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302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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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30206.精品文档.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扬子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JYZSH-B120203-43-001-2013-2-G09-07制度文号扬子有限企20133号制度版本/主办部门HSE部(处)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会审部门机动部(处)、消防支队、技术运行部、资产经营处、质检中心、工程管理部(处)监督检查者HSE部(处)备案部门企业改革管理部(处)解释权归属HSE部(处)签发日期2013年2月20日废止说明原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YZG09-07-2

2、011)废止生效日期2013年4月1日制定目的规范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制定依据中石化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适用范围扬子石化有限公司本部、扬子石化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约束对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安全生产监督所属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培训管理制度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安全生产监督所属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目 录1 主题内容12 术语和定义13 高处作业分级14 职责25 基本原则46 工作程序与要求56.1 高处作业的危害识别56.2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56.3 安全培训56.4 高处作业前的准备66.5 许

3、可证办理66.6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87 检查与考核128 支持性文件139 记录1310 附加说明13附录A 高处作业培训要求14附录B 高处作业许可证( 级)15附录C 竹脚手架搭设使用申请表16附录D 脚手架技术要求17附录E 安全带技术要求19附录F 移动梯子技术要求20附录G 吊篮使用技术要求22附录H 安全网使用技术要求23附录I 流程图26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的分级、安全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2 术语和定义2.1 高处作业 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

4、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2.3 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2.4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R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环境有关的基础高度。2.5 基础高度 hb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单位为米。2.6 作业高度 hw 作业区内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计算方法执行GB/T3608-2008。 2.7 项目现场负责人由属地主管单位(参见5.1)委派的对指定的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作业安全直接负责的人员。

5、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其他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2.8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作业单位在现场进行作业组织、指挥的最高负责人。2.9 生产区外管网区域包括厂际公共区域管廊架、伴热管线及其分汽缸和疏水系统、吹扫系统左右各15米以内的空间、地面、地下区域。外管网与二级单位内部管网之间分界点的划分见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及生产物料输送管理制度。3 高处作业分级3.1 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3.2 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危害因素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b) GB/T 4200-2008规定的

6、级(含级)高温作业;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d) 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e) 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h) 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i) GB3869-1997规定的级或级以上

7、的体力劳动强度;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事故。3.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高处作业分级须综合考虑作业高度和危害因素确定,分级标准见表2。表2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hw55hw151530不存在3.2所列任何一种坠落危害因素存在坠落危害因素4 职责4.1 HSE部(处) a) 组织制定、修订本制度,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b) 组织编制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资料,为各单位开展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提供支持。4.2 工程管理部(处)a) 对所负责管理的B类工程项目作业现场

8、高处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它工程项目的高处作业负有安全监管责任;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程项目高处作业的安全工作;b) 审查、确认工程项目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承包商的施工资质;c)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B、C类工程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吊篮使用方案的审批。 4.3 机动部(处)a) 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检修项目承包商高处作业HSE制度和技术规范等执行情况,督促承包商整改问题;b) 审查、确认检修项目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承包商的施工资质;c) 负责检修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吊篮使用方案的审批。4.4 资产经营处负责

9、委托检安公司对生产区厂际公共区域(外管网区域除外)的高处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并组织对检安公司履职情况进行考核。4.5 项目所在单位(含二级单位、负责公司机关项目管理的行政后勤处、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单位等)是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属地主管单位,全权负责本单位检修项目、C类工程项目作业现场以及公司HSE部(处)发文明确由项目用户负责安全管理的B类工程项目或项目中的特定施工区域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4.5.1 分管领导负责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4.5.2 HSE管理部门 a) 组织本单位及承包商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b) 对基层单位和承包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检查、监督、考

10、核。4.5.3 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部门a) 对工程项目、检修项目的高处作业过程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b) 根据基层单位需要,协助委派高处作业项目的项目现场负责人;c) 负责审查、确认检修项目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吊篮使用方案安全措施和安全方案,负责脚手架、吊篮的质量验收和在用期间的跟踪检查;d) 负责审核“竹脚手架搭设使用申请表”。4.5.4 基层单位(车间、作业区、装置、工区等)4.5.4.1 主任/分管副主任a) 对本基层单位负责的高处作业项目,委派项目现场负责人;b) 组织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危害分析;c) 负责II、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审核IV级

