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中国传统婚姻风俗有哪些的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析中国传统婚姻风俗有哪些的论文.docx(3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论析中国传统婚姻风俗有哪些的论文论析中国传统婚姻风俗有哪些的论文李桂梅禹芳琴8中国的传统文化风俗有很多,其中传统婚姻风俗的文化内涵是很多学者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学习啦我带来的关于中国传统婚姻风俗的论文的内容,欢迎浏览参考!中国传统婚姻风俗的论文篇1:(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风俗)论文关键词民国时期山东婚姻风俗观念变迁 (论文摘要通过对民国时期山东婚俗的考察,能够看出妇女自由平等的思想也开场渐渐觉悟。要求摆脱传统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山东人守礼重节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十分是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教观念在妇女的婚姻生活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婚姻观念上,妇
2、女们严格地遵循着“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更二夫的婚姻观念,所以即便本人的丈夫死去,甚至早年逝世,也大都以守节而终。在民国以前,山东妇女的节烈之风盛行,寡妇守节、殉节的事件不胜枚举,而寡妇改嫁则是被世人瞧不起的事情。但自民国开通风气以后,婚姻自由得到社会上开通人士的大力提倡,妇女的贞节观念渐渐淡化。城市中出现了自由结婚、离婚自由的新气象,各县也开场有了改嫁的现象,但仍为数不多。民国时期山东妇女改嫁,大都出如今城镇或农村的贫寒之家,而a绅大户人家仍多重守节,且以寡妇改嫁为耻。寡妇改嫁多是为生存问题,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这一时期各地的寡妇改嫁也有不同的风俗。有
3、的地方是寡妇必须在丈夫死后,为夫守孝3年或1年后方准改嫁,如齐东县“须守节三年后并得两面家长同意始行之nx.Pb0莱芜地区寡妇“须经过夫死一年方可改嫁IIXt.,P178rsquo;0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潍县“贫寒之家的寡妇“不待夫死三年而改嫁,多由母家主持,夫家不过听之罢了。;2桓台县寡妇改嫁多由“夫段无子女可依,乃自由改嫁l(.t.P47。从上述几个事例中能够看出,固然各地出现了寡妇改嫁的风气,但妇女的改嫁大都是被生活所逼、无奈之下的举动。而大多数寡妇,尤其是在那些讲究“礼仪廉耻的家庭里,寡妇仍多守节,以改嫁为耻。潍县、济阳、长清、莱芜、肥城、滨县、洒水、峰县、邦城等县,“守礼之家,蠕妇守
4、节以终者,亦多有之,而“夫死改嫁,人多耻之。这些风俗反映出社会上对寡妇的轻视和鄙夷,以及寡妇对本身改嫁的无奈。寡妇改嫁的形式各地也有所不同,有的寡妇改嫁他乡,有的寡妇就地招夫人赘,还有的寡妇嫁给其丈夫的兄弟,称之为“寡妇转房。近代山东的寡妇改嫁以前者形式居多,后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青岛水灵山岛一带,因该岛“孤悬海中,男多女少,娶妻不易,故兄亡能够嫁叔,弟亡能够嫁兄,大有康藏风可云。3j寡妇改嫁时的婚礼仪式也极为简单,不仅娘家和原来的夫家不重视,且改嫁的夫家也多草草了事,迎娶极为简单,与女子初嫁时的婚礼场面相差甚远。在山东各地,民间大都有“大娶和“小娶的风俗。“大娶即指富有人家举办的婚礼,其婚
5、礼仪式办得格外隆重热闹;而“小娶则多指贫寒人家的婚礼,其仪式极万简单。如曲阜一带的婚姻风俗中就有“贫者不亲迎,岳家送妇至门,俗呼小娶。一切礼节俱从简单矣。4j(P37.ycj俗)而寡妇改嫁时,娘家不再陪送嫁妆,男方家里多采用“小娶仪式将女方娶进家门,婚礼仪式极为简单、冷清,甚至不用鼓乐和花轿,也没有凤冠霞被,而且多在夜间举行仪式。此外对于妇女改嫁多以“再醛称之:“再醛,在青岛风俗中并不特别重视,惟改嫁之时,不能鼓乐前导,乘舆出发仅由迎娶者率驴车一辆或驴马一头,于寅夜陪往夫家罢了。lsquo;3夏津县寡妇改嫁时“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以车不以轿,故俗称lsquo;拉后婚rsquo;。此种婚姻
6、,邑颇不少,但大多数是嫁给中年以上丧妻者f51(#L志#L俗rsquo;。不管是“小娶,还是“拉后婚,这都讲明到了近代寡妇改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伴随着新式婚姻观念的传播,人们已渐渐开场接受妇女能够再嫁的观念。在青岛一带流传的民间歌谣“吃汉子就反映了寡妇改嫁的风气已经在民众心中存在:“吃汉子,着汉子,死了汉子,嫁汉子。lsquo;3这首民谣反映出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仍然存在,如女子出嫁后生活完全依靠其丈夫,即“吃汉子,着汉子;而后两句“死了汉子,嫁汉子则反映了当地民众头脑中已有了改嫁的意识。但由于人们头脑中的“从一而终、“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旧观念、旧礼教的束缚,寡妇改嫁相对于男子续娶现
