网民的关注和监督而褪去了其神秘的面纱,拉近了与百姓之间的距离,获得外在的监督气力以限制权利的滥用。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擅长借助舆论的气力,获得话语权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司法的权威形象,而司法案例的可述性,对于网络舆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知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根据和标准。在越来越炽热的网络语言环境下,民众和媒体不能左右司法,法律才是司法审讯的唯一先决因素。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审讯程序的公开、公正,最终在现行法治环境的推动下,实现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与舆情的价值目的是一致的,旨在维护社会

20、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它们之间是协调平衡、合作共赢、互利分享的关系。参考文献1张帅.论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J.法制在线,2020(3):21-22.2陈军.现代中国舆论监督和审讯独立的关系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20.3孙莉玲.社-义法制建设的新课题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运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5-8.4朱昆.网络视野下法官敏感案件舆论应对办法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76-80.5杨梅花.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讯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20.发表法学论文篇2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制度构建一、问题缘起国

21、际流域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的集水区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条国际河流,流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水量约占全球河流径流总量的60%,流域周围生活着全球约40%的人口。国际流域中蕴藏着丰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资源,对流域各国的生产、生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为了本国利益,各流域国都力图在本国领土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但是,某些流域国在争夺开发利用权的同时,却怠于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甚至为了本国的短期经济利益,向国际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质或超量攫取水资源,导致某些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严重损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损害反过来又加剧全球性水资源危机。曾被以为是取之不尽

22、、用之不竭的水资源正缩小为一块资源馅饼1。为知足本国的需求,各流域国对国际流域水资源这块馅饼的争夺日趋剧烈,甚至发生对抗。例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之间,尼罗河流域的埃及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约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恒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底格里斯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间,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间的水资源争夺战经久不息,已经成为局势紧张的根源。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使其资源得以可持续利用,平息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开发利用中国家与国家间利益的冲突、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生态利益的冲突,必须设置有效的制度。在设置详细制度之前,一个先决问题必

23、须厘清,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问题。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是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建构的基础,决定着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的开发、利用及保护中享有何种权利,负有何种义务。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法律性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种免费资源,可供各流域国无偿使用;二是以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在享用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负有妥善保护的义务。(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能否为一种财富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态系统一词。自此以后,理论界及实务界纷纷对生态系统的概念、类型及功能等基本问题展开研究。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何为生态系

24、统已基本达成共鸣。一般以为,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各种生物互相之间,以及生物与外在环境之间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构成的一个系统的整体2。按分布区域和物种特征,生态系统能够划分为淡水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等类型。其中,淡水生态系统根据水体能否流动又可分为湖泊、水库等静态淡水生态系统和流域、水渠等动态淡水生态系统。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是跨国界流域中的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大气、河水及底质等共存环境之间进行持续的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构成的有机整体。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似它的组分如水、水生动植物、土地等有

25、详细的形态,因而,长期以来,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一直处于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国也未能因其施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恢复或重建等生态增益行为而获得相关的补偿。但事实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固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具有重大的价值。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包括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两方面。直接价值表现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生产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例如,流域水资源是人们饮用水、灌溉用水及发电用水等的重要;鱼类等各种生物资源为人类提供食物、药物等各种必需品。间接价值主要体如今流域生态系统能够提供生态服务。对于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早在1997年,美国生态经济学家Costanza就于(Nature)杂志上发表(世界生态

26、系统服务和自然资本的价值)一文,进行了系统的论证。Costanza以为,全球生态系统在提供物质资料的同时,还具有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土保持、食物、基因、美学价值等多项服务功能,这些生态服务的价值是当年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1.8倍。3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种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主要表如今调节气候、固碳释氧、净化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补给地下水、提供美学享受和娱乐等各方面。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产品,还维持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是当之无愧的人类珍贵财富。(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何种形式的财富财富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对于什么是财富,传统

27、观念以为财富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古希腊着名思想家、史学家色诺芬在(经济论)中阐释了本人的财富论:财富是那些诸如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而且,财富的核心在于利用。同一样东西能否为财富,需看人们会不会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对于会使用它的人是财富,对于不会使用它的人则无异于一块石头,而只要将它卖掉时才能转变为财富。4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以为,财富的源泉为劳动而不是金银,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而不是金银购买的5。马克思则对前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批判的继承,他将财富理解为社会财富,并将社会财富归结为劳动产品。以上观点对于怎样理解财富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都只以为财

