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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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税收法治论税收法治-税务理论论文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固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便发生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税务理论论文:论税收法治。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一、税收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场。判定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

2、位法根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性,税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税法的统一性我国根据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全国立法的统一性,二级立法除民族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根据。税法的统一性就是税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3、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能够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操作性规定。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政府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利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施行关系到议会与政府的权利和利益,对本人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没有本质性差异。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国家权利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级受权,而政府制定税法则属二级受权,即人大接受人民的受权后又将这种权利转授给政府,现行(宪法)和(立法

4、法)对二级受权没有规定。税收立法权的统一如今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财产的重要机制,进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2.税法制度的统一性。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固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便发生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税收立法监

5、督,首先,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受权决定能否明确税收立法受权的目的、范围;其次,监督国务院能否严格根据受权的目的、范围行使该项权利,能否存在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行使;第三,受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否按(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法律;第四,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能否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对上位法违背,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和确定性。(二)税法的科学性1.税法科学性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依法立法是对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

6、科学性则是对税收立法的质量要求。衡量税法能否科学不仅要看税法规范体系本身能否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逻辑体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精神和详细法律规范能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否引导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维护税法的科学性就是提升税法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税法的执行具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缺乏科学性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2.加强立法适应性调查是实现税法科学性的基本途径。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不仅是对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的要求,更是对税收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求。目前全国上下二级立

7、法都比拟重视和强调立法的合法性,但对立法的科学性因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固然也有可行性调查程序,但由于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基本表现为税收立法的需求性,因而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律立法的社会现状。尤其是地方二级立法.相互抄袭严重,大多数地方立法大同小异,这有违设置地方立法的初衷,从全国性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已涵盖了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的全部内容,是对全国共性问题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解决各地的特殊性问题,体现各地立法的差异性。3.可操作性是税法科学性的重要

8、体现。税收立法第一,必须较为简单、易懂,能够被公众所领会第二,必须具有划分能否遵循或违背这个规则的标准界限,一旦规则遭到毁坏,无论政治家或是一般公众都能比拟容易地加以辨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财政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进而使他们信奉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因而在实体法的内容上应当确定无误、简单易懂和便于遵守执行,在程序法的内容上应当时序清楚、界线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是税法得以广泛遵守执行,并实现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税法的可操作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纳

9、税人权利保障程序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规定了税收征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在内的税收违法处罚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权利损害的救济程序,但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操作性缺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为了实现纳税人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纳税人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服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产物。公共管理成本通过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分摊是应该的,但这种分摊对纳税人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时需考虑公共管理的持续性和纳税人的生存和后续发展等个体特殊性。从税收与公共

10、支出的关系看,由于公共权利膨胀导致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管理人员的膨胀,进而导致税率的提高,税款征收的增加,这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从纳税人对税赋的承受能力看,税率过高或扣除项目不合理,会影响纳税人的后续投入和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纳税人根据税法承当不同的纳税义务,更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税法缺乏合理性从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学性,而要维护税法的合理性就要加强对税法立法的监督。税法的施行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征收,因而维护税法的合理性无论对纳税人合理财产权的保护,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特别

11、重要的法律意义。二、税收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法税收法定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施行必须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换言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没有法律根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法不仅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而且其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纳税人不仅承当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依法享受申请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拒绝非法征收和符合相关程序权利。 (一)依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税收法定课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必备要件,明确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定原则

12、的必要内容。税收负担应当是事先的、可计算的和可预测的,一切创设税捐义务的法律规定,就其内容、标的、目的及范围必须确定而使捐税义务人能够预测该税捐负担以及具有计算可行性。课税要素一般应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根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的遵守与执行既涉及定性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课税要素规定不全面或不明确,就无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给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带来困难,也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税务自由裁量的泛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它不仅要求税收立法应当体现税收法定,而且要求税法的执行、税法的适用、税法的解释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二)依法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

13、的监督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经过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合法例外,在税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是对税法执行的一种补充,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是税收合理性的重要体现。因而在税收法定原则上给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关键是自由裁量权多大才是必要的?怎样行使才算规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否需承当责任?税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首先,税法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精神,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种的设置,征收对象,纳税项目,税率等与税收负担有关的事项均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14、第三,应当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合法性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税法给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控制缺乏,税务机关既有征税权又有处罚权,行使还可自由裁量,使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强势地位愈加显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税法执行经过的合法税法是强迫性的法律,在课税要素充分知足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既符合实体法也符合程序法,并通经过序公正来保证明体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我国的税收征收与管理的程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无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救济程序,基本实现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缺乏之处:一方面在税收征收经过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另一方面缺乏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使纳税人和征收机关的地位悬殊,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未能被纳税人用来作为保护本身合法权利的一种选择。 (四)依法执法须由责任制度作保障有禁则必有罚则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才能保障令必行禁必止。权利既不能越权滥用,也不能放弃不用,否则都会导致责任的产生。目前我国税法对纳税人违法的责任制度特别完善,但税收违法仍频发,而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制度主

16、要体如今(行政处分条例)和(刑法)中关于渎职渎职的通用性规定。纳税人违法究其原因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利益驱动,税收法律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不配套、税收指标管理体制不完善,征管不力等。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导致执法违法的根本原因,责任制度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五)税收指标管理制度与税收法治不符国税、地税分设后,地方税收入主要知足地方财政的需要,地方政府重视,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将依法该收的税收上来,而国税的利益归中央地方分享,由于中央和地方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指标制,国税机关以完成指标任务为目的,并考虑地方利益需要,可能产生藏税和挖税两种倾响,但无论哪种倾响都是不符合税收法

17、治的。三、税收法治离不开对税法的普遍遵守制定税法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税法的遵守与执行,实现财政收入和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是保障纳税人普遍守法的基础查账征收是税务征管的基本方法,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状况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尽管税务机关有核定税款的权利,但毕竟不能脱离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情况,否则税务稽察也查不胜查。由于财会体制的改革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步子较快,立法跟进及时,国际化程度高,而税制改革则与政府管理形式的转换相适应,步子较慢,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财会制度不匹配,导致按会计法制度合法的会计行为可

18、能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改善税法的执法环境,须加强税法与会计法的配套,加强对财务会计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二)加强税务稽察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必要手段税务稽察是对纳税人能否依法纳税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加强税务稽察使纳税人违法的法律风险增大,进而促使其依法纳税。目前税务稽察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利税大户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依存度高,在税务稽察中与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稽察力度不同。纳税人为了本身利益的需要,从功利主义出发更多地选择与税务主管机关搞好关系,争取放松稽察,走过场,而不是严格遵守税法.并依法定程序维护本身在税务稽察经过中的合法权利。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使税务稽察真正成为税务违法行为无法逾越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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