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精品文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8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及相关后续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基本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
2、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依法查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 事故调查第五条【调查权限】 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
3、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根据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央企提级】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
4、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规定实行挂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第七条【调查组组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或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中央企业重大事故的,应当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第八条【调查组成立】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通知
5、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正在救援的,待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九条【证据保全】 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封闭现场、封存资料等措施保护事故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条【调查方案】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
6、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将事故调查方案报送所在单位。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事故调查方案转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第十一条【调查分组】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设立管理、技术、综合等专门小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委托,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
7、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专门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单位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第十二条【伤亡人员确定】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等规定进行确定。第十三条【事故直接损失确定】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
8、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事故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第十四条【事故分析】 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等规定,开展以下内容的分析:(一)受伤部位;(二)受伤性质;(三)起因物;(四)致害物;(五)伤害方式;(六)不安全状态;(七)不安全行为;(八)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下列情形属于
9、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人的不安全行为。下列情形属于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包括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三)劳动组织不合理;(四)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六)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七)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不落实;(八)其它情形。第十六条【认定依据】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事故
10、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生产、作业的行为予以认定。必要时,可以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认事故为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认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一)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直接责任者;(二)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确认直接从事生产、
11、作业的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合理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十八条【监管人员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鉴定评估】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
12、技术鉴定。需要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第二十条【犯罪移送】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整理汇总后,以事故调查组名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3、经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日:(一)与事故发生有关的重要人员负伤或者逃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二)对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三)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重大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四)有关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本条规定的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排除期限】 因应急救援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的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的调查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事故发生单位。
14、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进行督查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根据本条规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逐一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所负的事故责任,列出
15、其违反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名称和具体条文,并对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导致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作出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负责牵头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并提出有关部门关于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职责分工的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抄送告知】 有关人民政
16、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后,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或者其节录本抄送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并依法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第二十六条【牵头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督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全面、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二十八条【国资委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
17、究的有关规定,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二十九条【事故单位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在15日内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立案处理。需要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立案处理。事故发生单位是中央企业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当逐级报送中央企业总部备案。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应当按季度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三十条【情况报告】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的3个月内,将相关责任人员的
18、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二条【公开】事故处理的情况由
19、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保密的内容之外,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央企解释】 本规则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总部 (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在各省(区、市)、市(地)、县(市)的分公司、子公司。第三十四条【应急处置】 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及其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