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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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所以了解公诉人的方法和策略,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大有裨益,今天学习啦我给大家共享一些公诉人庭辩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出庭公诉能否获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详细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

2、;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二、把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能够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能够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经过,条理清楚,层层深化,

3、要合理把握讯问的范围和重点,突出案件的主要情节,重点进行讯问。对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能够略问或不问。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对被告人认罪并陈述清楚的犯罪事实,应捉住主要情节简单讯问;对被告人对定性有异议的,应着重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施行行为的手段、经过上具体讯问;对被告人避重就轻、推脱罪责的,要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要从现场情况和细节上进行讯问。当庭讯问能够采取多种方式,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讯问方式有下面几种: (一)开门见山式直接讯问这种讯问方法是捉住案件的主要情节,正面接触,直奔主题。此种问法

4、的优点在于,一是由于公诉人忽然触及要害问题,被告人在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在公诉人紧追不舍的发问下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二是使被告人感到公诉机关已把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抵赖无益于对本人的处理,进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由表及里式递进讯问这种讯问方式采取稳扎稳打、层层推进、由表及里的方法,由外到内、由浅入深地逐步接触到犯罪的本质。这种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对事实真相避重就轻,似供非供的情况下使用。讯问时先问与案件事实有关但又不太引起被告人注意的问题,尽量使被告人讲是,使被告人处于不得不成认的两难境地。然后逐步触及问题的本质,迫使被告人供述。要充分利用被告人每次成认的分散事实,将多个分散事实

5、逐步引申共同指向一个总的事实,使口供易于变化的被告人随着公诉人的发问进行真实的供述,进而到达讯问的目的。 (三)云遮雾绕式迂回讯问这种讯问方法是避开中心环节,先从看似与案件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人手,逐步引向本质。被告人急于推脱罪责,对枝节问题往往不太注意,公诉人要捉住其弱点,避免正面冲突,从枝节问题打开突破口,进而揭示出全部的事实真相。 (四)供证印证式对质讯问这种讯问方法适用于被告人拒不供述,抗拒审讯的案件。在讯问中适当引用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讯问其供或不供的理由,并用被害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言,驳斥被告人的无理辩白,使其当庭认罪服法。这种方法针对性强.由于运用真实可靠的证据进行对质讯问,具

6、有无可辩白的讲服力。但在运用其他证据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指供、诱供,以免造成法庭被动。 (五)针锋相对式揭露讯问这种讯问方式适用于被告人翻供或不如实供述的案件。在讯问中捉住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自相矛盾的供述,分析其翻供或不供的心理,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认识到其狡辩没有事实根据,进而迫使其供述犯罪事实的部分或全部。 (六)捉住矛盾式反驳讯问这种讯问方式是利用被告人推卸罪责的辩白,捉住其辩白中自相矛盾的供述,进行逻辑严密的讯问,使其对本人的屡次不同供述不能自圆其讲并进而反驳供述中虚假的事实,揭露和证明案件的真相。 (七)雾里看花式含蓄讯问这种问法也叫内紧外松

7、式松懈讯问。公诉人一般不正面接触主题,看似漫不经心,似问非问,将讯问的真实目的隐藏起来,使被告人摸不透讯问的意图。进而放松警觉,在不经意的一问一答中逐步接近案件的本质,进而到达讯问的目的。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向法庭提供证据是出庭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的又一项重要任务。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证据不仅种类冗杂,而且证据力的大小、证实力的强弱均不一致。怎样调配、使用和出示证据,使证据展示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是公诉人出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次好的出庭公诉,并不是将檀卷中所有的证据不分主次依次向法庭宣读完毕就算出示了证据。这样,不仅不会使证据发挥出应有的证实

8、效力,而且会引起认定事实的混乱,不利于法庭调查的有效进行。证据的出示方式和效果,是检验公诉人把握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应当精通证据理论,熟练驾驭和调配各类证据,使之成为一个完好的、有机统一的证据体系,将它们出示并展现到法庭上,进而到达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司法实践中,笔者根据控辩式法庭的示证规则,结合多年的出庭公诉经历,探索、总结出了六类示证方法,与大家共同讨论并希望得到同行的指教。 (一)顺序示证法即根据檀卷中采集到的证据顺序,结合案件的发生、发展经过,以时间顺序出示证据。此类出示证据的方法适用于单人单起的简单案件。对数罪并罚的复杂案件或多人多起的共同犯罪案件,则不适用。

