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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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下面是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学习啦我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浏览: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审讯长、合议庭: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以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实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

2、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下面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当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当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但是,辩护人以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成心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檀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道路偏左,速

3、度较快,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道路偏左,措施不力违背(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一样;一样。等,是齐一,等同。同等是表示一样、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构成负有齐一的、等同的、一样的、一样的责任。或者讲是由于宋、梁两人一样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宋、梁二人应当分别一样地共同承当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以为,过失犯罪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此也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别。根据罪责相当的原则宋

4、、梁二人应当分别共同承当本案的刑事责任。梁建龙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承当刑事责任,但也不应当把梁该承当的责任移加到另一个同等责任者被告人宋长青身上。为此,建议法庭根据本案详细情况,对被告人宋长青施以降一格处罚。二、被告人宋长青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长青在案发后能够生动投案自首,且为檀卷中(关于宋长青自首情况的证崐明)材料证明,因此具备了(刑法)第63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同时,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方为遇难者付出了巨额赔偿,进而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处理。这也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谢谢各位!此致临汾市法院刑事审讯庭临汾市律师:刘保庆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钟晓安交通肇事

5、案二审辩护及代理词审讯长、审讯员:面对一审讯决,钟晓安黯然涕下,其父亲一位身体强壮向往法律公正的农民也一时病倒,更不用讲他母亲整日以泪洗脸。对此,本辩护人感慨万千,本案的是非已经昭然于青天白天之下,为何还给诚实本份的良民负出沉重的代价?正义的天平何时才能在本案中体现公安然平静尊严?心灵之声告诫我,决不后退,为了法律的感情,为了权利而斗争,我必须为此而奔波疾呼!等闲视之,决不是合格的公民。由于我始终相信,法制的社会决不欺侮一个有良知的弱者。为此特作下面的辩护及代理意见:一、一审讯决认定受害人重伤、死亡系钟晓安行为所致的观点,纯属主观臆造,没有客观证据。一审讯决以为:被告人钟晓安违背交通管理法规,

6、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任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以为,一审讯决的上述认定没有客观证据。第一,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路呈西北向,长直线,水泥路面,道路宽10米,道路平直,路面枯燥,视线良好。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见检察院卷P12页);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证明本田CA250二轮摩托,灯光仪表正常,转向性能良好,制动性能符合二轮摩托车行驶技术要求(见检察院卷P20页);钟晓安拱述当时车速大概25码至30码左右,已开大灯(见检察院卷P33页);证人赵忠锡及余国英证明,车辆无碰撞及倒地状况。以上这些证据证明当时车辆行驶情况正常

7、,没有遭到非正常外力冲击。不可否认,在本案中钟晓安的摩托车没有上牌照,行驶时也没有戴头盔,其行为确实违背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根据瑞安市公安局交通巡查警察大队于2001年9月5日作出瑞公交巡(2001)肇字第5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是由于钟晓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至此,本辩护人以为,受害人郑雪芳在二轮摩托车后座掉下的真正原因不明,到底是遭受非正常外力造成的呢?还是郑雪芳本身原因造成的呢?,无法落实。所以从关键的证据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分析,无法得出钟晓安上述违章行为是事故的原因。相反从前述的辩护理由得知,摩托车的性能良好,

8、完全能够讲明摩托车没有上牌照与本案的危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其次,钟晓安不戴头盔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联络。即便本案钟晓安没有违章,也会因其没有报案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值得指出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客观特征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伤亡后果发生,或对于伤亡结果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其因果关系有较高的要求,不包括一般性的引起。本案钟晓安前述违章行为,对伤害后果根本不存在原因力,不用讲有一般性的引起,更不用讲存在决定性作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一审讯决上述指控纯属主观臆造,没有任何的客观根据,根本不能成立。最后,值得讲明的是,一审庭审时公

9、诉人以为,钟晓安允许郑雪芳没戴头盔手拿方便面及蝤蠓侧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属于违章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本辩护人以为,前述观点不能成立:第一,受害人手拿东西侧坐在摩托车后座不属于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反的观点没有法律根据?否则,请指出相应法律的法条根据。第二,受害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不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反观点缺乏事实根据。第三,受害人本人的行为,由钟晓安承当责任也于法不符。第二,郑雪芳从后座掉下,合理的解释应是本身头晕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时,郑雪芳已怀孕三个月,并有妊娠反响,常有恶心、纳差、头晕的症状。2001年5月4日郑雪芳因坐车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而到塘下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

10、断为:(1)早孕、(2)晕动症(见一审卷宗P18),所谓晕动症就是晕车、晕船等疾病的统称(见内科学P889,一审卷宗P15)。据钟晓安供述得知,当天郑雪芳因妊娠反响未进食。所以,受害人本身存在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头晕等客观情况。其次,从证人赵忠锡、余国英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得知,掉下时郑雪芳没有任何呼叫声,也没有用手抓扯被告人的身体或衣服,这充分讲明受害人掉下前意识是障碍的,否则,肯定会有应急反响,如喊叫等。最后,从法医鉴定分析得知,受害人是脑干损伤、后枕部骨折,符合意识障碍所致的一头栽下的摔伤特征。从以上这些情况分析可知,受害人从后座掉下,符合头晕等意识障碍所致,与钟晓安行为无关。一审讯决也根本无法合理排除这一情况。相关文章推荐:交通事故法庭辩论技巧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交通事故法庭辩论法庭辩论_法庭辩论技巧_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护词原告法庭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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