11、高处作业许可证;c) 组织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4.5.4.2 安全管理人员a) 对本单位和承包商人员进行车间级高处作业安全培训;b) 针对高处作业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提供安全技术支持;c) 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4.5.4.3 工艺管理人员 负责高处作业与工艺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落实、审核、确认相关安全措施。4.5.4.4 设备管理人员a) 负责高处作业与设备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落实、审核、确认相关安全措施;b) 负责根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工器具和载重,对作业进行评估,确定高处作业的作业方式;c) 负责高处作业用脚手架、梯子、吊篮所使用材

12、料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在用期间的检查;d) 负责高处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移动梯子的验收。4.5.4.5 项目现场负责人 a) 参与高处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落实、审核、确认安全措施;b) 组织、协调高处作业,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c) 负责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4.5.4.6 监护人a) 看守高处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b) 检查、监督高处作业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变化情况,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提醒规避任何危险情况,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4.6 物流部除4.5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a) 负责对外管网区域进行巡查,制止未经许可和违规的高处作业;

13、b) 负责外管网区域其他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公司外单位的项目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并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c) 委派监护人对公司外单位在我公司外管网区域进行的IV级高处作业进行监护。4.7 扬子检安公司a) 负责对生产区除外管网区域以外的其它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制止未经许可和违规的高处作业;b) 负责生产区除外管网区域以外的其它公共区域内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并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4.8 房产分公司a) 全权负责生活区内(不包括办公区域)C类工程项目和检维修项目中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b) 负责对生活区内办公区域公司其他单位发包/委托的项目,以及生活区公司外单位项目中的高处作业进行安全监督。4.9

14、 A、B类工程项目部/组a) 作为属地主管,全权负责本项目部/组施工区域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公司HSE部(处)发文明确由项目用户负责安全管理的B类工程项目或项目中的特定施工区域除外;b) 负责对本工程项目部/组安全管理人员和承包商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c)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承包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d) A类工程项目部负责审批本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以及吊篮使用方案、施工方案;e) B类项目部/组负责审核本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以及吊篮使用方案、施工方案;f) 负责本项目中高处作业用脚手架、梯子、吊篮所使用

15、材料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在用期间的跟踪检查。4.10 作业单位4.10.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熟悉作业内容、作业危害、安全措施要求,参与环境条件、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b) 取得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和其它必要的作业许可证;c)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d) 确保作业工器具符合安全规范,确保为作业人员配备充分、适用的安全防护、救生用品;e) 组织、协调高处作业,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10.2 监护人a) 看守高处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b) 监护高处作业的作业情况,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提醒任何危险情况,制止作业人员的

16、不安全行为;c) 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呼救或报警,协助施救。4.10.3 作业人员a)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II级以上(含II级)高处作业;b)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安全要求、逃生路线等);c) 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d)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e) 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 基本原则5.1 属地主管原则 属地主管单位全权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人员安全培训、安全措施识别落

17、实确认、许可证签发、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等。属地主管单位的职责划分见第3章,第3章中未规定到的其它区域的属地主管单位,按谁主管的项目谁负责、谁发包/委托/联系安排的项目谁负责、谁的界区谁负责的方式和优先顺序确定。二级单位内部属地主管基层单位,按谁的界区谁负责、谁主管的检修或工程项目谁负责的方式和优先顺序确定。5.2 未经许可严禁作业进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高处作业;I级高处作业参照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在正

18、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在有护栏的罐顶进行正常高处采样等相关作业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及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遇到恶劣天气(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上述高处作业。所有悬空作业、钢结构框架及桁架安装作业、塔器设备现场高空组对作业、附塔管线高处配管作业等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5.3 其它a) 尽可能不安排高处作业,除非已采取其它可行的方法但无法避免;b) 积极推进标准化作业,在施工中做到减少进入现场总人数、减少高空作业、减少交叉作业。加强预制深度,做到能在地面作业完成的尽可能在地面完成,切实减少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本质安全的环境;c) 作业前应

19、执行“七想七不干”制度。6 工作程序与要求6.1 高处作业的危害识别6.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基层单位/项目部(组)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6.1.2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6.2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6.2.1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之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确认作业人员没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适应症。在进行级高处作业前,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审核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作业人员半年内由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的有职业性体检资质