9、(二)分组示证法即将证据中多份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进行分组出示。此种出示证据的方法适用于证人证言较多的案件或有多个被害人、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及犯罪次数较多的复杂案件。分组出示证据,能够将每组证据的来源及证实的同一事实向法庭讲明,必要时征得法庭同意,只宣读该组证实同一事实的主要证据,对其他证实同一事实的证据由公诉人向法庭讲明证实的主要内容,这样能够有效地节约诉讼时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三)分类示证法即根据证据的分类,将檀卷中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根据证据证实力的大小进行分类出示。此种出示证据的方法

10、适用于证据充分的重大案件。优点是出示证据的理论性强,证实力大,缺点是证据类型穿插重合,不易划分,容易引起混乱。 (四)列表示证法即将案件证据列表归纳。以表格的形式向法庭出示证据。此种示证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同类犯罪,如盗窃案中将每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物品及金额,失主报案及被告人供述分别列表对照。出示证据时以所列(盗窃案件对照表)列表出示,易于理清证据眉目,查明案件事实。 (五)分起示证法即将每一起作案的所有证据罗列到一起,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起进行出示。此种示证方法常用于经济犯罪案件。如多起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出示证据时可将每起贪污或挪用的书证(记账凭证、虚假单据、银行凭证等)、物

11、证(作案工具、赃款所购物品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审计结论、会计鉴定、字迹鉴定等)综合摘录,逐起进行综合出示,最终由每一起证据的小综合推导出整个犯罪证据的大综合。并在出示每一起证据的经过中结合法庭质证,做到款账相合,账账相合,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合,所有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合。此种方法利于将审讯长及合议庭从冗杂的账务中解脱出来,迅速调查核实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既节约了诉讼时效,又把握了庭审中的主动,有利于对证据的最终认定。 (六)分罪示证法此种出示证据的方法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多罪名案件。即将起诉书指控的多个罪名,根据由重到轻的逻辑排列顺序,分罪进行证据出示。在出示每一种犯

12、罪的证据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5种出示证据的方法出示证据。此种方法,使每一项指控罪名的证据得到集中出示,使举证经过显得层次清楚,有利于对多项犯罪的认定。以上,无论以何种方式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公诉人均必须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当庭质证。质证时,公诉人应紧紧捉住每份(组)证据的本质特点,从证据的调取、采集、证实效力及与案件的关系和各出示证据之间的关系上发表质证意见,以驳斥错误观点。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四、把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一)控辩式庭审中审讯长对被告人的几种讯问方式控辩式庭审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行使,但法庭调查仍然是在审讯长主持下进行。在控辩双方讯

13、问、举证及互相质证的经过中,合议庭不是被动地听取.而是积极地进行法庭调查。因而,对一些关键事实和证据,审讯长对被告人同样要进行讯问、核实。通过审讯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讯问,公诉人能够预测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进而推断出可能构成的辩论焦点,使公诉人的思维提早运作,做好应辩准备。在长期的出庭公诉中,结合案件的审理和最终判决,笔者探索总结出合议庭几种常用的讯问、核实证据方式:1.肯定式。多见于对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审讯长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多采取肯定的语气,往往对被告人的狡辩予以当庭驳斥,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一般均能够当庭予以采纳。对于审讯长采取肯定方式调查、核实的证据,

14、被告人、辩护人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在案件的定性和事实方面,往往不会有太大的分歧。2.疑问式。对有些事实不清,直接证据少而其他证据证实力不够的案件,审讯长在向各被告人讯问和核实证据时往往采取既不肯定又不否认的语气,对被告人的某些辩白不予驳斥,并采取比拟缓和的方式对某些重要情节深挖细问。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往往与公诉人有原则分歧,辩护人在质证中力图否认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竭力想割裂证据之间的联络,使之形不成完好的证据链条以证实犯罪。公诉人面对此情况,一方面要在质证中对证据进行全面论证,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要从每一份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人手,论证证

15、据与案件的关系及证实作用,使合议庭能够采纳证据,进而为辩论打下基础。3.否认式。此种调查核实证据的方式,通常是检、法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法律有重大认识分歧,法院准备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审讯长在向被告人讯问、核实证据时,往往通过以上肯定被告人的供述和某些辩白来否认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护人亦竭力否认证据,在质证中明显流露其辩护观点。针对此情况,公诉人在庭质证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证实犯罪事实,通过证据规则,证实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纳性。而对于定性及案件的根本性分歧,可留待法庭辩论阶段具体论证。4.追问式。此种方式通常是审讯长对起诉书定性发生疑问,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审讯长对被告人作

