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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法学论文电大法学论文秋梅年(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1924年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威斯比规则)、2020年(鹿特丹规则)等等。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来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发生,是相较来讲较好的一种方式,但也具有作用的对象有限、作用的范围有限、作用的效果有限的局限性。(二)国内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在国内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的海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基本上在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例如,美国在1986年规定了最低联络原则,即以被告出如今其管辖区域内为根据行使管辖权,但若被告只是短暂出现,与该区域的联络微弱,则
2、不容许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制定专门的海事管辖权规范,但很多国家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适用于海事诉讼领域。在国内司法方面,各国司法机关也有意识得通过司法解释的运用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国内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时基本上都能本着维护公约有关条款统一性的立场,使得条约的规定在国内能得到良好执行。(三)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各国对待怎样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立场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不尽一致。纵观两大法系,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下面形式。1.非方便法院非方便法院,是指当某一涉外海事纠纷存在多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时,受理
3、案件的管辖法院通过对多国法院间进行比拟,综合考量涉案当事人介入诉讼能否方便、管辖法院行使审讯权能否方便等众多要素,若以为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适宜,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该制度现已成为众多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成认和推行的法律机制。在实际运用中,该机制的适用需赋予法官灵敏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固有确实定性、稳定性和封闭性,该机制目前并不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待见。2.成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作为一项协调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原则,在实际中现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1955年美国首先成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此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
4、法先后确立了协议管辖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紧接着同样纷纷规定了该原则。跟着,众多国际条约也对该原则也做出了规定。二、我国有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协调机制的缺陷我国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起步较晚,至今发展的时长有限,与国际上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我国采取扩张型的管辖权规定。我国(十分程序法)第8条规定了,当海事诉讼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时,若当事人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我国海事法院即享有管辖权。于是,我国各海事法院都先后受理了众多与本国并没有实际联络的案件,但是直至开庭审理时却发现存在着众多的不方便因素。其二,协调管辖权冲突的规定数量甚少。对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怎样进行规
5、制,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系没有涉及,规定数量明显缺乏、内容显下落后。其三,缺乏规制原被告一样型平行诉讼的规定。在涉外海事诉讼方面,(民诉意见)第306条仅是对原被告逆转型平行诉讼做出规定。对于原被告一样型平行诉讼怎样规制并没有详细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及,实践中应怎样处理没有法律根据。其四,肯定原被告逆转型平行诉讼。我国立法对于原被告逆转型平行诉讼采取的是予以肯定的立场,不加任何限制,只要我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海事案件具有管辖姑且原告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的法院就受理案件并且拒绝成认和执行外国已经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我国过于强调国家主权原则、维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而肯定平行诉讼的做法显然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
6、发展是不协调的。三、关于完善我国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建议对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设定,维护本国的司法主权是必须坚持的,但也应当适当考虑国际社会合作与互助的需求,迎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加以规制。完善我国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必须坚持对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进行协调的立场,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注重国际礼让原则。(一)完善管辖权立法,确定合理联络原则我国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与司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协调管辖权冲突的规定特别匮乏,完善管辖权立法,确定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原则应是第一步。首先要修改(民诉意见)第306的规定。其次应确定合理联络原则为解决
7、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所谓合理联络原则,是指我国法院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应当以该海事纠纷或纠纷当事人与我国间存在合理联络为前提。不当扩张本国的海事诉讼管辖权,是造成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最主要的原因,因而要适当进行自己抑制。(二)考虑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我国立法肯定平行诉讼的存在,主张积极行使管辖权。其实,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碰到不方便审理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这既不利于海事纠纷的解决,也会加重我国海事法院的负担。为解决此类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场讨论移植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与作用。关于引入该原则,最大的难题是我国的立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注重成文法的完善制定和严格遵
