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整流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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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力整流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精品文档.编号:XK06008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电力整流器(电

2、力电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5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116.1 证书11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38 监督检查149 收费14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11 附则15附件1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6附件2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7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9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0附件5检验报告31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5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3、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见表1)。表1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申请书填写举例1普通整流管额定电流(A),阻断电压(V),外壳类型填写申请书时,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能

4、力填写产品的额定电流(A)、阻断电压(V)范围,并根据外壳类型注明是“平板形器件”还是“螺栓形器件”,或二者均有。例如:普通整流管10A300A ,电压100V1600V,螺栓形器件;200A2000A,100V3000V,平板形器件。2普通晶闸管3快速晶闸管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

5、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

6、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94897 68594718 68594860 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jxcpscb cmif-zh

7、l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 张京京 杨洁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

8、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

9、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单元”栏按表1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填写:产品的额定电流(A)和阻断电压(V)范围以及外壳类型。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

10、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

11、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同一产品单元、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

12、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

13、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

14、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

15、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

1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

17、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序号产品单元标准号标准名称1普通整流管JB/T 8949.1-1999电流小于100 A普通整流管JB/T 8949.2-1999电流大于100 A普通整流管JB/T 5837-1991ZP系列2000 A以上管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JB/T 5841-1991ZH系列200 A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2普通晶闸管JB/T 8950.1-1999电流小于100 A普

18、通晶闸管JB/T 8950.2-1999电流大于100 A普通晶闸管JB/T 5838-1991KP系列1000 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JB/T 5839-1991KH系列200 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高压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3快速晶闸管JB/T 4193-1997快速晶闸管表2-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标准号标准名称1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快速晶闸管GB/T 4937-1995半导体器件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2普通整流管JB/T 7624-1994整流二极管测试方法3普通晶闸管快速晶闸管JB/T 7626-1994反向阻断三极晶闸

19、管测试方法及其第一号修改单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1 普通整流管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型式试验设备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及准确度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2.扩散炉3.光刻机4.涂胶、甩胶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7.烘箱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9.* 管壳封装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注1:没有焊接工艺的封装型企业,不必具备标有“#”的

20、焊接设备。注2:标有“*”的设备为封装型企业的必备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5%)2. VFM/VTM测试设备(5%)3.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2,3kN)4.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2)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VFM/VTM测试设备3.IFSM/ITSM试验设备4. Rjc测试设备5.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6.冲击试验设备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9.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0.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1.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表3-2 普通晶闸管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型式试验设备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

21、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及准确度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2.扩散炉3.光刻机4.涂胶、甩胶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7.烘箱8. #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9.* 管壳封装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注1:没有焊接工艺的封装型企业,不必具备标有“#”的焊接设备。注2:标有“*”的设备为封装型企业的必备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5%)2. VFM/VTM测试设备(5%)3. IGT,VGT测试仪器(5%)4. dv/dt测试设备(10%)5.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2,3kN)6.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2)1.阻断特性测试仪

22、器2. VFM/VTM测试设备3. IGT,VGT测试仪器4. dv/dt测试设备5.di/dt试验设备6.IFSM/ITSM试验设备7. Rjc测试设备8.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9.冲击试验设备10.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11.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12.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3.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4.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表3-3 快速晶闸管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型式试验设备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及准确度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2.扩散炉3.光刻机4.涂胶、甩胶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6.表面保

23、护设备7.烘箱8. #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9.* 管壳封装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注1:没有焊接工艺的封装型企业,不必具备标有“#”的焊接设备。注2:标有“*”的设备为封装型企业的必备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5%)2. VFM/VTM测试设备(5%)3. IGT,VGT测试仪器(5%)4. dv/dt测试设备(10%)5.di/dt试验设备(10%)6.tq测试设备(10%)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2,3kN)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2)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 VFM/VTM测试设备3. IGT,VGT测试仪器4. dv/dt测试设备5.di/

24、dt试验设备6.tq测试设备7. tgt测试设备8. IFSM/ITSM试验设备9. Rjc测试设备10.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11.冲击试验设备12.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13.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14.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5.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6.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5.3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标准号标准名称检验项目普通整流管JB/T 8949.1-1999电流小于100 A普通整流管VFM;IRRMJB/T 8949.2-1999电流大于100 A普通整流管JB/T 5837-1991ZP系列2000 A以上管

25、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JB/T 5841-1991ZH系列200 A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普通晶闸管JB/T 8950.1-1999电流小于100A普通晶闸管VTM;IDRM,IRRM;IGT,VGT;dv/dtJB/T 8950.2-1999电流大于100A普通晶闸管JB/T 5838-1991KP系列10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JB/T 5839-1991K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高压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快速晶闸管JB/T 4193-1997快速晶闸管VTM;IDRM,IRRM;IGT,VGT;dv/dt;tq;di