7、象还是少之又少,且在各地风俗中,男子续娶仍较为重视,其婚礼仪式与初婚无大差异,更为特殊的是,男子续娶的妻子多是未婚的女子。由此可见,寡妇改嫁仍遭到世人的种种歧视和社会的不公正待遇,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思想照旧在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民国年间山东离婚案件也时有发生,各地离婚风俗也多有不同。据民国初年政府对民间风俗习惯的调查记录得知,山东省像聊城、临沂、即墨等县,已出现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临沂县有“翁父为子女协议离婚的习惯。“乡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贫不聊生者,即远赴关东以谋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顾,其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株守。若历久不归,又不寄信,是已存亡莫卜,经女之父母与其翁姑协商,具呈
8、到县请示批准后,即令其女改酞。6X下,P822rsquo;即墨县“翁姑为子媳离婚的习惯与临沂县的离婚习惯相类似。“贫寒之家娶妻后远出谋生,有至数年不归,并无音信到家者,其妻因糊口无资,得察商翁姑另行改嫁,如得同意,即由翁姑主婚,收取相当之身价,通常亦谓之离婚。?6KF.P823)民国初年公布的民律亲属篇草案中规定:“夫妇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都可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当时的乡村人民不懂得法律,因此离婚多采用自行协议离婚的方式,有的是女方迫于家境贫寒、为生计而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女子的公婆提出的,都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聊城县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必盖指印的习惯,详细的情况是:“已成婚者之离婚,必盖
9、指印于离婚契约上,为证其余。未成婚前解除婚姻预约者,第双方退还婚书罢了。?6X下,P817rsquo;以德手印的方式双方达成协议,是民间老百姓普遍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方式。这种方式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同时,从这则材料中,我们可以以看出自民国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渐渐发生变化,男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度也在逐步加大,不仅婚后能够离婚,而且结婚之前可以以解除婚约,足见婚姻的自由程度在民间渐渐扩大,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渐渐转变。自进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随着民主、平等观念渐人人心,政府也开场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及一些婚姻陋俗进行改进。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根据清末至民初各地风俗习惯
10、调查记录制定并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中第四编亲属篇第二章婚姻第一节婚约中对婚约的缔结与解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未成年之男女定订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于离婚问题,第九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婚约定订后再与别人定订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定订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定订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定订后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rsquo;
11、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民法中有关家庭和婚姻方面法规的修改和重新公布,男女在结婚离婚自由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民间也有了类似离婚的民谣在流传。20世纪30年代,青岛一带乡村中流行过一首民谣“小花盆:“小花盆,生青菜,两口子打仗要分开,你分里,我分外,分了枕头分铺盖,养个儿对半分。3从这首民谣当中,我们能够得知,当地的民众在那时已经有离婚的意识了,但只是惜懂的意识,尚未构成当代的离婚意识。寡妇改嫁和离婚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妇女自由解放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忽略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视详细情况而看,即改嫁、离婚与否应按妇女本身的意愿。比方对寡妇再嫁问题
12、,完全以寡妇个人为准。假如她与已故丈夫情深义重,或因孩子、年龄、公婆等因素而不愿再嫁,守节也不是不能够的;假如与已故丈夫感情不合或淡薄,或者因年纪尚轻、无子女及生活等困难而再嫁,也无可厚非。离婚案件也理应与此类似,即我们提倡结婚、离婚皆应自由、自主。所以我们不能以妇女改了嫁、离了婚就以为是社会进步、妇女自由了;而应看在这一经过中妇女能否处于主动地位,即妇女能否具有婚姻的自主权利了。只要妇女本人把握了婚姻的自主权利,能够主宰本人的婚姻了,才能讲妇女较以往进步了,自由了。早婚风俗,是中国传统婚姻风俗中一种日久年深的陋习。尤其在山东,“男子早婚和女大于男,为本省最通行之习惯。l6(下middot;P