20、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报告;在进行级高处作业或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前,属地主管单位应要求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作业多于一次,用体检表复印件,体检表原件放在属地主管单位备查)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6.2.2 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6.3 安全培训6.3.1 HSE部(处)组织工程管理部(处)、机动部(处)等部门编制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基础培训材料、培训课件。各单位HSE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部/组应组织结合本单位高处作业的实际和特点,对基础培训材料、培训课件进行补充,用于本单位、本项目部/组开展高处作业的安全

21、培训。6.3.2 各单位和工程项目部/组HSE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承包商人员等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理和救护等培训。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参见附录A高处作业培训要求。6.3.3 监护人应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监护人资格证书,掌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了解高处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出现问题或突发事件能正确处理、应对。监护人资格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发证部门每年对监护人至少进行一次针对性培训,并在监护证上注明培训考核成绩、考核人和盖发证部门公章。6.3.4 安全培训具体按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执行。6.4 高处

22、作业前的准备6.4.1 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6.4.1.1 高处作业之前,属地主管单位应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a) 高处作业前,作业点所在的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应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实行设备二级管理的二级单位,设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和技术分部(装置、工区)需求协助委派项目现场负责人;b) 当指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为基层单位非专业管理人员时,必须由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进行能力评估,确认具备6.4.1.2规定的条件,否则项目现场负责人必须由基层单位专业管理人员或车间领导担任。c) 工程项目部/组负责安全管理的项目,高处作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由工程项目部/组指定,或由工程项目部/组责成作

23、业单位指定有能力、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担任,但人选须经工程项目部/组审核同意; 6.4.1.2 项目现场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了解高处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b) 应了解施工方案,能够进行与作业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能够便利地与基层单位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6.4.2 确定项目现场监护人高处作业应指定经过培训、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现场监护人,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指定;IV级高处作业,应由作业地点所在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指定,同时作业单位也应指定一名人

24、员共同承担监护工作;作业环境复杂,范围较大,一名监护人员难以兼顾所有作业环境时,应酌情增加监护人员。外管网区域的高处作业,必要时,物流部可要求产权单位指派高处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服从项目现场负责人的管理。6.4.3 确定安全措施、安全交底高处作业前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项目部/组管理人员应会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工器具和载重,对作业进行评估,确定高处作业的作业方式,如脚手架、梯子、吊篮等(禁止使用吊板进行高处作业)。 项目现场负责人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将采取的其它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同时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业技术

25、管理人员、当班班长、监护人向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的危害和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装备、应急预案等。6.4.4 作业现场的隔离有物体坠落风险的高处作业,项目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在高处作业点处外围采取拉安全网、设置围挡、拉警戒线等有效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并由监护人监护。6.5 许可证办理6.5.1 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施工任务单,到以下单位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a) 二级单位界区内的高处作业,到高处作业所在地的属地主管基层单位申请办理;b) 生产区外管网区域的C类工程项目和检维修项目的高处作业,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到项目所在单位的属地主

26、管基层单位申请办理,办理时还应提供施工方案等资料。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物流部基层单位(火炬气回收作业区)主任/分管副主任会签;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物流部(处)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会签;c) 生产区外管网区域以外其它公共区域的C类工程项目和检维修项目的高处作业,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到项目所在单位的属地主管基层单位申请办理,办理时还应提供施工方案等资料,到检安公司安保部会签; 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检安公司HSE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会签,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检安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会签;公司生产区外区域(除生活区)的高处作业,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到项目部/组或项目所在单位的属地主

27、管基层单位申请办理;d) 生活区内的公司办公区域的各级高处作业,到工程项目发包/委托单位申请办理;生活区内其它区域的各级高处作业,到房产分公司申请办理;e) 生产区外管网区域以及其它厂际公共区域,高处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产权单位的邻近管线或设备设施安全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邻近管线或设备设施的产权单位会签,产权单位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f) A、B类工程项目部/组经危害识别、风险评估,确认本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完全不影响周边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项目部/组全权负责办理、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并负责全过程安全管理;本项目中的高处作业有可能影响邻近区域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则许可证

