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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把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采集关于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欢迎借鉴参考。(一)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本质性问题,捉住外表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能够采取捉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捉住对方的错误本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把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案例: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施行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能否使用暴力,捉住这一本质性问题,将一讲即明,因此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施行暴力相威胁,本质是实行精神强迫,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对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
3、征。由于公诉人捉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本质,然后捉住其错误本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十分是被告人往往在成认本人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成心,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本人辩白,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白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本质问题,捉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本质问题便迎刃而解。案例: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
4、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本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捉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成认了不是借车,进而使偷车这一本质问题得以证明。此案公诉人就是捉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三)设问否认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来历证实本人论题的手法
5、。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话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认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把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讲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讲的经过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捉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进而到达自己否认的目的。案例: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白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把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白是记忆错误,这样就
6、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认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白不予否认,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能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假如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讲明被告人讲了谎言。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四)借言辩驳法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
7、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分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案例: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明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讲。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
8、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五)引申归谬法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本质所在,虽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唐的论题光靠指出本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唐的结论,进而得出对方观点为
9、假的辩论方法。案例: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固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如今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此没有到达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唐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下面结论:根据辩护人的讲法,毁人容貌一定要到达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到达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讯,以保留原状原形,证实本人被伤害到达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唐的,公诉人固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成心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到达了反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