13、RISrsquo;直到近代,山东社会早婚风气盛行照旧。像寿光、宁阳、青城、巨野、淮县等地,早婚风俗相沿已久,“男子成婚年龄,普通在十四、五岁之间,甚有早至十二、三岁者。若逾十五、六岁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为耻。殷实之家,此风尤甚。至女子出嫁多在二十岁上下,其故因本地习惯以女子年龄比男子较大为合宜,竟有大至八、九岁者。?bbl(下middot;1从这段材料看出,不仅男女结婚年龄较早(相对于当代结婚年龄而言),而且有“女大于男的风俗。历城、观县等县“俗多早婚,有女大于男六、七岁或七、八岁者。6(,P814rsquo;章丘县“男子结婚多在十五岁左右,每喜娶长妇,盖因男子弱冠,往往外出经商,娶妇为照料
14、家事计,竟沿成此习也。?g青岛一地男女订婚年龄“大抵甚幼,男女四五岁即有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者。其中幼男壮妇交相匹配者,更属数见不鲜,乡民谓之lsquo;管家媳妇rsquo;。?X3110喻淄县“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谓之“看孩子。邹平县有“织布养夫之习惯,即“乡民有子十三、四岁,即为授室。大都女大而男小,甚有长之七、八岁者。娶媳之后,由翁姑与儿媳棉花若干,或洋线若干,令其纺织布留作资本,以余利供应其夫衣服之费。嗣后其夫衣服之优劣,翁姑盖不过问。长清县也有类似“织布养夫之习惯,其“河西男子皆早婚,甚至十二三岁即有娶妻者,妻年恒长有至八九岁者,其原因父母为子娶妻后,凡其子
15、衣被皆令妇纺织备置X卷二腆志下WIFic德平县“家无兼下,即为幼子娶长媳,长于子至十七、八岁者,意在娶媳持家,故名“管家婆f1CF.P188lsquo;c从上述各地婚姻风俗来看,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皆存在早婚现象,且早婚的名称也是无奇不有。本质上,这种“管家媳妇、“看孩子、“织布养夫和“管家婆的习惯都是早婚陋俗的变相反映。男女结婚年龄之早,可从民国时期编写的(山东政俗视察记)中关于山东各地婚姻年龄的调查得知,如从表1可知:山东各地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男子结婚年龄大都集中在1217岁之间,而女子结婚年龄以1719岁者为多;而且在山东中部、西部、北部各县普遍存在女子婚龄大于男子婚龄,有的相差三四岁
16、还属正常,更甚者相差十一二岁。夏津县“女长于男事极普通,往往差七、八岁,甚有差十余岁者。hI卷五辫L#Lfal这就造成很多的“少夫老妻现象,“丈夫方在壮年,妻室已成老媳,致使夫妻感情不能融洽者,往往有之。可见,这种早婚和“幼男娶长妇的风俗,给家庭生活和婚姻生活带来很多不协调,也造成很多婚姻悲剧。在一些当地的民歌民谣中,我们可以以看出早婚的流行。如在青岛地区就有一首“玉蜀黍的民谣:“玉蜀黍,开黄花,小姐爱我我爱她。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rsquo;,口队这句“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分析得知,当地男婚女嫁的风俗是男子年龄要小于女子年龄。而早婚的害处,也在民谣中有所反映。随着民法中
17、婚姻条例的出台,早婚现象日益遭到社会的反对和法令的禁止,人们也开场反对早婚,在个别地区还流行着反对早婚的民歌民谣,如夏津县就流行着这样一首“早婚之害歌: “最可叹,风俗差,小小孩童就成家,新郎不过八九岁,娶妇倒有十七八。丈夫小,媳妇大,研桑身体真可怕,夫倡妇随全不懂,怎能宜室又宜家。在婆家,劳碌煞,苦笑无常要哄他,心中有苦讲不出,难免心猿合意马。还指望,他长大,苦尽甘来渡年华,谁知男大女已老,忘掉当年是结发。耳又聋,眼又花,满脸皱纹掉了牙,返老还童无方法,活活变成母夜叉。不是打,就是骂,终日吵闹乱如麻,不是冤家不聚头,这才应了那句话。夫合妇,年纪差,况且祸根早种下,坏人引诱有外遇,丑声百出最可
18、怕。更有那,手段辣,本夫常被奸夫杀,家败人亡无下场,方知早婚害处大。劝同胞,觉悟吧!男大当婚女当嫁,第一年龄要相当,恩爱团聚幸福大。这首“早婚之害的歌谣栩栩如生地为我们展现了早婚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的悲惨和不幸;也反映了此时的人们已开场觉悟,反对早婚,反对婚姻中男女岁数相差过大,提倡男女婚龄相当,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已渐渐开化,早婚风俗在近代新的婚姻又见念的冲击下,将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婚姻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为男女婚姻自由和提倡晚婚提供了便利。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
19、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如有违背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采取相应措施,命令全省各县市政府“布告民众不得早婚。济南市政府“奉令后,布告民众一体遵照nA01934年9月,国民-山东省-部报送办理改善婚丧L仪等民间风俗情形致中央民运会公函中,济阳县和金乡县都提出了改革婚丧风俗的要求和规约。其中,济阳县在订婚结婚年龄上要求严格根据民法所规定的年龄,绝对禁止早婚。可见,政府在革除早婚之弊方面也下了大力气。早婚现象是与童养媳的存在息息相关的童
20、养媳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陋习。到了民国时期,童养媳在各县仍然存在。这些童养媳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人家。由于近代社会的不安宁,加之灾荒的频繁发生,很多家庭实在无法生活,不得已将家中的女孩子卖给别人家里作童养媳。像历城、东阿、德平等县的“团聚媳妇和临淄县“看孩子的风俗,其本质就是童养媳的一种变相反映。历城、东阿、德平等县“贫家子女图省嫁费,将幼女送至夫家,由夫家养育至成年时成婚。亦有将逮成婚时,送女回母家,择日迎娶者。盖即童养媳也,亦谓之lsquo;团聚媳妇rsquo;。lF.%rsquo;临淄当地的一些“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名义上是“看孩子,而大多是给公婆家干