8、守,法律的适用缺乏灵敏性、法官缺乏自由裁量权。但事实上,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也并不是不能找到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影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方便诉讼原则与非方便法院原则在价值追求上是有类似性的。方便诉讼原则是指法院应当便于行使审讯权,便于调查、执行、当事人举证、出庭等。这也为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增添了一笔。(三)否认并致力解决平行诉讼的存在我国的(民诉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存在不妥当之处,否认并致力解决平行诉讼是避免与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必须步骤。对此,考虑借鉴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制定的(国际私法示范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外国法院对一样当事人之间就
9、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者正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若预期该外国法院判决能够在中国法院得到成认,我国法院能够不行使管辖权。但我国法院受理在先,或者不行使管辖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我国法院能够对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此条规定是在预测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采用先受理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是有效管辖原则的体现,有一定的合理性。参考文献1贺万忠,赵萍。国际海事管辖权制度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20.2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欧福勇。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冲突研究A.诉讼法论丛C.北京:
10、法律出版社,2000.12.4何其生。非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研究A.诉讼法论从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乔慧娟。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问题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3).电大法学论文篇2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摘要:随着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酒后危险驾驶是最大的元凶,但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各项政府针对这种情况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固然也获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假如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目前存在的问题
11、会迅速的得到解决的。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此,本人也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供参考。关键词:酒后驾驶引发的严重后果;与国外的法律之比拟;对法律存在缺陷的建议中国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交通案件的快速增长,其中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绝大部分,针对此种状况,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可收效却甚微,究其原因我以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近几年随着中国机动车的增长,驾驶员酒后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失触目惊心,车贺猛于虎矣。据统计,我国拥有世界1.9%的汽车量,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
12、这一数字的背后,酒后驾车为其中一大元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宏大的,2020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亿元。针对目前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备和杜绝此类案件的高增长态势。公安部于2020年5月1日做出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延长至年底的部署后,各地根据逐步推动酒驾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将酒驾整治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城乡接合部延伸。截止到10月底,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申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最新统计数字显示,8月15日至10月31日
13、,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全国还有些部分省市采取了媒体暴光的办法来惩治酒驾者,江苏省南京市就暴光了醉驾者,从2020年11月6日开场,南京市正式通过媒体暴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施行拘留的。交管部门介绍,暴光还将不定期发布。近期河南省郑州市也公开拘留了一批酒驾违法人员,并采取了游街的方式,此外还有广州、山东、福建、安徽等省市也分别采取了类似的手法惩治这些酒驾违法人员,以此希望引起大多数人的重视。针对这一举措,全国大多数市
14、民都对交管部门的行为持有肯定态度,但也有相当一些市民和法学工作者对此持慎重和反对态度。持慎重态度的市民以为此法虽好,但不值得推广。法学界的人士则一针见血的指出这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是一种比酒驾更恶劣的违法行为,属于侵权;针对这部分人士提出的侵权一讲,交管部门表示,暴光的都是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什么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手段,可该类案件不但末灭绝,反而呈上升趋势呢?我以为最根本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对酒后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二、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拟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下面
15、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下面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酒后驾驶犯罪又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详细规定如下:该刑法只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用很小的一个篇幅对此做出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下如此严重的罪
16、行,得到的惩罚却是如此轻,违法成本之低,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与很多汽车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不是等到醉酒者开车造成别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常就严格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我们来看看国外是怎样从严治理酒后驾驶的。美国:醉驾或以蓄意谋杀定罪。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共1.7辆,如此高的汽车密度,也造成了高车祸发生率。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随即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其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时,则以酒醉驾车论处。如属初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