28、富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却并没有关注到财富背后的东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质财富的一个源泉。马克思在其着作中虽有大量阐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会财富发展的生态需求,包含了生态财富的思想,却也从未用过生态和生态财富的表述。随着生态危机的出现,人类社会日益意识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财富,都需要依托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支撑。譬如,地球假如由于大气严重污染、水资源过度短缺等已不适于人类寓居,那么这个地球上的所有物质产品的价值都将归于零。因而,在人类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形势下,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必须考虑第二种形式的财富生态财富。生态系统就是一种生态财富,是一切物质财富的基础

29、。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亦是如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固然并不直接体现为各种物质财富,但却成为这些财富的依托,只要在一个健康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支撑下,流域国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水、鱼类等各种资源及各种生态服务。因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物质财富,但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富,即生态财富。(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谁的财富在地理上,国际流域跨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界,但在生态系统上,国际流域却无国界,是一个无法分割的天然整体。从纵向看,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线性的连续体,即从上游国源头,至各级河流流域,最后至下游国源尾的一个连续的、流动的、独特的、完好的系统。从横向看,国际流域中的河流与周围

30、的溪流、河滩、湿地、死水区、河汊等构成了复杂的横向系统。河流与横向区域之间存在着能量流、物质流等多种联络,共同构成了生态系统。从纵向看,河流与下层土壤及地下水等构成纵向系统,河川径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遭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状况的影响。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无法似一般财富能够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国共有,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根据传统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共同共有虽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有潜在份额的,共有物在最终也是能够分割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

31、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共有。首先,国际流域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生态系统的份额是难以确定的;其次,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因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是基于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构成的十分共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的法律内涵在于共同共享和共同保护。一方面,流域国能够分享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带来的经济利益及各种生态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国也有共同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义务6。除了流域国外,由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调节全球气候变化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流域国的财富,也是非流域国乃至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毕竟依附于流域国的领土,与流域国的国家主权严密相连,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当者主要应为流域国

32、。首先,在权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国能够享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某些生态系统服务,但是对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产品,如水资源、鱼类资源等,由于国家主权限制,只能是属于国际河流流域共同体的权利。其次,在义务的承当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义务主要应由流域国来承当,但非流域国为改善全球环境,可以以通过援助项目、补偿基金等方式来赞助流域国从事生态保护行为7。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制度构建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会制约的情况下,理性和自利国家很难实现集体行动8。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有共同保护的义务,制度的缺乏导致某些流域国更愿意选择搭便车而不是主动施行保护行动。推动流域国担负起责任,切

33、实承当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义务,合理有效的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必不可少。(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原则法律原则不规定详细的权利义务及确定的法律后果,无法直接施行,但却是法的灵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施行中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施行经过中,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导向,以保证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国际法中的衡平原则衍生而来,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9。共同的责任是指

34、各国不管大小、贫富、强弱,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与义务是共同的。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固然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由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中所负的责任也是有区别的。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也应遵守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各流域国承当的保护责任是共同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各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能够分享由生态系统产生的各种利益,同时,也负有共同的保护责任。其次,各流域国承当的保护责任是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国家负有主要责任,是他们的排污行为或发生的意外事故对流域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强的负

35、面影响,他们需要对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承当主要义务。此外,上游国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其所施行的生态保护行为能惠及整个流域,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经上下游国协商,在下游国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上游国能够承当更多的责任。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是遭到保护的利益,义务是社会主体对别人和社会承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当某主体主张或者行使某一权利时,就意味着其负有一定的义务。任何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当义务,也不会只承当义务而不享授权利。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主要表如今:第

36、一,流域国保护责任的大小与其从国际流域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获得利益越多,应承当的保护义务愈重。反之,假如流域国通过放弃大坝建设、放弃新建或扩建工矿企业、减少林木采伐量等自己限制行为或在本国境内采取植树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移民等积极措施以保护国际河流资源、保育生态环境,也应视其付出的大小给予其相应的权益。第二,奉献国的权利、义务与受益国的义务、权利是一致的。当流域国因他国的生态改善行为获有利益时,其作为受益国基于获得的生态利益对奉献国负有给予补偿的义务,生态利益获得国基于本身提供的补偿有获得生态服务的权利。3.国际合作原则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

