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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论文摘要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分别为行业自律形式和法律规制形式的利弊,提倡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调整互联网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论文关键词网络隐私法律保护一、隐私与网络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别人知道或别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别人干预或别人不便干预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别人侵入或让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公布,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已将其纳为人格权的一种,成为现今社会中每个人都无条件享有的权利。而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
2、在打破了阻碍人类发展的时间以及空间的界线,给人类的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使得束缚人类沟通的时间、空间因素的影响逐步减小,传统隐私权所赖以存在的屏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所言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隐私权的讲法应运而生。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有异曲同工之处,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定和私人信息依法遭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犯、知悉、采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笔者以为,这个定义基本涵盖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包括内涵与外延,本文即
3、以此展开阐述。二、国外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方法辨析从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来看,占主导地位的分别为行业自律形式和法律规制形式。下面笔者将对于这两种形式的概念,特点,利弊分而述之。一行业自律形式网络中的行业自律指的是由网络业者从事网络服务和提供网络产品的主体制定的与之相关的标准规范,用来表明它们在网络隐私上的立场、态度和详细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行为规范或标准来约束网络业者的行为,进而实现对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这种形式最大优势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比拟宽松的环境;其次,它避免了传统法律过于僵化,只具有稳定性而缺乏自由裁量空间的弊病,愈加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制定出高于法律规范的
4、保护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和网络发展服务。但由其特性所限,也导致此种形式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即无国家强迫力作为基本的支撑手段,其公信力以及公示力都较法律大打折扣;另外,行业自律仅仅局限那些参加了该计划的团体或个人,而对没有参加此种计划的团体或个人来讲,无任何约束和规范作用,因而,其施行范围又较法律规制要小很多;另外,行业自律形式成立的前提在于假设网络隐私权保护所追求的所有价值,都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然而,这却忽视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意义。二法律规制形式较之网络自律形式,法律规制形式更注重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这种形式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给数据的采集,储存,处理,传
5、输和使用从立法、执法、守法到监督建立一套完好的行业规范,进而有效地遏制数据库的使用者越权存取个人隐私数据的违法行为,为信息过渡提供良好的环境,在信息管理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的根本要求。当然,法律规制形式也有很多需要改良的地方,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众所周知,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是必然的。因而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律从制定之日起就已经过时,而这与网络发展的一日千里构成了鲜明的比照;其次,法律具有极强的僵化性,采用高标准法律规范,固然能够到达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目的,但这种做法增加了以网络服务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可能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上述分析我们能够看出,两种保护形式各有利弊,故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两种保护形式,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二者的优点吸收为我国所用,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