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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摘要: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关键词:夫妻财产;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存在问题;考虑建议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
2、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某一特定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度,又受本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因而,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快速进入一个全新的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相当大的拓展。这一特征在婚姻的观念上也得到了极大体现,这也是近年来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一个原因。因而正确地处理好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对解决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维护社会
3、和谐是很有必要的。二夫妻财产制度种类一是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途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时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二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的利益,不
4、能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是很正常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一规定是我国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的体现。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
5、,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十分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这一规定过于抽象,没有充分考虑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时机介入社会的竞争。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因而,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证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家庭的社会职能的正常实现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而离婚法的正义就是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济,对其所受的损害予以补偿,最终到达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数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她们肩负着
6、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结果是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导致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传统上以为合理的严格均等分割理论,体现了男女两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能遵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服从婚姻的本质。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其次还将由此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间相互帮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二、当前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分居及离婚
7、诉讼期间对财产享有权利问题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由于分居到正式离婚这一期间固然夫妻感情破裂但夫妻关系并未破裂,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难以立足。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本质上已经中断。他们以本人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却要求另一方的权利,如将分居及离婚诉讼期
8、间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这与权利义务相统一相违犯。二等待利益的分割问题无形财产是人通过脑力劳动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也渐入家庭,且逐步增加,也成为婚姻家庭的财产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特殊性首先表如今知识产权一般是以一方个人的名义所有;其次还在于知识产权中人身权与多数财产权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知识产权人难以分割。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含既得财产权与等待权。既得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但等待权所转化的利益能否属于共同财产,理论上争议较大。未明确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获得收益的分割问题,如一幅图画,如今没有价值,但过一定时间可能获得很高的收益。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有,此条只规定了收益获得的时间而忽视了其适用时出现的不公现象。一方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所的收益归夫妻共有,其实是剥夺了对方的智力成果。假如是婚后所创作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这本质上能否定了另一方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投入。假如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构成一般要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