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培训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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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物业管理师培训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1.精品文档.第六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广义的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我国,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和法

2、律)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二、法的分类(*)(一)法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1奴隶制类型的法;2封建制类型的法;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二)法系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可以把法分为不同的法系。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

3、法典法系)和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三)法的形式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可以把法进行一般分类。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按照法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三、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

4、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2010年单选题)假定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就开始生效。处理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关于允许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制裁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三)法律部门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

5、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四)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五)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国际条约四、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概念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

6、方式:(1)法的遵守,简称守法。(2)法的适用。(二)法律适用从广义上说,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从狭义上说,法的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三)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法律规范正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目的。(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7、。(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3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1)平权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比如民事法律关系。2)隶属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相互隶属的,一方服从于另一方的,比如行政法律关系。(2)按照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1)一般的法律关系。特点:该关系的主体是不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2)具体的法律关系。特点: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该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3)具体

8、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1)绝对法律关系。特点:主体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这种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2)相对法律关系。特点: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这种法律关系则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4)以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1)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2)保护性法律关系。在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9、,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3)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10、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即犯罪)。2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

11、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意味着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体现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的核心是各种人格权。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一般指夫妻关系、亲属关

12、系,此外还包括作者、发明人、创造人的身份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指基于对财产占有、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称为物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指财产的让渡、移转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平等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自愿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一方不得利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公平指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维

13、护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不得打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从内部对当事人加以约束。公序良俗是从外部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权利不得滥用是对权利行使的制约,任何人行使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越过正当界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即为法律所不许。(三)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2010年多选题)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为义务主体;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民事主体(*)当前各国普

14、遍承认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和法人(组织体中的一种),我国把其他组织(法人之外的特定组织体,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也列入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来区分的,我国民法划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15、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

16、定代理人。(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地方在于它是组织体,是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组织体都是法人,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的设立要合法,设立目的、宗旨、设立方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立程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必要的财产指与法人的性质、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之间相区别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形成自己的意思并

17、执行该意思的机构,是法人实际参加民事活动的执行者。法人的场所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法人的组织者或参加者承担。2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2)非企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两者的范围相同,都要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

18、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原因。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民事主体的意图在于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但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符合有效要件的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为法律承认,受法律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19、的要件,可能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010年多选题)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2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

20、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3可撤销民事行为(大纲无规定,但为了准确掌握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也应掌握)(*)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由其决定行为效力的民

21、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侵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人具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2)但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继续有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2、需待有权利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其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1)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撤销权人为行为的一方当事人;(2)效力待定行为在确定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权确定其效力的为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依法、以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对物的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之物则为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的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3、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有处分权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1)如果追认,该行为有效;2)如果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对追认权人不生效力,由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对行为负责。(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使行为归于消灭。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此外知识产权中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一)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24、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债的发生原因债权的发生主要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2)侵权行为民事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义务,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则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25、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2保证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担保方式,担保法又规定了质权。3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是两个以上的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享有权利和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多数人之债可分为:(1)按份之债指债权人为两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2)连带之债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6、,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二)人身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现阶段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项:1生命权;2身体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7荣誉权;8婚姻自主权。五、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2010年单选题)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

27、权责任的产生:(1)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过错责任;(2)可能是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其构成要件为:(1)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有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确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是因故

28、意或过失而实施违法行为。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权;(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6)建筑物致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

29、誉;(10)赔礼道歉。其中第(2)项到第(6)项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第(8)项到第(10)项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第(1)项和第(7)项对于两种都适用。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物业管理师考试频道欢迎您报名即可获赠:考试教辅图书 + 或20%的学习卡全国免费电话:400-675-3599、010-59474186 庄严承诺:先开课、后付费(支付宝);诚信安全、学员零风险一、2011年物业管理师培训辅导招生简章,欢迎进入网络培训招生网:二、学慧教育,值得信赖的品牌(来学慧教育报名,有机会省5%-20%的学费啦)学慧教育从08年开始网络、面授培训辅导,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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