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工程承包合同范本-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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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版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标准版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小邱.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_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第三条物资供给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项供给方式办理: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给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给。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给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给。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给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4.其他方式:二

2、、由甲方负责供给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给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知足工程要求务必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获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五、凡应附有合格证实的材料,在进场时务必由供给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实,务必经供给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给方负担。因

3、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实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六、由甲方负责供给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给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而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第四条工程款结算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

4、附件)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一、乙方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到达合格。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状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气力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职责方负担: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约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3.

5、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约定做到安全部位。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缺乏,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当。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务必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成认。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碰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根据。第

6、六条完工验收、结算与保修一、乙方在单项工程完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早通知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成认完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当。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二、完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当。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完工工程验收之根据。四、在进行完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贴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

7、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历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五、工程已基本完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完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完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六、完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根据。在进行完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带给下面文件: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3.工程完工后,应绘制完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讲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能够由建设

8、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完工图。七、乙方在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完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完工验收后30天内,将完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完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八、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职责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九、工程未经历收,甲方提早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

9、他问题,由甲方承当职责。第七条违约职责和仲裁一、由于乙方职责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以完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实行合理化推荐奖和提早完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取下述第()项处理:(1)向建

10、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附则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三、招标工程,按(_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合同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四、甲方负责供给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五、有关协议:六、有关补充合同: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一

11、、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建设单位(发包方)_建工单位(承包方)_工程负责人:_工程负责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参考甲方:_(发包方)乙方:_(承包方)为了明确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大概情况一、工程名称:_二、工程地点:_三、工程范围和资料:_四、工程总造价:_五、质量等级:_六、工程工期:_第二条:承包方式本工程采

12、取下列第项方式承包。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2、包工不包料;3、包工包料。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祸,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一、工程款支付方式: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价格按相关定额进行增减,按实结算。三、工程结算根据第四条:工程变更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签证协议后方可变更。第五条:工程验收一、工程完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二、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历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第六条:保修条件及期限保

13、修期个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第七条:双方职责甲方: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份,地质勘察报告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三、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乙方:一、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二、根据甲方按合同带给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三、严格根据施工图和技

14、术讲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第八条:违约职责乙方的职责:一、工程质量不贴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万分之付违约金。甲方的职责:一、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本人应付的职责,除完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三、工程未经

15、历收,甲方提早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当职责;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偿付乙方赔偿金。第九条:安全、礼貌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当由于本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职责和因而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职责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职责方承当职责和有关费用。乙方应礼貌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第十条:附则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施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甲方指定为工地代表;乙

16、方指定为工地代表。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开户行:_开户行:_帐号:_帐号:_:_:_年_月_日工程施工承包的合同浏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安然平静诚实信誉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大概情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资金;: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完工日期:

17、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8、。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承包人:(公章)_住所:_住所: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_:_:_:_: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9、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

20、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

21、约定,承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知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讲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经过中,对于并非本人的过错

22、,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讲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

23、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可以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讲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

24、应为解释和讲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讲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25、,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26、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

27、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本人的职权,并可在以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

28、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29、。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以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

30、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

31、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以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面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

32、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知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实承包人本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能够

33、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面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34、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

35、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本身原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

36、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施行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

37、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下面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

38、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完工14.1承包人必须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早完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

39、的措施、发包人为提早完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早完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

40、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

41、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能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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