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若的辩论技巧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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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若的辩论技巧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若的辩论技巧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本人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假如仍按本人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的境地。今天学习啦我给大家共享一些大案辩护中的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若的辩论技巧_大案辩护技巧在大要案刑事辩护中,律师只要明确本人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才会更清楚要干好什么.否则在大案要案辩护中一味责怪我讲我的,你判你的法院怎样判决与律师何干种种不尽人意的外因,而不在辩在于精、理在于行的内因上下功夫,无助于律师在个案及整体执业水平提高.重在介入

2、,不计胜负作为以成败论英雄、以结果论是非的相对论,在现实生活中可作为一种自慰,却不为人们普遍接受,经济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白猫黑猫论,高考中的唯分数论均如此.但是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则不同,重诉讼经过,轻诉讼结论,应当成为诉讼辩护行为准则.首先,从诉讼法理而言,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经合法程序所产生的结论,不管能否合理,均应接受,传遍中国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的美国辛普生案典型意义亦在于此.自九十年代初启动的我国审讯方式改革,又经1997刑事诉讼确认的庭审形式,已相当突出诉讼程序经过的独立性及重要性.其次,从辩护制度的作用而言,律师辩护旨在为法官断案创造兼听则明的条件,律师无权断案,也无权左右法官怎样断

3、案.再次,从诉讼证实责任及认识论角度而言,举证责任在民,证实责任在官,对同一事实控辩双方的认识会有差异,依法唯有法官才能下判,一旦判决生效,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基于以上缘由,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欲否认或改变指控内容,唯有在诉讼经过中下足功夫,才有可能功夫不负有心人,获得理想的法院裁判结论.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重诉讼经过,轻诉讼结论除以上所述缘由,更有下面十分需要注意之处:l、大案要案审查要求之严厉、规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较.无论在事实认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不以为作为名辩护律师会比司法机关有更高明之处.当然人无完人,大案要案即便经过高规格的审查程序,不排除仍会存在事实

4、证据、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提出不同于已有结论的意见,争取不同于已有结论的辩护结论为法院所采纳,应当清楚本人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切实际的重结论,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胜诉、败诉问题,在笔者看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取舍权在法官.3、坚持刑事辩护优劣的正确评判标准,不以结论是非论英雄.衡量辩护律师胜诉败诉的标准应当是看他能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事实根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能否很好地组织运用这些问题表达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能否能审时度势

5、地采用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辩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以以为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发挥有限的监督制约作用.讲法律、讲政治、讲社会效果刑事辩护应当讲事实,讲法律.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更是以法律为唯一法宝.离开法律,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将一事无成.相当部分刑事诉讼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辩论中,控辩双方剧烈交锋,主要是事实之争,而不是法律之争.可是不少事实之争与法理见解有不可分割的联络,而且不少事实之争所涉及到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法律并不是空洞、抽象之物,要注意通过讲法律来讲政治,讲社会效果,笔者以为这符合目前的国情.无论是社会文化传统观念,还是公众评价标准,目前我国上上下下对法律的崇

6、尚,虽已过渡出启蒙阶段,可尚没有到达法律至上的境地.通过讲法律来讲政治、讲社会效果,讲法律不仅是途径,还是动因.庭审诉讼,分析论证控辩事实不能脱离程序法所确定的诉讼规则,更不能脱离实体法所确定的判定讼争是非的规格、标准.因而,事实之争也是法律之争.没有法理识辩能力,既无法进行有力的事实之争,也无法对事实之争作出正确的判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假如不能坚定的树立起基于对-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自信心,基于对检察机关、审讯机关依法办案的信任,基于律师工作的特点所开展的重诉讼经过重庭审举证质证有效的辩护,很难会获得或根本不可能会获得实际的、良好的辩护效果.?举证质证嘴硬,法庭辩论嘴软因而,大案要案的刑

7、事辩护,关键不在怎样进行法庭辩论,而在于法庭调查怎样质证举证.大案要案刑事辩护的忌讳法庭辩护是律师发挥个人才智的时机,众目睽睽的大案要案更是律师难辩知名的机会,怎样辩得有理、有力,辩得正确、得体,要注意下面几点:1、对确有事实、法律证据作无罪辩护的辩护用语,要注意不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忌辩护用语具有不正当的煽动性与煽动性.2、对有罪证据间有矛盾、不一致的案件,要作证据缺乏辩,忌草率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3、对控辩双方观点不一致的案件,或控方存在明显缺陷的指控证据及内容,坚持据实依法辩护,既要敢辩更要善辩,忌得理不饶人.4、忌随意为被告人评功摆好,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提出双重标准.5、要尊重法庭,服从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忌忘乎所以,当庭任意评判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及怎样断案.6、法庭辩护举止儒雅,言行文要明,忌手舞足蹈,语态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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