16、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追问,并一再核实被告人的身份、职务。辩护人也会通过发问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某种成心。公诉人可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再一次审视起诉书的认定,假如确认起诉书定性准确,可留待辩论阶段,从犯罪构成理论上予以论证;假如定性确有错误,应及时建议休庭。 (二)法庭论辩中辩护人一般采取的辩护方式及应对策略法庭调查中通过控、辩、审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各自表明了本人的观点,公诉人在质证中从辩护人对证据的认识上已经能够判定出辩护人辩论的方式和观点。根据笔者多年的出庭经历,总结出辩护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几种辩护方法。1.开门见山,正面辩护法。即辩护人在法庭上从正面直截了当地

17、提出辩护意见。采取这种辩护方式,大多数是一些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有四种:第一种是可能判处重刑的重大恶性案件;第二种是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种是被告人被抓获后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认罪服法的案件。对于这几类案件,辩护人往往在肯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图清楚,观点明确,公诉人容易进行答辩。2.旁敲侧击,迂回辩护法。采取这种形式辩护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证据缺乏,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既遂与未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界线不

18、明确等案件。旁敲侧击、迂回辩护的方法,听起来观点不明显、重点不突出,让人难以把握。公诉人碰到这种情况时,要有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和临场不乱的经历以及捕捉主要矛盾的能力,否则,会顾此失彼,陷于被动。辩论中主要采取下面方法进行应对:一是抓主要矛盾,放开次要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如犯罪的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可靠程度,法律条款的适用等,必须集中精神考虑答辩。对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如被告人年幼无知,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经历缺乏,一贯表现良好等,可放下不答。二是避虚务实,对某些使用不当的词句及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尚未定论的问题不答,而对案件的主要情节提出不同意见进行

19、答辩。三是透过现象抓本质,舍表求里。有时辩护人提出很多问题,但本质问题只要一二个,因此透过外表现象,捉住问题的本质进行答辩。3.捉住问题,忽然发难法。这种辩护方法通常适用于证据上存在漏洞的案件。辩护人捉住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如书证未作鉴定,凶器与伤口未作验证、鉴定结论指向不明确等。对这些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在庭上忽然提出重新鉴定或验证,或者对证据证实的问题予以否认,提出问题或提供的辩护证据具有突发性,应变的难度很大。公诉人要应对这种辩护方法,必须做到:审查案件时要认真、细致,对书证、物证,必须通过鉴定、验证或识别属实,做到证据间不留漏洞。(2)庭前充分准备,吃透案情。对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

20、预测,做到提出问题,有据而答。(3)当庭要思维敏捷,反响迅速。不可回避提出的问题,也不允许长时间考虑,造成冷场,而应迅速反响,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4)知识面要广,要从多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答辩语气要坚定有力,以挫败对方忽然发难的锐气。4.利用矛盾,混淆视线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团伙犯罪案,由于团伙案件的被告人较多,他们之间主从关系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赃多少、罪责大小不同,认罪态度好坏各异,容易出现认定处理不平衡或其他矛盾。辩护人往往捉住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为被告人辩护以到达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二是罪与非罪上,与一些未作刑事追查,只进行治安处罚的同

21、案介入人进行比拟,以到达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目的。应对此种辩护,公诉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比单一犯罪案件愈加细致、周密。首先,要分清主从,查清事实,定准性质;其次,要排除证据间的难点和疑点,做到沉着应对,临阵不乱;再次,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客观,该追诉的要追诉,力争不留漏洞。5.剧烈对抗,否认辩护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罪与非罪模糊不清,事实证据又有利于辩护人一方的案件。辩护人从一开场就以无罪辩护立论,在质证时竭力否认每一份证据,辩论中先声夺人,与公诉人剧烈对抗。此类案件对公诉人出庭难度很大,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辩论中寻找辩护观点中的矛盾和

22、疏漏,从事实、证据上反驳辩护论点,进而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论证犯罪的构成。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进行评判、论证、辩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根据。由此能够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能够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可以以越辩越明。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根据。固然案件形形色色,但无论何种案件,法庭辩论都离不开证

23、据。证据是整个诉讼的灵魂,不管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评判、论证、辩驳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辩论双方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即事实的认定与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认识并把握这些规律,就能够在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络很严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详细情节等。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但提问题也不一样。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

24、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司法实践中,对下面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1.有关否认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成认事实但以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认被告人主观上有成心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认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误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对下面五个问题,公诉人能够