21、活。可见,童养媳这种婚姻陋俗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根深蒂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政府加强了对传统生活中一些陋俗的改革。1929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编中明令规定禁止早婚和童养媳。这一法令保护了童养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使童养媳陋俗的铲除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除了上述婚姻风俗之外,山东婚俗中还有续娶、赘夫、一夫多妻(纳妾)等多种婚姻风俗,但因资料零散而不充足,故在本文不做阐述。伴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纵观民国时期山东各地的婚俗情况,新的婚姻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确立,妇女本身的思想也渐渐开场觉悟。要求摆脱传统的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
22、的关键。而民国政府在婚姻上的改革及其制定的相关法令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婚姻陋俗的革除。中国传统婚姻风俗的论文篇2:(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摘要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构造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构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国传统社会重出身、重钱财以及婚姻中遵守父母之命的特点照旧对现代社会产生着影响。 关键词婚姻观;特点
23、;影响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不管在封建社会还是当代社会“跟谁结婚一直是婚姻前男女双方考虑的重要问题。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婚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繁衍需要,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存在的生理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婚姻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求偶行为,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则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1心理学家则以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其中包含伴侣之间情感的亲近、性行为的专一,以及短期和长期的承诺。而法律强调的则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互为伴侣、相互提供性的知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以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
24、属性。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除传宗接代以外,还要符合当时社会对于社会阶层,经济地位,文化因素的要求。纵观整个历史发展的经过,我们会发现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的婚姻观念上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影响的不仅仅是当时的社会,对后来的社会发展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关于婚姻观内涵,心理学家倾向于将婚姻观作为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强调其对人的行为、态度及认知的影响。美国学者Craddock将其定义为,已经进入婚姻经过中的人们的终极与工具价值观,强调婚姻观的现实作用。黄希庭提出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对于婚姻问题的详细体现,是回答为什么结婚,选择什么样的
25、结婚对象以及追求如何的婚姻生活等的观念系统。3总体来讲,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构造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某种婚姻观念一旦构成之后,就会成为制约和规范两性关系的指导思想,约束人们的婚姻意识和行为。2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2.1家长包办中国自夏商时代开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自上而下的嫡长子继承制。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封建统治者对婚姻制度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西周时期的婚姻必须符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同性不婚。4先秦两汉时期,统治者重整婚礼,强调婚姻要符合礼仪礼制和儒家的伦理道德
