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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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 007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退耕还林地区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发改委、西部办、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和扶贫办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部3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县市区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等。 省发改委、西部办、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制定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水利部

3、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l0月30 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级相关部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年ll月30日前将全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水利部等部门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意见和安排的任务计划,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将任务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下达的任务计划和省级相

4、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甘财库20082 7号)规定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市州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项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按照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应与中央和省上安排的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农村能源、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5、、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和市州、县市区其它投资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集中安排使用,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并做好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专项资金依据国家和省上审核、批复的专项规划任务和经费预算,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具体任务计划。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退耕还林补

6、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五)高寒阴湿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省级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在强农惠农特设专户内,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有关报账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承担单项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按照支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上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凡用于适宜招投标的设备、材料、成批量的种苗等支出

7、,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做好实物发放工作;凡直接补助农民的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86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一册明、一卡统”方式直接兑现到户。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管理使用。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单位的法人为该项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对该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与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对专项资金的使

8、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如需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办法,搞好年度检查验收等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省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呆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资金、暂停项目审批及实施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法人、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发展改革委、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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