25、不予答辩:一是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公诉人能够实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认表示认同;二是公诉人已经充分说明了的观点,不作重复答辩;三是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公诉人一般不予答辩;四是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不予答辩;五是对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争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不予答辩。 (二)公诉人庭审答辩中常用的几种方法1.突出重点,综合答辩法。即细心听取辩护发言,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出几个主要的辩护观点,然后根据把握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学理论,对被告人不正确的观点逐一进行论证、驳斥。2.避实就虚,灵敏答辩法。即在答辩中对辩护人忽然提出的难点问题先不作正面

26、答辩,而是从其与事实、证据、法律明显不符的辩论点开场反驳,变被动为主动。并在答辩中灵敏地捕捉对答辩有利的材料,及时调整,主动出击,将辩论的焦点引向本人控制的范围。3.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法。即对于多个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出庭各自为其委托辩护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利用各个被告人之间的辩护矛盾、辩护人与被告人辩论观点之间的矛盾、多个辩护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以矛攻矛,各个击破。4.层层剥笋,直取要害法。即公诉人先分别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驳倒支持辩护总论点的各个分论点,使辩护人的中心论点失去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后公诉人再用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方法,得出总论点不能成立的结论,

27、进而从根本上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5.承上启下,互相照应法。即公诉人阐述答辩观点时,要严密结合起诉书、公诉词,上轮答辩为下轮更有力的答辩做铺垫,下轮答辩时要与上轮答辩的观点严密结合,遥相照应。不留漏洞,使全部辩论观点连成一体,构成协调统一的论证体系。使辩护人找不到矛盾点,无法攻破其中任何一个观点,进而另寻辩点,分散辩护人的注意力。6.巧借东风,借言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否认的回答,而是借用别人之言反驳辩护观点。借言答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为推卸本人的罪责而证实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供述之间互相牵连,互相印证,构成矛盾。公诉人可借被告人之

28、言进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答辩。二是当庭讯问被告人及同案介入人,引用其口供?ahref=/xuexila/fanwen/shiji/target=_blank事迹床当?ahref=/xuexila/yangsheng/quanshenhuli/target=_blank护理由。7.开门见山,直言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明显错误,公诉人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实犯罪。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就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公诉人答辩时要理直气壮,正气凛然,阐述论点要简洁明确,一针见血,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8.合理采纳,婉言答辩法。如前所述,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目的都

29、是维护法律的正确施行。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当予以采纳,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一切问题都持争辩态度,给人以强词夺理或无理争三分的不良影响,损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据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减轻理由的。公诉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认或反驳,而是应成认并讲明辩护观点有一定道理的一面,然后再从法律中找出根据,说明不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这样,既婉转地驳斥了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又使旁听群众和被告人遭到了法制教育,合议庭采纳公诉人的观点也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会支持公诉观点。9.扬长避短,迂回答辩法。公诉实践中,一些较高层次

30、的辩护人往往利用本人理论上的特长和庭前准备的知识要点,在辩论中成心设置辩论陷阱,让公诉人落入其圈套,以控制辩论走向。如逻辑陷阱、专门技术知识陷阱、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公诉人不常接触的法学理论陷阱等。公诉人如对辩护人有意引向的知识熟知并精通,应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论和严密的逻辑论辩填平陷阱。假如对逻辑知识不能熟练地应用,对一些专门性的技术知识知之不深,则应扬长避短,避开正面,迂回到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理论上进行答辩。10.把握机会,全面论证法。这是后发制人的答辩,用得好,能起到鸣金收兵的作用。即公诉人根据辩论进展情况,判定辩护方准备或临场发挥的辩护材料已用完,除了重复再无新的辩护意见。在辩

31、论快要结束前,公诉人按预定计划,对辩论的关键问题作系统地答辩,使之一锤定音,尘埃落定。运用这种方法,关键是预先安排好使用答辩材料的计划,把握好进行全面论证的机会,避免哕唆、重复,使整个答辩经过层层递进,最后到达高潮。 (三)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要从总体上注意把握揭露与讲服的关系。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及其施行的犯罪是揭露与被揭露的关系。但对辩护人,则是对立统一,既有剧烈的辩论,又有互相讲服认同的关系。因而,在辩驳其错误观点时,除了显示真理,澄清事实真相,还要有理有据地讲服对方认同本人的观点。在使用语言上,要安然平静规范,不能揭人之短,尖刻挖苦,冷言冷语。2.在辩论技巧上要注意