26、,而婚姻关系中人们关注的是怎样符合礼制礼仪和孝悌之道,婚姻的决定权仍在父母的手里。5但是直到清朝时家长主婚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在清朝,不管是在法律条文还是在实际生活方面,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都达道了极致。(大清律例middot;户律middot;婚姻middot;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青年男女没有权利选择本人的配偶。6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使得私定终身被视为非法,男女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2.2注重婚姻的繁衍作用从历史发展来看,婚姻观基本能够分为生育型和爱情型两
27、个类型。在封建社会,婚姻的本质在于宗族的延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姻具有维护本家族的功利主义,生育子女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家庭的劳动力。夫妻双方的任务始终离不开对祖先的祭祀和对后代的延续,所以那时的婚姻对家族的关系重,而对个人之间的关系则极为稍微。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婚姻具有特别圣神的意义,男女婚姻是“承天体之性配合而成,当时的婚姻观基本上都属于生育型。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注定使婚姻不能走上“自愿结合式的爱情型道路。春秋时期,齐桓公下令“男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越王勾践曾下令“男二十,女十七不婚,其父母有罪;汉惠帝时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国库收入,下令“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增收五倍的人
28、头税);而至今农村照旧流传有“早种稻子早得谷,早娶媳妇早得助,早生儿子早得福的谚语,反映了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在于繁衍人口。2.3男尊女卑中国历经几千年的父系氏族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一直传承至今。婚姻中的重男轻女的情况能够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婚姻确实定经过中重视直系亲属中男性长辈的意志;一种情况便是婚姻关系确定以后,在婚姻生活中的男尊女卑。从婚姻的仪式来看,所有的的仪式必须经过族中男性长辈的过问,女子出嫁的时,父母会告知:“必敬必戒,无违夫子。所以古人讲,夫为妻纲,与君臣、夫子夫妇并列。7而从周代开场,女子便开场遭到三从四德的束缚,家庭中“男外女内的格局已经构成。“治内之妇必须以治外之
29、男的意愿为依归,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利,只要附属的家庭地位。而传统社会的贞操观,则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封建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作为男子,能够同若干个配偶发生性关系,生育出本人的子女;而作为女性一方,则必须严守一夫制,只能为如今的丈夫生育子女。封建社会为贞洁烈女歌功颂德的现象,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2.4等级森严西周时期,法律规定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对通婚范围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根据(左传)记载,天子家族只能与诸侯国王室通婚,而诸侯国王族之婚姻也均在不同姓的诸侯国王族中缔结。魏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随着士族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建立,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30、。世家大族在婚姻问题上特别讲究门当户对,在婚嫁对象的选择上均为对方的政治地位为标准,门阀士族为了保持高贵血统纯净性,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重门第具有不同的内涵,早期封建社会注重的是出身血统,而随后的朝代则主要以政治经济地位来衡量门第能否相当。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士族制度逐步瓦解,然而门当户对逐步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风俗,甚至成为婚姻的唯一条件。8到了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门当户对制度逐步演变成为“良贱不婚,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遭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身家清白的人不能与贱籍人通婚,否则会遭到刑事处罚。2.5重钱财人类自古至今所经历的婚姻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
