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编制核编标准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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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疾病预防控制编制核编标准2014文件财 政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20142号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财务局、卫生计生委:根据中央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为强化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与队伍建设,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

2、执行。中央编办(章) 财政部(章) 国家卫生计生委(章) 2014年1月17日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强化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与队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要坚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益属性,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确保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功能发挥,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 制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应遵循以

3、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效益,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量控制、精简统一效能,促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队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满足不同地区基本工作需要。 二、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三)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四)健康危害因

4、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五)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七)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国家级和省级以业务管理、技术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市、县两级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主。对于仍开展医疗服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

5、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 三、机构设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设立l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全部疾病预防控制职能,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一些地方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设机构要精干设置。业务机构根据职能任务和辖区情况合理设置,不得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党政、后勤等综合管理机构要从严控制,综合设置,不得高于内设机构总数的30。 四、编制配备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总量控制、分级核定、统筹使用的办法进行配备。原则上按

6、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准)万分之1.75的比例核定;地域面积在50万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密度小于25人平方公里的省、自治区,可按照不高于本地区常住人口万分之3的比例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的编制总量内为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具体核编比例,分层级核定人员编制。单设专病预防控制机构且暂时难以整合的地方,应在当地核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内为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分配编制。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人员编制分配向基层倾斜。要以省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

7、安排、动态调整。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多的市县,各种传染病易发多发,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内适当提高编制配备比例;一些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和民族地区,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力成本较高,也可以适当提高编制配备比例。要通过明确基本人员编制数等措施,保证人口特别稀少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备保证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进人关,逐步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结构,确保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

8、况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公益属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体办法按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机构编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在具体核编时,要按照中央关于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与精减超编人员逐

9、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标准增加的编制,应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比例高于本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维持现有人员编制总额不变,不再新增人员编制,逐步与标准接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核编标准发布后,要报中央编办备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编办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适时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14年1月24日印发.精品文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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