32、把握攻与守的关系。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很强,攻与守的关系处理好了,能够加强战斗力,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处理不好则丢失法庭辩论的主动权,造成被动。我们提倡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具有主动进攻的意识,不能老处于被动应付的守势,但在主动进攻,提出一个新的论点时,也要注意防守。即论证要严密,不要把漏洞和矛盾留给对方,有时必要的防守是为了更好地进攻,要做到既能攻,又能守,游刃有余,答辩自若。3.在答辩内容上要处理好简与繁的关系。对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既摆事实,又讲道理的,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学理论具体论证;对一些单纯是事实、证据或对某一法律的不同认识,则不必展开论证,只对某一事实或法律作一扼要论证即

33、可,避免哕唆、重复。4.在营造辩论气氛上,要注意对抗与合作的关系。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同一个法庭上处于不同角度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下、强弱之分。公诉人既不能盛气凌人,以势压人,也不能消极怯辩,漫不经心。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不屑一顾或恶语伤人,而是要以平等的姿态,积极地答辩回应,在剧烈的对抗中要保持良好的合作气氛。5.在运用答辩语言上,要注意严谨与生动的关系。法律对惩罚犯罪是无情的,但是从保护人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讲又是有情的。答辩演讲既要严肃地论证犯罪,又要敲击出人们内心情感的火花,以到达促使被告人悔罪服法,教育群众的目的。这就应当在表述案情时客观实在,分析论证问

34、题时通情达理,法、理、情交融,力求语言形象生动,充满感情色彩。在揭露被告人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及其他权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要充满激情,运用连续的排比、设问、反问等修辞手法,以加强语言的气势,加大情感的爆发力。在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时要深入,分析经过要生动感人,要表达出对被告人犯罪的痛惜,传递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期望和自信心。当然,辩论演讲不是诗歌、散文的朗读,过于夸大的形容、比喻也不能出现。把握的关键就是一个情字,以真情揭露犯罪,以真情感动罪犯.以真情教育群众。与此相反,在论证法律时,又要求公诉人语言必须严谨规范。也就是要使用法言法语,即准确运用法律术语,用严谨的逻辑推理论证

35、犯罪。6.在答辩效果上,要注意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让事实愈加清楚,认定犯罪的理由更充足。公诉人在揭露并论证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对案件中存在的自首、立功或被告人在犯罪中处于从犯或未遂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公诉人应客观地、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不能只攻其有罪和罪重的一面,不顾其罪轻的一面。对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公诉人也应依法予以维护,该采纳的要建议合议庭采纳。要把打击与保护结合起来,进而体现检察机关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施行。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依

36、法履行国家赋予的出庭支持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之责,更是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向社会公众的展示。法庭论辩,虽然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口头进行辩论,通过语言,最直接地表达出各自的认识。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思想不仅仅是通过语言来表达,而是通过人的面部表情、手势、眼神、语调以及身体的动作来表达。换句话讲,每个人的行为举止,是其知识、文化、修养的外在表现,是人们内心世界的真实流露。 (一)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概念与作用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影响,就是除语言以外的表情、手势、眼神、语调以及服饰、仪表、身体动作等行为举止对辩论的影响。它的作用:一是能够加强论辩的感染力,扩大辩论效果。二是能够帮助观察了解对手的

37、心理状态,做到知己知彼,加强胜辩的把握。假如对手辩论时声音发颤,双手或双腿发抖,讲明对手心里特别紧张,公诉人只要捉住其发言中一二个薄弱环节,发动猛烈攻击,便可将其驳垮;假如对手发言时挤眉弄眼、拉耳掰手,以大幅度的手势、大角度的身体摇摆、倾斜来掩盖内容的空洞、乏味,则判定对手华而不实,既没有吃透案情,又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公诉人只要捉住其矛盾,很容易就能将其驳倒。三是能够使公诉人及时把握听众的反映,调整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影响审讯人员的内心确认。假如公诉人答辩时法庭组成人员和旁听群众都在那里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讲明答辩内容空洞,没有吸引力,应及时调整内容;假如辩者情绪激昂,听者全神贯注,

38、则会获得预期的效果。 (二)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内容与处理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内容主要表如今:1.仪表。仪表和服饰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精神情质、文化素质和审美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庭辩论中的讲演也是听众的审美对象,端庄的仪表不但会使辩论者本人感到舒适、自然,还能够遭到听众的尊重,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力,进而加强语言的感染力。公诉人的服饰,应做到整洁、庄重、得体,根据季节着装,佩戴大检徽及领带,冬季穿大衣或杂色防寒外套的,要在上庭前脱下,夏季不可敞领露怀,保持精神饱满,仪态端庄。2.神态。神态,顾名思义,即指人的总的精神状态。包括面部表情、行为举止等。公诉人的面部表情应庄重威严,自信稳健。在法庭