31、史条件,十分是经济基础相联络的。到了宋代,随着战乱的结束和科举制度的日益完善,门阀制度逐步瓦解,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宋代婚姻的最大特点就是“婚姻不问门阀,门第观念日益淡薄。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也被打破,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日益疯狂,婚娶重钱财的观点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甚至在官僚士大夫阶层在婚嫁时,也不再顾及门第、社会等级等观念,而以对方的家庭能否富有为标准。到了明清时期,在婚姻观念上门第、出身的的思想愈加淡化,而财富却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诚如时人所讲:“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姻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
32、者。9在婚姻嫁娶中,索取财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间的贫贱女子甚至由于出不起嫁妆而至老不得嫁。2.6对待“性问题上两面性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婚姻观念从原始社会的“男女杂游,不媒不娶的乱婚年代逐步发展起一套冗杂的婚姻礼仪与规范。对性的态度逐步构成一种两面性的状态。性态度的两面性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男女两性的不同要求;二是纲常伦理与社会风俗的矛盾。春秋时期即开场把公开议论男女房事视为欺辱之事,女人不能抛头露面更不能与丈夫以外的男人私下接触。到了宋代以后,女性更是被与世隔绝,未婚女子要固守闺房,已婚女子需居于内室。与此相反的,男性纳妾招妓等好色之风却日盛不衰。另一方面,儒学家竭力建立一套严格的纲常
33、伦理制度,试图以“礼来限制色欲,宋明理学家则从“尤物移人的女色诱惑论出发,以为男性要抵制诱惑,做一个有气节有道德的“君子;另一方面对妓女特别的憎恶与鄙视。10而在现实生活中“色一直为世俗所津津乐道并由此产生了丰富的文学作品。“嗜色与“戒色成为每个朝代的纲常伦理与社会风俗之间的矛盾焦点。3中国传统婚姻观的影响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传统的婚姻观念并没有在某个历史阶段完全的消声匿迹,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且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构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建国6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
34、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恋观逐步向自由婚恋观转变。20世纪80年代,黄希庭等的调查表明,男大学生择偶条件的重要性依次为:性格喜好,道德品质、才能、身材容貌、经济条件;女大学生择偶条件的重要性依次为:性格喜好、才能、道德品质、身材容貌、经济条件。调查还发现,多数大学生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还是考虑的比拟周全,同时以功利为结婚条件的增长趋势也稍见明显。11进入21世纪后,青年的婚姻观念逐步向物质需求转移,对结婚对象的本人成分、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等政治条件降至40年来的最低水平,而对住房、职业收入等物质条件的重视程度和期望值大幅回升。12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愈加多元化,而市场经济多具有的功利性和社会道德的多元化
35、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从中国传统社会延续至今,门当户对、钱财等等,照旧是现代青年男女选择结婚对象时考虑的重要条件。所不同的是,如今这些传统的婚姻观念往往具有一些新的时代内容,通过愈加详细的形式加以表现。参考文献1刘封.试论婚姻的本质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65-70.2陈昊,黄国荣.也论婚姻的本质属性J.法制与经济,2007,(06):58-59.3黄希庭,郑涌.现代中国青年价值观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4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5张淑一.近二十年的先秦婚姻史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报:社会
36、科学版,2020,(03):79-84.6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顾鉴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李金河.魏晋隋唐婚姻形态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5.9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0吴诗池.中国人的婚姻观与婚俗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11黄希庭,徐凤妹.大学生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2种道平.近十年我国青年择偶标准研究述评J.青年研究,2003,(02):13-18.中国传统婚姻风俗的论文篇3:(论析中国传统婚姻风俗的文化内涵)论文关键词:传统;婚姻;风俗;文化论文摘要
