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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精品文档.目 次1总则12术语23火灾危险性分类5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64.1区域规划64.2工厂总平面布置84.3厂内道路114.4厂内铁路115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35.1一般规定135.2装置内布置135.3泵和压缩机17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17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185.6钢结构耐火保护205.7其他要求206储运设施226.1一般规定22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22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24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266.5灌装站276.6厂内仓库277管
2、道布置287.1厂内管线综合28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28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298消防308.1一般规定308.2消防站308.3消防水源及泵房308.4消防用水量31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32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33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348.8蒸汽灭火系统348.9灭火器设置35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358.11 建筑物内消防368.12 火灾报警系统379电气39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399.2防雷399.3静电接地39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41本规范用词说明421 总 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3、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厂区 plant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2.0.3 生产区 production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2.0.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
4、ility auxiliary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2.0.5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2.0.6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明火地点 fired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
5、8明火设备 firedequipment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2.0.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2.0.10装置区processplant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2.0.11联合装置multipleprocessplants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2.0.12装置process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
6、单元的组合。2.0.13装置内单元processunit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2.0.14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2.0.15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0.16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
7、(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敞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8装置储罐(组)process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9液化烃 liquefied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20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 (LPG)在常温常压下
8、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 、C4及其混合物。2.0.21沸溢性液体 boil-over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2.0.22防火堤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隔堤intermediate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2.0.24罐组agroupofstorage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2.0.25罐区tank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0.26
9、浮顶罐floatingrooftank (externalfloatingroof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2.0.27常压储罐atmospheric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8低压储罐low-pressure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9压力储罐pressurized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30单防罐s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
10、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2.0.31双防罐doublecontainmentstorage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2全防罐fullcontainmentstorage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
11、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3火炬系统 flaresystems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systems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3火灾危险性分类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 10%(体积)乙 10
12、%(体积)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名称 类别 特征液化烃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丙 A 闪点60至120 B 闪点120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3、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区域规划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石油化工企业
14、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
15、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
16、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 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地区埋地输油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地区埋地输
17、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70 60 120 60 60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
18、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
19、0 90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90 50 6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90 90 (见注4) 90 9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40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
2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2工厂总平面布置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
21、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
22、,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 宜远离噪声场所;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
23、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表4.2.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4.3厂内道路4.3.1工厂主要
24、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3.2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4.3.3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4.3.4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25、,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4.3.7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
26、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4.3.8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4.4厂内铁路4.4.1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4.4.2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4.4.3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4.4.4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
27、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4.4.5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4.4.6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4.4.7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
28、离不应小于7m。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5.1 一般规定5.1.1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1.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
29、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5.2 装置内布置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5.2.2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5.2.3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5.2.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2.5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
30、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5.2.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5.2.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5.2.8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
31、应符合表5.2.1的规定。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32、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5.2.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
33、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5.2.15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
34、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
35、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5.2.20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
36、罐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2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 m3小于或等于500 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 m3小于或等于5000 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5.2.24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5.2.2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