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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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三章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精品文档.第三章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 目的 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规范统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2 船舶安全检查的分类2.1对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2.2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检查;2.3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沿岸国检查。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沿岸国检查的工作程序由海事局适时予以制订。3 船舶安全检

2、查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所驶往国家、地区、港口的特殊要求可作为检查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4 适检船舶的指派及选定适检船舶由部海事局指派和各海事局选定的方式决定。4.1部海事局可根据船舶动态信息系统、港口国监督信息数据系统、各海事局、海事主管机关的通报及其他信息,指派各海事局完成相应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部海事局指派检查的船舶为必须检查的首选船舶。对指派船舶检查的变更、暂缓或取消需报部海事局;4.2各海事局根

3、据“优先选择”船舶的首选原则,依据“信息来源”的通常途径,根据各局辖区范围内船舶的进、出、移泊动态(包含预动态),选定适检船舶。4.2.1优先选择船舶的首选原则1、 客船、滚装船和散货船;2、 可能引起特别危险的船舶,包括油船、气体船、化学品船及运输包装类有害物质的船舶;3、 首次到达,或经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再次到达港口的船舶;4、 东京备忘录年度报告所公布的超过平均滞留率连续三年平均表所列船旗国的船舶;5、 已被允许离开其主管机关为东京备忘录签字方的港口,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缺陷的船舶;6、 根据引航员或港务当局的报告,或由船员、专业机构、协会、工会或其他与船舶、船员、乘客安全、海洋环

4、境保护有关的个人提供的关于船舶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7、 装运危险或污染性货物但未向主管机关报告有关船舶资料、船舶动态及关于所装运的危险或污染性货物相关资料的船舶;8、 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已被终止船级的船舶或非ICAS成员的船舶;9、 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被指定驶往下一港修理,而出海前未满足检查港当局所确定条件的船舶;10、 船龄15年以上的单壳油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船龄20年以上的其他船舶,初次进入辖区水域且以往六个月内未在我国港口接受船舶安全检查的船舶;11、 在港口国监督信息数据系统中目标因素值高的船舶;12、 部海事局在阶段性时期要求检查的重点类船舶(包括集

5、中整治、重点跟踪船舶等);13、 根据另一海事部门的请求,或依据另一海事部门提供关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14、 本海事局或上级部门在阶段性时期要求检查的重点类船舶;15、 发生各类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海损、机损事故的船舶;16、 因船舶、港口设施的保安起因需进行检查的船舶;17、 带有各类遗留缺陷而未能纠正或进行复查的船舶;18、 因各种起因对辖区水域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4.2.2信息来源的通常途径通常途径可包括:船舶动态信息系统、港口国监督信息数据系统、部海事局及各海事局网站、各级海事部门提供及获取的信息、由船员、专业机构、协会、工会、社团或其他与船舶、船员、乘客安全、

6、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的信息等途径,各海事局可制订内部程序或实施细则,确定本单位内需向船舶检查人员提供因各种起因对辖区水域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船舶的信息途径;4.2.3 各海事局可对适检船舶的选定制订相应的内部审批或报备程序。5 检查人员的资质及限定 检查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船舶安全检查一般限定为二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人。6 检查步骤 6.1 检查人员应根据适检船舶的停泊点和检查计划的安排,决定最合适的交通前往方式,如有可能,在实施检查前应通过各种途径通知船方登轮检查的计划;6.2 船舶安全

7、检查的地点,根据本港具体情况可在锚地或码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是项目抽查,通过对船舶、船员、安全配员、设备设施、操作性检查、ISM/NSM的符合性检查、船舶保安,获得对船舶整体的综合评价,以确定是否会对船舶、水域、港口设施、人命安全、健康和海洋环境产生危害以及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检查人员登轮前应根据该轮的船型、船龄、尺度、拟驶往港的特殊要求、装卸作业情况等因素,拟定登轮检查重点;6.4船舶安全检查员在登轮时,检查人员可从船体的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未修理的损害,获得有关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登轮后主动向船

8、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并说明来意;6.5登轮后,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个阶段,初步检查阶段应查验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最低安全配员及有关文书(适用的证书及文书请参见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清单),并将船舶证书、文书、船舶概况在船舶安全检查项目清单上予以详细记载。如果证书、文书均有效且符合配员要求,检查人员从印象和在船上的目测观察确认该船维护保养良好,对于外国籍船舶,检查人员通常可将检查局限于证书、文书、安全配员的检查、报告的或观察到的缺陷;6.6 但是如果对于外国籍船舶,检查人员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依据”(见港口国监督程序2.3“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其设备或船员

9、实质上不符合要求,以及所有的中国籍船舶,应进行详细检查;6.7详细检查应根据拟订的检查重点并结合初步检查、登轮观察的印象和结果,参照船舶安全检查项目清单所列举项目,依据船种、吨位、长度、船龄、航区等因素选取适检项目,对每一项适检项目的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项目清单上予以及时记录;7 缺陷认定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国籍船舶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不符合所驶往国家、地区、港口的特殊要求的情况以及,外国籍船舶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要求的情况,应视作缺陷。检查人员应注

10、意对缺陷证据的采集,可采取摄像、摄影、陈述、复制、复印、录音、扫描、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作为缺陷认定的支持。对于缺陷可能严重危及船舶、水域、港口设施、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或涉及违章行为的,以及如不及时采取证据采集措施将失效、灭失或变更的,检查人员应对缺陷证据予以立即采集。对于所发现的缺陷涉及违章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提供缺陷(违章)证据。8 缺陷的表述中国籍船舶所发现的缺陷应在签发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用简体汉字,外国籍船舶所发现的缺陷应在签发的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检查报告用英语正确、合适地表述,汉语表述应符合汉语语法的基本要求,至少包含缺陷代码,缺陷主体及缺陷性质或