37、:中国传统婚姻风俗蕴台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表现为:婚姻依礼而行;婚姻重礼轻爱;婚姻中浸透买卖关系,婚姻体现着等级差异和阶级限制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台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婚姻风俗是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反映一定婚姻意识的积久成习的婚姻行为,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相貌,而且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宗教观和心理发展态势。中国传统婚姻风俗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一婚姻依礼而行我国素称“礼仪之邦,叉把婚礼看作礼义之本、“人伦之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只要正婚姻夫妇秩序,
38、才能正其它社会秩序,才有社会的礼治。所以礼出于婚,婚出于礼,男女结合必须依礼而行聘娶,到达“序人伦、“别夫妇的目的。“伏羲制嫁娶始向礼婚发展,至周代礼婚已日臻成熟,细分为“六礼。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以“义而起,以“仪而明,包括“义与“仪两部分。“婚义是指婚姻的本质表现,即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如周代的同姓不婚,南北朝的士庶不婚,唐宋的良贱不婚,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婚姻规范。“婚仪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礼仪形式和程序,这就是从周代开场实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义与“婚仪结合,是社会对男女婚姻认定的基本根据,其中的礼仪程序尤为人们所重视。“六礼备,谓之聘.六礼
39、不备,谓之奔,没有婚礼的结合将遭到世人的指责,甚至被世人贬为“私诱或“淫荡,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社会所成认。根据陈顾远先生的观点,中国的婚姻不属于宗教婚.也不属于法律婚.实为另一种形式婚mdash;mdash;礼仪婚。陈先生以为世界上关于婚姻立法的观点有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持形式婚主义。形式婚从社会成认的角度讲,由宗教认可的称为宗教婚,由国家法律认可的称为法律婚。西方婚礼形式是以宗教婚为起始的。中世纪_的气力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婚姻关系受宗教法律所支配,结婚必须在教堂举行婚礼,婚礼由神父主持,二人或三人证婚,新郎新娘要在神父面前公开表示婚姻意愿,得到神父的祝福,婚姻才得以成
40、立。法律婚是从法国大革命后开场的。1791年法国公布革命宪法,公布“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以为宗教不应过问婚姻.从此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叉开场实行法律婚。陈先生以为“中国古代自有礼制后,非当于礼者不视为婚姻。婚姻讲究礼仪程序.实行的是礼仪婚。在历史上,固然也对婚姻作了法律规定,但法的作用是以律辅礼,不依礼而行,便以法刑之。我国从周代开场,男女之交出于礼者.必人于刑.自秦汉以来,都是依靠法律到达“明刑弼教,制裁反礼而行者,“法不过是推动礼的工具.礼才是最根本的东西,是立法的基本根据。我国古代对婚姻的法律规定远远迟于礼,是以刑辅礼,法在刑后。法律对婚姻的作用是逐步加强的,最后才成为礼法并行,但仍然是法
41、在礼之下,法是礼的延伸。婚姻仍然是礼婚,正如明代王稀在(七出议)中所讲:“礼与法非二物也.礼者防之于未然,律者禁之于已然,皆缘人情而为制,礼之所不许,即律之所不容,出于礼而人于律也。直到民国时才产生当代意义上的法律婚。就是到了如今,固然封建社会制度被消除,法律成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但传统风俗的气力和影响是宏大的。在我国民间生活中,老百姓对婚姻的缔结只认风俗习惯,而并不诉诸于法律。尽管在我国只要结婚登记才是唯一的合法的手续、登记结婚而不举行婚礼,并不影响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建立.但事实上领了有法律意义的结婚证而未举行婚礼的男女,通常仍不被周围的人视为夫妻。二婚姻重礼轻爱传统社会,婚姻是“合二
42、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大事,男女的缩台不是个人本人的事情,是关系到男子所属的大家庭,乃至家旅的大事,成婚不仅是为个人黑妻,更是句父母娶媳,为宗族娶妇。因此六礼完成,婚姻经过并未结束,还有成妇之礼,即翌日拜见姑舅,奉水奉饭,“三月而庙见,祭拜祖庙以告祖先。所谓“妇者于舅姑,和于家人,而后当于夫。透过中国人的传统婚姻风俗,不难发现,传统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及宗族。婚姻是家族行为,只要婚姻台乎礼仪,是经过明媒正娶的,那么婚姻就是合理合法的。至于两人“爱还是“不爱那倒是无所谓的,个人的意愿和意志须服从于家族利益。因此即便夫妻情深,只要公婆不容,就要出妻离异。而夫妻相恶,但公婆以为媳