26、/dt5.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1. 样品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应附带产品合格证。2. 抽样现场可供抽取的样品应是同单元内的同一电流、同一电压等级的主导产品(样品电压一般应不低于该申请取证单元最高电压的二分之一),其数量(抽样基数)应不少于91只。产品抽样规则和抽样数量见表5、抽样单见表6。表5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抽样数量序号产品单元电流抽样数量(只)1普通整流管50 A34

27、50 A332普通晶闸管50 A3850 A100 A34200 A1000 A341000 A或3000 V333快速晶闸管50 A4050 A34注:按标准要求,样品初次检验不合格品数达到(但不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见5.5.2)时,依据相应标准追加检验所需的样品数量已包括在表中。表6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 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 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样品原编号在抽样单背面填写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封样情况抽样地点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28、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7-1 普通整流管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 据nr1.1VFMJB/T 7624-1994的4.1,25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IRRMJB/T 7624-1994的4.4,25 及150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2IFSMJB/T 7624-1994的5.4,150 ,浪涌20次,一个周波。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9,621.3温度变化继

29、之密封GB/T 4937-1995的III 1.1(Na),两箱法:40 ,Tjm ,循环5次,每循环高低温各暴露1h,转移时间3 min4 min。酒精检漏。试后测量:同1.2;不漏气。13621.4冲击GB/T 4937-1995的(Ea):100 g,持续6 ms,半正弦波形,三个相互垂直的方向,每方向三次,共十八次。试后测量:同1.2。862 注: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 A的样品数量。 表7-2 普通晶闸管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 据nr2.1VTMJB/T 7626-1994的2.2.3,25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IDRM,IRRMJB/T 7626-1

30、994的2.3和2.6.3,25 及Tjm。符合相应标准规定。2.2IGT,VGTJB/T 7626-1994的2.7。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2.3dv/dtJB/T 7626-1994的2.11(线性法)。符合相应标准规定。2022.4ITSMJB/T 7626-1994的4.3,Tjm,20次,一个周波,80% VRRM。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811,622.5di/dtJB/T 7626-1994的4.5,IGM3IGT,tr1.5 ms,tGW20 ms,50 Hz。试后测量:同2.4。1811,622.6温度变化继之密封同1.3。试后测量:同2.4;不漏气。13622.7冲击同1.4

31、。试后测量:同2.4。862注:1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 A的样品数量。2di/dt仅对IT(AV)50 A的实施。若正弦波试验未通过,则以衰减波试验结果为准。表7-3 快速晶闸管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 据nr3.1VTM同2.1。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IDRM,IRRM3.2IGT,VGT同2.2。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3.3dv/dt同2.3。符合相应标准规定。2023.4tqJB/T 7626的2.10。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23.5di/dt同2.5。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23.6ITSM同2.4。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623.7tgtJB/T 7626的

32、2.9。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81123.8温度变化继之密封同2.6。试后测量:同2.4;不漏气。13623.9冲击同2.7。试后测量:同2.4。862 注1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 A的样品数量。 2di/dt、dv/dt仅对IT(AV)50 A的实施。 3di/dt检验若正弦波试验未通过,则以衰减波试验结果为准。5.5.2.2 判定原则样品经初次检验,若IFSM或ITSM、温度变化继之密封、di/dt(仅对普通晶闸管)或tgt和冲击4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品数达到(但不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允许按相应标准对相应项目进行一次追加检验,但仅限一次。再次检验后,若任一项累计不合格品数超过不

33、通过判定数r,则判为该产品单元产品检验不通过。样品经初次检验,若上述4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品数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或上述4项检验项目之外任一项不合格品数不小于不通过判定数r,则不进行追加检验,判为该产品单元产品检验不通过。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证书产品明细示例见表8。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表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企

34、业申请内容审查结果证书产品明细内容普通整流管10A300A ,电压100V1600V,螺栓形器件;200A2000A,100V6000V,平板形器件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只能满足电流50A200A ,电压100V1600V,螺栓形器件;200A1600A,电压100V3000V,平板形器件普通整流管50A200A ,电压100V1600V,螺栓形器件;200A1600A,电压100V3000V,平板形器件快速晶闸管10A200A ,电压100V1600V,螺栓形器件;200A2000A,100V3000V,平板形器件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只能满足电流200A1600A,电压100V3000V,平板形器

35、件快速晶闸管200A1600A,电压100V3000V,平板形器件普通晶闸管200A2500A,100V3000V,平板形器件申请取证产品满足细则要求普通晶闸管200A2500A,100V3000V,平板形器件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增加产品单元、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外壳类型或增加已获得证书限定规格范围以上的,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36、,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予以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已获得证书限定规格范围以下的,但不增加外壳类型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产品抽样,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产品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予以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

3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

38、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39、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8。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机械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8)代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40、标注位置可为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或样本上。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

41、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

4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

43、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产品规格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

44、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个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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