11、情况的描述。英语表述可参考港口国检查缺陷描述范例;8缺陷处理代码使用解释中国籍船舶缺陷处理代码的解释,见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所作说明。外国籍船舶缺陷处理代码的解释,详见附件二;9缺陷处理的原则9.1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船舶检查发现的缺陷应告之陪同船员。对于缺陷项目的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应运用自己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复查的可能程度(如要求开航前纠正的缺陷是否能在船舶开航前及时作出计划安排),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避免不适当的延误,并酌情考虑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12、9.2滞留船舶和解除船舶滞留的一般原则: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可能严重危及船舶、水域、港口设施、人命安全、健康和海洋环境的,检查人员应申请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滞留);当引起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滞留)的缺陷因素已经消除或未完全纠正缺陷但经海事主管机关同意,船舶已满足港口国和船旗国当局一致同意的限制条件,检查人员应申请对船舶解除禁止离港(滞留)。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滞留)和解除禁止离港(滞留),检查人员还应根据港口国监督程序第四、五章和附录1的要求、步骤执行; 9.3中止检查的一般原则:对于外国籍船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中止检查。中止检查的一般原则参照港口国监督程序(经A.882(21)决议

13、修正的A.787(19)号决议)第四章4.6条“中止检查”;9.4停止作业的一般原则:对于外国籍船舶,由于存在的一个或几个缺陷,如继续进行某项操作会严重危及船舶、水域、港口设施、人命安全、健康和海洋环境的,而对继续进行此项作业的正式禁止。检查人员应运用自己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避免不适当的停止措施。当引起停止作业的缺陷因素已经消除,检查人员应及时解除停止作业措施;9.5禁止进港和驱逐出港的一般原则:因缺陷的性质涉及船舶安全航行、海洋环境保护或保安等因素,主管机关认为对港口、水域、人命安全和健康、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产生严重威胁的,海事主管部门可采取禁止进港或驱逐出

14、港措施;9.6申请临时检验的一般原则:遇有因发生事故而影响适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各海事主管机关认为需要责成某检验机构检验的,应要求船方申请临时检验,必要时可由船舶检验管理部门予以协助。10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签发10.1检查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对中国籍船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含小型船舶),对外国籍船舶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检查报告。10.2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检查报告的填写的格式应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7-3的要求进行,应由A级检查员以中文签名,同时注明英文姓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请船长签字

15、,遇有各种原因船长不能签名,不影响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检查报告的有效性;10.3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填写依据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各项目依次正确填写,应由检查人员以中文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请船长签字;10.4因港口国检查导致的滞留缺陷应在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检查报告注明相关的公约条款,在缺陷处理意见上使用30代码,在FORM A 是否滞留栏上打钩并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7-7判断滞留缺陷与认可机构是否有责任,如判断有责任,需在FORM B上注明。港口国监督检查实施滞留应按照关于修订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滞留审批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04108号)文的要求执行;10.5中

16、国籍船舶导致滞留的缺陷应缺陷处意见上使用30代码,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的要求与港口国检查相同;10.6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含小型船舶) 一式三份,一份由船长交船舶所有人,一份留船舶备查,一份存海事机构存查;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长(或船方),一份留存备案;10.6检查人员在签发报告后应将缺陷情况、处理意见、申诉渠道及方式向船方告知;11缺陷复查11.1 船舶安全检查遗留缺陷由船方或代理人向船舶停泊港海事局申请,海事局检查人员在收到船舶复查申请后应及时安排登轮复查;11.2 船舶缺陷复查按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1)号文规定收取相应费用;11.3

17、 对本海事局或国内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出的船舶缺陷项目复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在处理栏相应的项目后将行动代码加注10,加盖“船舶安检复查合格章”,签注船舶复查人员姓名、日期;11.4对国外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复查合格后,各海事局向其重新签发新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FORM B,如最近一次检查日期已超过6个月,各海事局应向其重新签发新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对国外海事当局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复查合格后,应重新签发新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并予以注明签发报告性质(复查); 11.5 被滞留船舶尽一切努力纠正缺陷或未完全纠正缺陷但经海事主管机关同意,船舶已满足港口国和船旗国当局一致同意的限制条件,检查人员应申

18、请对船舶解除禁止离港(滞留)。港口国监督检查实施解除滞留应按照关于修订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滞留审批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04108号)文的要求执行;12信息管理12.1 各海事局应建立相应的台帐记录及内部管理措施,记录其工作及管理情况。12.2 各海事局应指定、培训专业人员,配置专门电脑设备及网络设施(建议用宽带)用于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查询、输入(APCIS和船舶动态管理系统);12.3 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或指定人员应将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检查报告或复查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输入APCIS网络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尚未启用该系统的海事局除外);中国籍船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尚未启用该系统的海事局除外);12.4有关港口国滞留、跟踪检查通知按照关于发布港口国监督、跟踪检查通知程序和格式(海船200451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13争议解决对船舶安全检查的涉及技术因素的争议,由各实施检查的海事局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议复核,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成为审议小组的成员。必要时将由上级海事局组成审议小组进行;14与船舶检验管理部门的联系: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检查人员如判断其认可机构有责任,应及时向船舶检验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当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涉及认可机构的,应由船舶检验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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