28、必须经邻近区域的属地主管单位会签,会签单位还应委派监护人对可能发生的影响进行监护。6.5.2 各级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工艺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监护人员、当班班长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根据职责亲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询问作业人员是否清楚施工过程存在的风险及相关作业技术要求,确认符合后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安全措施”栏中的安全措施进行打“”确认并签名。如其中的部分安全措施与本次高处作业根本不相关,应在安全措施前的序号上打“”,并由相关人员在“确认人”栏中签名。6.5.3 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29、项目现场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6.5.4 项目现场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中所有需要检查确认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都已经过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后,在项目现场负责人一栏签署意见并签字,报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高处作业涉及多个单位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要由所涉及单位进行会签,会签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岗位的告知。6.5.5 基层单位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内容、办理程序进行现场审查、签发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IV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查签字后报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现场审查、签发。对于填写有误等未签发的作业票,项目现场负责人在该

30、作业票空白处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备查。生活区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委托单位或房产分公司审核合格后签发,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需由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委托单位或房产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签发。工程项目部/组负责安全管理的项目,高处作业的II级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经工程项目部/组审核合格后签发,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项目部/组项目经理负责签发。6.5.6 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签字,其他人不得代签。高处作业许可证上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实际相符。如果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安全分析等栏目的留白不够填写时,可另加附页。高处作业许可

31、证中的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式修改并由签发人在修改处签名。6.5.7 高处作业过程中,项目现场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离开工作区域,如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必须由属地主管单位按照6.4.1重新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授权其接替原项目现场负责人工作。被授权人接受授权后与原项目现场负责人交接,交接作业内容及安全要求,并在许可证所有四联的项目现场负责人意见栏签名。6.5.8 高处作业结束,项目现场负责人应:a) 组织作业人员清理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并将所有工具、剩余的材料或废料清除;b) 组织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完工验收”栏相应位置签名确认,项目现场负责人最后签

32、名,解除高处作业许可。6.5.9 其它相关许可证的办理 高处作业中如果涉及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起重吊装等作业事项,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6.6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6.6.1 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部/组应组织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以下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从作业地点有序撤离:a) 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感到不适时;b) 现场消防警报、紧急撤离警报响起时;c) 项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认为需要并通知撤离时;d) 许可证签发

33、人认为需要并通知终止作业时。6.6.2 安全带的使用a)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应高挂低用,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全身式、双挂钩五点式安全带,移动过程中必须保证至少一个挂钩有效;安全带佩戴的技术要求具体要求见附录E安全带技术要求;b) 安全带应符合GB6095-2009安全带的规定;c) 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未搭设脚手架的部位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生命绳;d) 高处作业时,现场应设置方便施工作业人员上下或进出的安全通道,通道口要搭设防护棚,设置警示标识;e)

34、进入塔、容器等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使用防坠落器、安全绳等防坠落安全措施。6.6.3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佩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禁止穿硬底鞋进行搭拆脚手架作业。6.6.4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清点高处作业人数、检查高处作业人员资质,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6.6.5 作业人员确认实际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中所列内容相符,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如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或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同

35、时应向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6.6.6 交叉作业:a) 交叉作业是指在同一工作面进行不同的施工作业,或者在同一立体空间不同作业面进行的作业;b)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优先采用“硬隔离”防护措施,无法实施“硬隔离”的施工区域或部位,应建立交叉作业“错时错位”审批制度,按照“错时错位”的要求,在交叉作业点下方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c) 使用的各种工器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集中平稳堆放;

36、d) 高处作业区域每周至少组织1次专项清除活动,及时清运各类施工周转材料和废弃物,避免物体坠落造成打击事故。6.6.7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6.6.8 临边、洞口防护管理a) 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工程项目部/组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进行专项防护和维护工作。施工作业区域内,直径小于500mm的洞口必须进行可靠封盖或封堵;直径大于500mm的洞口除进行可靠封盖外,还须加装栏杆围护,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b) 临时产生的洞口,必须及时采取防护措施。2m以上的临边作业面必须加

37、装防护栏杆;c)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6.6.9 级以上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6.6.10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6.6.11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6.6.12 夜间及恶劣天气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a) 原则上不允许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必要时须经项目部/组或项目用户单位审批。高处作业前要制定

38、专项施工方案,保证现场照明充足、监护到位,并按照规定落实好领导干部现场带班。b)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在阵风风力达到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6.6.13 作业安全措施的终止 高处作业过程中,因作业需要,要求终止某项安全措施时,应由项目现场负责人经现场检查、确认可行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全部四联上签名同意,方可终止。6.6.14 脚手架、梯子、吊篮在搭设或安装前,属地主管基层单位或项目部/组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脚手架、梯子、吊篮等的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6.6.15 高处作业使用移动梯子时,梯子在

