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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关键词: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形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内容提要: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区两危,建设林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针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缺失的现状,研究了产权改革的法律形式,提供了产权改革的法律原则,分析了产权改革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概括了产权改革的物权根据,构建了产权改革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实现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必
2、由之路,是解决林区危机,建设林区和谐社会,到达林区社-义新农村目的的有效途径。改革的成败事关重大,改革途径的选择尤为关键。从目前改革试点的问题入手,我们能够发现;政策行政的引领占据主导地位,法制规范化存在极大缺陷。因而,为改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成为法学工作者的当务之急。本文拟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法律形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位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改革到达既定目的提供切实的法律理论支撑。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法律形式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同的国有林区存在不同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生态条件,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也存在差异。因而,在进行产权改
3、革时要根据本身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改革方式,不能追求千篇一律、整洁划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形式的价值在于使改革走上法制轨道。提供标准的法律形式,就使国家和改革相对人森林资源产权明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可预测。为实现改革目的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基本形式有三:契约形式、代理形式和共有形式。一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契约形式所谓契约形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经过中,国家采取与产权相对人订立契约的方式让与森林资源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完成产权改革的法律形式。详细契约形式主要是承包合同。国家是最大的发包方,林区职工是承包方。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林区职
4、工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二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代理形式所谓代理形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经过中,国家将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委托林业企业代为行使,国家是委托人,林业企业是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内,受委托人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委托人承当的法律形式。国家拥有森林资源,企业负责使森林资源保值增值。委托期限届满,森林资源产权重新回归国家。企业只是代理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不享有森林资源产权。三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共有形式所谓共有形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经过中,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享有森林资源产权,各主体按比例共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形式。其中,国家和其他主体能
5、够自由组合,其法律后果均为共有。二、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原则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原则是指在改革经过中指导改革始终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偏离法律原则的改革必然使改革误入歧途。一依法改革原则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应当制定系统完备的改革法律,使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国家法律的引领下完成改革任务。详细法律应当包括:法律形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法律解决纠纷机制等。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森林资源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只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才能确保森林资源改革规范有序。坚持森林资源依法管理的原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改革的经过中,
6、坚持改革既能够知足现代人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知足其森林资源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森林资源发展原则。详细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生态可持续性,森林资源的社会可持续性,森林资源的经济可持续性。生态可持续性指要合理地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社会可持续性强调知足人类基本的需要和较高层次的社会文化需求,在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提供充足而可靠的森林资源以知足社会需求。经济可持续性主要关注森林资源生产者的长期利益,重点强调森林资源生产中的效益问题,森林资源要持续发展,就必须使生产者有利可图。只要做到三者兼顾和协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三利益兼顾原则国有森林资源
7、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林业职工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经济得发展。其重点是要统筹国家、政府、个人三方利益。首先要保证林区职工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林区职工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林区职工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国家、政府的利益,国家、政府能够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可以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进而共享林业发展的收益,保证林业管理活动正常进行。在处理林区职工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关系上,既要确保林区职工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毁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利益兼顾原则的底线。
8、三、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程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经过中,法律规定的林业职工、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主体为完成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特定行为所设置的步骤、手续和流程。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时间及空间构成具有相对确定性。时间上是在国有森林资源改革完成之前;在空间上是国有林制度改革所涉及相应行为只能由被涉及到的主体以公开的形式表现和施行。法律程序是制度化的基石,是当代法律的特征之一。程序是一个复杂的经过,每一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完善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程序的失败。程序价值是一个多元的价值关系体系,它包容公正、效率、安宁、和平等多项内容。
9、因而,法律程序对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程序有利于维护改革法律的权威性程序有利于保证国有森林资源改革经过中法律、政策等得到正确的施行与遵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于实体法律行为,附属于实体法律行为而存在,是实现实体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方式。作为形式和方式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实现实体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律程序,实体法律行为便失去操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而操作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必然会背离法律设置实体权利义务的宗旨,有损实体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因而,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经过中,必须依靠一个完善的法律程序来保证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假如没有一个完
10、善的法律程序,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原因,就有可能借助程序的不完善,寻找法律的空白,违犯法律,毁坏法律的权威性,使国有森林资源改革失去法律的有效保障。二程序是保障改革公正进行的有效工具程序是保障社会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公正进行的有效武器。就法律程序与公正的价值而论,正当法律程序是克制专权,维护公正的手段。历史的经历反复表明: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法治社会不允许有绝对的权利,权利的网络必须是一个互相制衡、互相钳制的网络。而对权利实行控制的手段不只是实体法,更重要的是程序法。国有森林资资源在改革之前,固然在法律上规定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在实际上是
11、由政府所控制和管理,可谓政府垄断。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阶段,各种意见的表达需要一个整理的阶段,而在这个经过中原有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安宁,而不安宁是腐败滋生的土壤,因而,必须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经过中的程序建设,才能够有效的预防腐败,维护社会公正。三程序是化解改革矛盾吸收社会不满的必然选择程序能够给人们一个公正的感染和暗示,吸收不满,减少社会矛盾。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权利再分配的经过。每一个人都希望获得权利,由于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不仅仅有法律上的意义还有现实的经济利益。因而,在林改的经过中,假如没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必然会给人们一种暗箱操作、不公平不公
12、正的感觉,就会增加人们的反感,同时也会激起人们的不满,引起社会矛盾,使得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无法有序的进行下去。而公开的程序,使各个主体了解改革整个经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障改革的结果能够被各个主体所接受。四程序是提高改革效率降低成本的科学途径程序有利于提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效率,降低改革成本,加快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程序与效率之间本身就是矛盾的,严格的根据程序进行操作,可能会牺牲一些效率。但关键在于怎样看待这种得失。就事情本身的操作经过而言,讲程序会需要更多的时间,但假如不讲程序,出了问题,后续花费的时间以及由此造成损失就更大。我国是一个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的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改革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本身就需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努力。假如在程序上出了问题,就相当于改革走错了路,需要重新再来。实际上是增加改革的成本,降低改革的速度。国有林区的改革,必须坚持民主、公开、透明、有序的运作;坚持群众介入、民主议事;改革方案必须公开、公示;运作程序必须有序、透明。真正做到合民心、顺民意,切实保障林区职工群众的亲身利益,保障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