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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构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当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进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当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
2、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此承当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讲以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当的否认性后果。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迫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背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
3、背法律义务为前提,违犯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当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当社会责任的状态,只要在违背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当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本质为为公司承当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互相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当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讲。一些美国学者以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
4、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施行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的所承当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所以两种定义能否可取仍有待商榷。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很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本人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以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
5、,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络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给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以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能够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进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由于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构成统一的界讲。笔者以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
6、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当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二、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质为视角 (一)公司的本质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营利,无论公司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其最终目的都是将利得分配给其成员,这也成为公司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公司的营利性强调通过经营使公司利润最大化,其体现的是传统公司法的股东至上原则。在这一原
7、则之下,股东投资企业就是为了获取回报,公司存在的最高目的也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最大限度的知足股东的投资回报,能够讲,公司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营利性,进而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从未间断,学者们试图从社会、经济、道德等各个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予以支持或驳斥,而对于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种种认识,不管肯定或否认,其焦点就在于公司承当社会责任能否会影响其营利性这一本质。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社团法人,在商言商,追逐利润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本来。从外表上看,公司承当社会责任要以牺牲一定的自己营利为代价,二者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但实际上,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8、。 (1)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公司的营利性本质为前提的如前所述,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公司对社会承当的一种法律义务,公司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被动的适应这一义务,公司只要在收益超过成本时,才会使承当社会责任成为其内在动力,进而主动承当起社会责任,而非被动的适应。正如MarkS.Schwartz所讲,在促使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经济、制度和道德的众多动因当中,公司纯粹出于道德动因此承当社会责任的情况极少见,纯粹出于制度动因承当社会责任则往往是对制度的被动适应,而道德动因通常可以以被解释为有利于长期经济利益。所以,利益是企业承当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因。公司的营利性是股东之所以设立公司的原因,提升公司利润,知足公司利
9、得是公司存在的首要目的。没有这个目的,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一方面,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本身的长期利益,应考虑到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但若此作为以不能实现公司的营利性目的为代价,公司及其股东就很难考虑公司应承当的社会责任,也无力承当。如我国在经济体制过度时期曾有过的政策性亏损公司,这种公司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牺牲了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以致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试想,没有任何理性的投资者会为了赔钱而投资,也不会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维持公司的继续存在,所以这种公司很快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而在另一方面,只要实现了公司的营利目的,才能加强公司的经济实力,使公司更好的承当社会责任。 (2)公司
10、承当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更具有社会性。公司必须依靠社会才能购进其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工厂等;公司也要依靠社会出售其产品和服务,以维持本身的生存发展,进而为股东谋取利润。所以公司要生存发展,必需要承当社会责任,与其所处的社会构成良性互动。反对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著名经济学家Friedman基于无效率和不道德两点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驳斥。他以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将导致在资源配置上最终由政治机制代替市场机制进而产生经济无效率。同时,他以为在法律上公司管理者是股东的雇员,要求这些雇员承当社会责任无异于允许他们以不利于股东
11、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为。花费在社会项目上的资金是从股东钱袋里掏出来的,这些资金实际上从股东那里征税而来的,然后再由公司管理者以本人以为最佳的方式来决定怎样使用这些资金,这是对主人的背叛。所以,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无效率,而且是一种盗窃。Friedman的结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笔者以为,Friedman的观点并不可取,原因有二:首先,不能否认仅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作为公司的目的而无需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使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为时目的明确,进而避免应考虑诸多主体的利益而迷失方向,最终导致股东利益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无法实现的后果。但仍应看到,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公司与社会上其他利益
12、主体的联络更为密切,雇员、董事、债权人、社区等利益主体对公司利润的增长均有所奉献,没有他们的奉献,公司的利润无从谈起。所以利害关系人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与股东一样至关重要。公司不可能在忽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还能获得公司利润的稳定增长。而另一方面,在当代公司治理构造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管理层控制着公司的实际运转,对公司的高效合理运作举足轻重,而管理层之下的职工是公司利润的创造者,假如忽略了管理层和职工的利益,势必会对公司的生产效率产生影响,使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因此公司承当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保护,并非是无效率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让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目的
13、正在于制止公司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维持市场秩序,进而提高经济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其次,传统公司理论以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受雇于股东,应对股东负责,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并不限于短期利益,而应是着眼于追求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在决定从事一些公益活动时,外表上似乎因公共利益而减少了公司利益,但用发展的目光看,公司自觉承当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这就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期受益创造了条件。以这种视角观察,董事对相关利益者承当责任,并非是对股东的背叛,而正是从其忠实和勤勉义务出发,对股东负责的表现。综上所述,公司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营利性是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前提,公司承当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最求最高利润的实现,在市场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实现二者之间的一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可能,公司社会责任和营利性正从对立逐步走向互相促进。参考文献: 1(法理学)张文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法理学研究)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公司的社会责任)刘俊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商法学)施天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