39、工作位置能承受的最大垂直静负荷为1500N(153Kg)。移动梯子的技术要求具体见附录F,移动梯子应符合GBT 17889.1和GB/T 17889.2 的规定。施工单位自备的高处作业用移动梯子,初次使用前应由属地主管基层单位或项目部/组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梯子上挂合格牌,方可使用,具体见附件F。6.6.16 脚手架的管理如果在梯子上不能安全作业,或者作业点没有安全的作业平面时(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脚

40、手架的技术要求具体见附录D,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6.16.1 脚手架的搭设a) 搭设资质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单位必须是公司机动部(处)或工程管理部(处)书面认定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商。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由政府安监部门考核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进入现场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殊作业操作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上面应盖作业现场的属地主管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组的确认公章),或属地主管单位发给的标有所从事相关特殊工种类别和证号的入厂证。b) 风险辨识和控制承包商应在脚手架搭设、拆除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针对识别出的危害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

41、安全措施。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的搭设、拆除还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方案。脚手架搭设、拆除的安全措施、安全方案由承包商负责人审批签字,报下列部门审查、确认:用于检修项目和C类工程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确认、HSE管理部门备案。用于A、B类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组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并报项目部/组HSE管理人员备案。c) 竹脚手架脚手架原则上应为钢管脚手架(含钢脚手板)。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如钢管脚手架和钢脚手板易引起设备损害、触电危害等),必须采用竹脚手架或竹、木脚手板时,脚手架搭设承包商应填写“竹脚手架搭设使用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组的管理人

42、员审批后,方可实施。申请表中的竹脚手架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6.6.16.2 脚手架的验收、确认及在用期间检查6.6.16.2.1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搭设承包商对脚手架质量进行自查验收,填写安全标牌(具体见附录D),负责人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然后通知下列部门进行验收、签字:a) 用于检修项目和C类工程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b) 用于A、B类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组具有专业知识的项目管理人员验收;脚手架可能影响邻近区域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或架手架进入邻近其他单位管辖区域的,应报请其他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参加验收。6.6.16.2.2 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必须

43、悬挂安全标牌。6.6.16.2.3 脚手架在用期间,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部/组项目管理人员应每日(无作业的休息日、节假日除外)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脚手架不符合规定要求应立即组织处理。6.6.16.3 其它安全和监督要求在管廊和框架上部作业时,应搭设有护栏的作业平台和通道;作业人员上下管廊和框架时,应走固有的或临时搭设的上下通道;6.6.17 吊篮的管理高处作业采用吊篮应仅限于25米以下的施工项目,吊篮的技术要求具体见附录G,吊篮必须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规定。6.6.17.1 吊篮的搭设和使用a) 资质 制造吊篮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能须通过省

44、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鉴定。吊篮搭设和拆除、检修、作业单位必须是经过公司机动部(处)和/或工程管理部(处)书面认定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商;吊篮作业单位、吊篮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级或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吊篮搭设和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由政府安监部门考核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进入现场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殊作业操作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上面应盖作业现场的属地主管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组的确认公章),或属地主管单位发给的标有所从事相关特殊工种类别和证号的入厂证。b) 风险辨识和控制

45、 承包商应在吊篮搭设、拆除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针对识别出的危害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使用吊篮应由作业单位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方案和专门的悬吊作业应急预案,由承包商负责人审批签字,报下列部门审查、确认:用于检修和C类工程项目的,经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单位分管领导批准、HSE管理部门备案。用于A、B类工程项目的,经工程项目部/组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确认,报A类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处)分管领导批准,A类项目部HSE管理人员、工程管理部(处)质量安全科备案。c) 安装调试和试验 搭设中的吊篮应由搭设单位在吊篮显著位置悬挂“吊篮搭设中,不得使用”的标识牌。吊篮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并进行空载运行试验。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悬吊下降系统、坠落保护系统、安全锁动作等均应灵活、安全可靠;吊篮安装完毕应经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试验记录应由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报项目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和HSE管理部门,或工程项目部/组设备和HSE管理人员备案。6.6.17.2 吊篮的验收、确认搭设完成后,搭设承包商对吊篮的质量进行自查验收,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然后通知公司下列部门进行验收、签字:a) 用于检修和C类工程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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