17、6个月,假使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美国有些还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在洛衫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会去参观城内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经过。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处拘役3年。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
18、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下面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查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本人的错误。在2001年,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5年,到了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0年。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拟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2000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酒后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人联暑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19、。2001年12月,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对于超速的处罚,日本2020年施行的新(道路安全法)非常严厉。一般的超速会根据超速的多少增加罚金。假如超速不多,需缴纳800美元罚款。假如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苫役半年的命运。通过上述比照,我们应该能够看出差距在哪里吧!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驶的各种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上,还是刑事上都体现不了重罪重罚的原则,明显落后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首先是违法成本太低;相对于国外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刑法,我国的法律明显处罚太轻。无法
20、体现法律的严肃和严厉。对人身的处罚无非是行政拘留,最多15日,对财产的处罚也不过二千元的处罚。就算撞死人也不过判七年有期徒刑,再加赔钱就了事。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太过于简单,让执法者难以操作,针对性不强,处罚手法单一,也体现不了震慑的作用。更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刑事处罚的力度太轻,换句话讲是不够狠,没有把法律的威严显现出来。体现不了严刑峻罚的效果。反观国外动辄就逮捕,判刑入狱,我国的刑罚规定确实过于简单和笼统了。罪名太少,判刑太低,起点太高,非要事后才处罚,相对国外事前就防备的做法,我国的法律规定实在是小儿科了,有些无奈了。三、完善对酒后驾驶的对策第一、建议尽快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交通法
21、规、刑法。将行政拘留直接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罚款可以改为1万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提高处罚力度,降低门槛,加大违法的成本,使醉驾者只要饮酒想开车的想法彻底胆寒,就好似头顶上悬了一把利刃一样,时刻敦促他警醒。改批评教育为行政处罚,能够让当事人去扫大街一个月,去当交通警察管交通一年,其间不能有任何过失,除非有病或家中有婚丧嫁娶才能请假一天。对屡教不改的酒后驾车人永远吊销其驾驶执照,永远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也不能再考取驾驶证,交管部门不予核发驾驶证。并且记入个人信誉档案,假如一经发现驾驶机动车,就以成心杀人罪判处刑罚。空洞的教育已经对这些屡教不改的人起不
22、到任何作用了,只要通过一些非常的手段才能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酒驾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让这种观念深化到每个驾驶员的脑海中才行。否则,对他们的放纵只会带来更大一次的危害。第二、在财产处罚方面,尽量做到只要酒后驾驶就重罚,罚得酒驾的人只要一握方向盘就害怕,酗酒的人是酒醉心明,并非是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要不然刑法有明规定,醉酒的人酒后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有些交管部门的民警介绍,固然驾驶员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但仍有一小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对本人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进而铤而走险酒后驾车。我以为这种讲法有些不负责任。对此,我也不敢苟同。法律规定的软弱和漏洞,以及不完善才是
23、真证的原因,试问假如你一饮酒驾车,我就罚你个五万、十万,甚至倾家荡产,请问还有谁再敢触这个高压线呢?所讲罚款太低了,二、三千对大多数人来讲就跟没罚一样,罚这些钱对很多人来讲就跟什么处罚也没有一样,并没有动到他们的痛处,假如最低的罚款就是三万、五万、十万、二十万,我想面对如此高昂的罚款,对中国还处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来看,应该是能够见效了,所以讲一千道一万,我以为提高罚款额度是第二良策。第三,刑罚的规定太简单,判处的刑罚太轻。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从几个方面改正。首先由原来的事后处罚改为事前处罚,也就是趁他还没造成后果时就处罚,而且处罚的要狠,对初次酒驾有记录的一经查实,直接逮捕法办,最少是二年
24、有期徒刑,屡教不改酒后伤人的,以成心伤害论罪,判处成心伤害罪的刑罚,酒后撞死人的,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酒后伤人、死人逃逸的,直接判处死刑。从法律上就明确。只要这样,操作起来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相信通过采取以上种种措施,酒后驾车的行为会渐渐被扼制住,并且会有一天消灭,由于只要有严刑律法,就会有法制的社会和守法的公民。我们充满自信心,等待着这一天的到来。参考文献:1(中国交通).李平.北京:中国交通出版社.2020年出版2(人民警察周刊).谭兵.北京:金盾出版社.2020年出版3(人民司法).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4(十分关注).晋丰
25、.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5(法制周刊).蒋子涵.北京: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注释:(中国交通).李平.北京:中国交通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5页(人民警察周刊).谭兵.北京:金盾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0页(人民司法).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2页(人民司法).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0页(法制周刊)蒋子涵.北京: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7页电大法学论文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但凡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电大法学论文篇1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