37、弱,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保护、保存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好进行合作。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由于国际河流具有跨国界流动性、生态系统整体性,这使得国际流域的水量维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单一国家的资金、技术、人力所能独立解决的,而必须由各流域国在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同心协力、共同应对,才能实现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改善。因而,各流域国应在缔结相关的生态系统保护协议方面、组建管理机构方面、数据、信息的采集与交换方面、流域生态保护及改善方式的采用方面、争端的解决方面等进行充分合作,最终到达流域环境改善,流域国利益最大化、持续化的目的。4.协商原则在国际河流生态

38、系统的保护上,宜采用协商原则,这是由国际流域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国际流域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国,每个流域国都是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因此其生态系统保护不同于一般国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或政策强迫规定流域国承当保护义务,或通过何种方式履行保护义务,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经过充分协商确定保护责任分摊,既能为各国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实际情况。例如,当流域国协商确定由上游国采取详细行动下游国提供补偿的方式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时,对于相关的流域补偿标准,除了要考虑到奉献国的成本和受益国的收益,还需考虑奉献国的受偿意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生态补偿标准如严重偏离奉献国的受偿意

39、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也难以获得奉献国及受益国的认可。(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制度构建主要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负的行为即生态损益行为进行约束、惩戒,一个是对正的行为即生态增益进行鼓励、引导。1.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目前,在国际水法中,对流域国严重损害流域资源与环境这种负的行为已有制度约束。(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第10条、第11条及(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7条都明确规定,各流域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对国际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假如确已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负有责任的国家应该立

40、即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对流域国所受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对促使各流域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并在确有损害时维护受损国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际水法中确立的这一损害补偿制度还停留在初级层次,存在较多缺乏。首先,受损国只要在遭到重大损害时才有权要求补偿或赔偿,而在致害国施行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未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其次,对致害后果进行补偿虽有必要,但这种事后的补偿,不仅花费高昂,也难以使得生态系统恢复到原初的状态。此外,国与国间还常因能否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发生纷争,影响到国际关系。因而,在国际水法中,应完善对生态损益行

41、为的约束制度。一方面,扩大应予以补偿的损失范围,规定不仅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进行赔偿或补偿,同时规定流域国施行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也要承当一定的负面后果。另一方面,不仅要注重对重大损害行为的惩治,更要注意防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据此,应建立、完善基础调查制度、国际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损害预警制度等预防生态系统损害发生的相关制度。2.对生态增益行为的鼓励制度如前所述,损害补偿制度存在局限性,未对流域国的一般性污染毁坏行为进行惩戒,更不能对流域国进行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这种正的行为进行鼓励,这使得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处于不平等状态,不符合公平正义,也势必会影响各

42、流域国保护流域资源与环境的积极性。在国际水法中,必须积极构建国际流域生态增益行为的鼓励制度,肯定及表扬流域国的国际河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行为。生态增益行为鼓励制度主要为生态补偿制度。首先,需完善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为详细条约的制定、履行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已明确规定对水污染负有责任的国家应对同流域国所受损失提供赔偿或补偿,但却未体现生态补偿,这不利于鼓励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资源和流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因而,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应规定生态补偿制度,明确奉献国可从受

43、益国获得相应补偿。其次,要缔结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协议。国际水法作为国际法,法律约束力较弱,主要靠各流域国自觉行动,而不能像国内法一样能够强迫执行。因而,在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还需要在流域国间签订相应的生态补偿条约,以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参考文献:1何大明,冯彦.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协调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1.2张开城.海洋社会学概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2020:321.3卢艳丽,丁四保.国外生态补偿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2020(3):161-168.4色诺芬.经济论雅典的收入M.张伯健,陆大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6.6曾彩琳,黄锡生.国际河流分享性的法律诠释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33.7黄锡生,峥嵘.论跨界河流生态受益者补偿原则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21(11):1402-1408.发表法学论文法学论文写作的目的就是要表述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学术沟通,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法学论文发表及相关问题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发表法学论文篇1网络舆情的法治价值及其对司法审讯的影响前言现如今,无论大街小巷发生了什么事情,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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