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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论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证据文化;哲学基础论文摘要:天道论、人道论和哲学思维方式构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主要哲学基础,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内容、价值和特质产生了深入的影响。天道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注重政治性考量;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是传统证据文化的思想基础。人道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文化以和谐秩序与无讼理想为根本价值取向,具有严酷性、等级特权性和伦理性的特质。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历性、非逻辑性和推理的类比性的特质。我们要寻找法律文化生成的根源、发展规律和基本性格,就应当把研究对象
2、放到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予以考察。从经济、政治、伦理、社会组织构造、哲学等多种角度出发分析其现实基础。本文拟对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作尝试性地讨论,以期不断深化和细化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一、天道论与传统证据文化在传统哲学里,天道论主要包括天意观、阴阳五行之道等内容。(一)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君权神授思想使得皇帝和司法官吏在证据运用中注重政治性考量维护神授的至上王权或君主专制统治秩序,这种考量往往使得皇帝、司法官吏尤其是酷吏在审讯案件时首先考虑的就不可能是证据,或不可能仅仅考虑证据,进而损害司法正义的实现。君权神授思想是古代社会天意观的核心内容。
3、古人以为,人间有君王,乃天意。君权神授,王者通天地人。儒家大师董仲舒讲: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唯天子授命于天,天下授命于天子。天子父母事天而子蓄万民。;刊授权君主治天下,这是天的旨意。君权神授意味着皇权至上,皇帝拥有至高无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往往把司法当成维护君主专制和驾驭官僚的工具。这种政治性考量甚至个人喜好、性格、喜怒哀乐的情绪等经常左右证据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商封王、秦二世、隋场帝等暴君就是典型代表。太宗尝与侍从论狱,魏征曰:场帝时尝有盗发,稍涉疑似,悉令斩之,凡二十余人。大理承张元济怪
4、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皇帝虽是最高的司法长官,但毕竟很少审讯详细案件,因而,这种稍涉疑似,悉令斩之的现象更多的是由酷吏秉承皇帝的旨意完成的,比方张汤、杜周、来俊臣、周兴等都是历史上以逢迎皇帝,曲法裁判而著称的助封为虐的酷吏。酷吏的产生,除了性格和贪心的因素外,多半与维护专制皇权的政治性考量相关。因而,中国历史上的酷吏,往往被皇帝作为维护专制王权的工具而加以重用。这样的情形史载不绝。在君权神授天意观的覆盖下,一旦至上皇权干涉司法,司法官吏就不得不把政治性的因素纳人案件的审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政治同司法混淆起来了。对此孔飞立曾感慨道,各级官僚取悦皇帝是贯彻司
5、法的中心环节。此话虽讲得有些绝对,但也是一种事实。(二)阴阳五行之道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哲学以为,天地自然、人类社会现象甚至精神现象无不遵循阴阳五行之道。阴阳五行之道在中国古代的思想领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人称其为中国人的思想律。自然,它也会影响到法律领域。其对传统证据文化的详细影响主要有:1.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阴阳五行之道的根本涵义或本质就是伦常之道。自然的阴阳秩序、五行秩序,实为亲亲尊尊、尊卑有序的秩序。人类应效法此种秩序,成就人道。口传统证据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天地秩序伦理化的结果。亲亲相隐制度;于亲亲相隐的儒家思想。西汉时,亲亲相隐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和明确化。汉宣帝地节四
6、年诏曰: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间这一诏令初次用允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不作证的正当性。此后至清,各朝代的律例都确立了容隐制并且不断丰富和完善,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沿用了二千多年,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tl可见,维护父子之道即护守君臣之义,因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2.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是传统证据文化的思
7、想基础。阴阳之道以为,阳尊阴卑,阴阳各有所司,不可或缺,否则,阴阳不调则会引起灾祸。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儒家从五行之道发展出来的仁、义、礼、智、信的五常思想也体如今传统证据文化的各个表现形态之中。能够讲,阴阳五行之道决定了无论是传统的刑事证据文化还是民事证据文化都是一种以德为主导以威为辅导的文化,德性原则是传统证据文化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刑事诉讼证据文化中的威比民事诉讼文化中的威更多一些罢了。德字在中国古代是一个长期被人们高歌的概念,也是历朝统治者反复弹奏的一个主旋律。,例固然不同的时代赋予德以不同的意义,但其义即为德行、德性、德品之类,至少也是主要包含此义,继而升华为一种法律(包括
8、习惯法)理念,而主要不是别的什么。佃铱此理解,德性原则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表现并不仅限于纠纷解决者在诉讼中的敦亲睦族,教化为先,而是通过详细的证据立法和司法,推德性原则于保护孤幼老废疾和情理司法之中。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一些旨在保护孤幼老妇废疾等的证据规范。譬如,(唐律疏议断狱)老幼不拷讯条规定: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下面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作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古代社会的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既要根据国法,又要讲理和情,达致理、法、情的和谐统一。就理而言,证据的采集与运用要符合事理、情理和天理,强调证据的准确可靠,行为的恰如其分。就法而言,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要遵循朝廷的法令,执行法令一定要出于公心。就情而言,是指在证据实践中,要注重诉讼双方的人伦关系,权衡实际,灵敏断案。三者都与德性原则密切相关。当然,德性原则并不否认威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思想基础作用。制度化的刑讯和残酷的法外施刑、诬告反坐、审案中的跪着听审与喝堂威、大胆刁民的呵斥等等无不散发出浓浓的威的气息。只不过作为一种思想基础,它不能与德等量齐观,它只能在德的指导下,与德结合,才能实现自然秩序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