39、上要全神贯注,冷静沉着,不能左顾右盼,心不在焉,表现出不耐烦的急躁情绪或发言时摇头晃脑,不断地变换坐姿或身体晃动不止。当然也不能正襟危坐,一动不动,给人以呆板、沉重的感觉。3.眼神。人们常讲:眼睛是心灵的窗口。坚定有力的眼神,暗含着自强自信、成竹在胸;衰竭疲惫的眼神,预示着心灰意冷、缺乏自信心;灼灼逼人的目光是正派敏锐的反映;浮滑飘忽的目光,是轻薄浅陋的写照。公诉人将眼神运用好,无论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还是在法庭辩论中,都会具有一种无形的气力。他的眼神,代表着一种信念、情感,并强烈地感染着现场的每一个人。假如碰到法庭不正常的骚动或对方有违背常规的行为时,能够用锐利的目光扫视骚动区或对手,以

40、表示本人的注意和制止;假如在辩护人用狡辩术哗众取宠、危言耸听或旁听群众中有人为论敌的错误观点喝倒彩时,能够用冷线虚视的目光表示本人的不屑一顾;假如当庭讯问时,被告人成心歪曲事实,编造谎话,公诉人可双目射出威严激愤的目光逼视对方,使其心神不宁,手足失措;假如证人陈述案件事实时表现出紧张的情绪,公诉人可用鼓励、赞扬的目光不意证人如实、大胆地作证。总之,在整个出庭公诉活动中,公诉人的眼神应像指挥棒一样起着传神表意的导向作用。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时应凝视对方;表明公诉观点时应瞩目合议庭;进行法制宣传时则应将目光投向旁听群众,用目光传递公诉人强烈的贡任恿识。4.语调。我们知道,语言的轻重、缓急,语气的强

41、弱、快慢,声音的厚重、轻滑,无不反映出人们内心强烈的感情色彩。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及法庭辩论乃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宣读并出示证据时无不发出一定的声音。公诉人的特殊使命,决定了这种声音不是愉快的、喜庆的,而是威严的、庄重的,有时甚至是严厉的。在把握好语调的同时,要尽量使用普通话,避免方言土语中咬字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现。用语要规范、标准,减少使用嗯、啊等助音词,使语言到达通俗流畅、生动形象。.一个好的公诉人,在法庭一开场宣读起诉书时,就要把握语调。由于这几乎能够讲是奠定了法庭整个审讯活动声音的基调。宣读起诉书,要用庄严、深沉的语调来表现出法律的威严,显露出法庭庄严神圣的气力

42、。使用语言要果断,表达意思要准确、到位,言尽意明。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或慢声细语、缓缓而读,要在安静冷静僻静中暗含爱憎,自然中流露真实。在公诉、答辩中,公诉人除了把握好语调,还要把握好节拍。节拍的刚柔、快慢,能够渲染辩论气氛,调节好节拍能够获得心理上的优越感和论辩的自自信心。在发表公诉词中,语调应平缓适中,在答辩中则快慢结合,刚柔并用。但要注意不能傲慢偏激,发出声嘶力竭的吼叫。由于高声大语、声嘶力竭并不能真正体现威严和气力,在法庭上真正体现威严和气力的,是判定的准确性、思维的周密性、论辩的逻辑性和语言表达、声调节拍的适宜性。5.手势。一般情况下,人在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时手会随着人情感的表达而

43、晃动,不同的手势或身体姿势是一个人思想、性格和人格特征的反映,是大脑活动的潜在外露,在很多情况下是下意识的,来不及加以掩饰。公诉人在整个法庭活动中处于非常活跃的角色,法庭审理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公诉人的讲和读,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公诉人对这种下意识的手势必须自觉地加以训练,在讯问、发表公诉意见或法庭辩论时,辅之以适度的手势,会加强辩论的效果,加强语言的感染力。但若以大幅度的手臂摆动,不合时宜的夸大手势,则会给人张牙舞爪、以势压人的感觉,有损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形象。因而。日常生活中就要自觉地加以训练,养成良好的表达习惯,以免影响出庭效果。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所以了解公诉人的方法和策略,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大有裨益,今天学习啦我给大家共享一些公诉人庭辩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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