43、妇“善事我,则不能离异.必须“子行夫妇礼没身不衰。夫妻感情在婚姻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男女结合不是为了他们本身的幸福和感情的知足。“广家族、繁子孙.传宗接代才是男女相交的主题.所谓“非为色也,为后也而且在道学家看来.婚姻中其他附加的感情越是冷淡.下一代品种越是纯正,越是精致越近于“人。为了肯定婚姻中的“伦理性,不惜将婚姻中“性爱因素降至到零点,“仿佛两个牲口听着主人的命令:咄,你们好好地住在一块儿罢了。中国人这种重子嗣的思维定势,在婚姻风俗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婚礼仪式中有很多内容都是祝福新婚夫妻多子多孙的。如新娘上轿前,在花轿内外遍撇谷豆,到达夫家以后,新娘下轿,亦照撇,这种撒谷豆的风俗的寓意就是
44、祝新婚夫妇多子多福新娘人洞房时,用食物和钱币撒向床上,称为“撒帐.所用食物一般为石榴、粟子、红枣、长生果等,石榴多子,枣子谐“早子,“粟子谐“立子,是取早生贵子之义。人们以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假如妻子不能承当这一使命,那么丈夫能够堂而皇之地纳妾,可以以理直气壮地“休妻。夫妻关系是要服从亲子关系的,女人在家庭中充当的是生儿育女的工具。女人如此卑微的地位.使得夫妻之阃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感情,正如恩格斯所言:“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并不是主观的喜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传统婚姻重礼轻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婚姻的缔结上,只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谈个人意愿。(
45、礼记middot;坊记)中记载了孔子的阐述:“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别也。孟子也讲:“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周人皆贱之0-7J周代国家还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这就是“地官媒氏。(周礼)中讲: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半的意思,媒氏主台其半,让男女台起来成为夫妇。但媒氏在“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时,可以对“奔者不禁,可见当时“媒氏对婚姻的干涉还是比拟宽松的。但到了唐代,“媒妁之言写入了法律条文中,(唐律middot;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宋、元明、清的法律也同样对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作
46、了基本一样的规定.并讲明对于违律娶嫁的,也处罚媒人.媒人在婚姻缔结上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作用。在宗法礼制发展到极致时,“媒妁成为阻碍男女自由恋爱,制造不幸婚姻的一种手段。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种重礼轻爱的婚姻风俗,使爱情的追求始终不能融人道德评价的尺度,也阻挠了爱情价值观的发育。一方面它抵抗不住以“礼为规范的传统价值观的挤压和围剿;另一方面,它也无力肯定与保护与之相应的婚姻行为。以致于爱情意念只能向虚幻的世界转移,人们要追求的理想中的婚姻和爱慕的意中人,也只要在想象中的神仙世界得到知足。因此南朝的乐府民歌,唐代的传奇,到宏篇巨著的明清小讲,固然保持了歌颂爱情的传统,但其创作路数发生了重心的变化
47、,即从现实主义向浪漫主义转变。如元代末期郑光祖的(倩女离魂)就是以浪漫主义手法讴歌爱情的佳作。延至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现实社会所有实现不了的理想婚姻与爱情.只要到了鬼狐世界才能实现。这本质上反映了“礼的价值观对爱情的围剿,也是对非人道的礼教统治的控诉。三婚姻中浸透买卖关系传统的礼仪婚是聘娶婚,它是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则为妻、“无币不相见成为不可动摇的婚姻原则。尽管中国婚姻的“六礼在历史上曾有过变化,但纳征这一环节是没有去掉的,而且越来越得到强化。聘娶婚中收受聘礼这一方式,就使它掺人了很多买卖婚的因素,而假如把经济价值作为婚姻的唯一目的,那么聘娶
48、婚将最终成为变相的买卖婚。聘礼多少,往往成为嫁女的身价,因此婚礼讲排场、比阔气、竞奢华之风由此产生。聘礼,又称聘财、聘金、财礼、彩礼。按六礼规定,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各个程序中,男方家都要向女方家送礼,除了纳征外,其余五礼都以雁为贽,这一礼物有象征意义。但是雁只是联姻经过的仪礼用物罢了,人们最讲究的是纳征.只要纳征的礼物最重要,是正式的聘金、聘财,此礼一成.男女双方都不能轻易悔婚,否则不仅舆论不容,而且要遭到法律处分。“诸许嫁女,已报婚书或有私约,或俱受聘财而辄悔志,杖六十,婚如约。无论有无婚书或私约.只要受了聘财,婚姻关系就遭到法律保护,聘礼是婚姻的核心和重要条件。汉代时婚姻重财的风气日盛,东汉时议曹史展允,非常勤奋,但家境贫寒,年近知命还未婚配,最后他的长吏李固向僚属募得聘金二三万钱,才了结其婚姻。唐代索要财物更多,唐(通典)引太极元年唐绍上表讲:“士庶亲迎之礼,hellip;hellip;邀其酒食设为戏乐,近日此风转盛,上及王公。乃广奏音乐,多集伴侣,遮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愈万计;遂须障车礼贶过于聘财,歌舞喧哗.殊非助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