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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改080624.精品文档.烟台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筑容量第五条 居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
2、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5%,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8%,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 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6,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2,高层住宅不大于2.0。第七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9%,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 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九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30%,多层住宅不大于24%,中高层
3、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8%。第十条 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十一条 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二条 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
4、.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第十三条 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容积率不小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密度不小于35% 。(二)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三)除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工业厂房的建设不得低于三层。第十四条 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小于45,容积率不小于0.8;多层仓
5、储区建筑密度不小于35,容积率不小于1.2。第十五条 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一半计算;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露出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全面积计算。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六条 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缘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第十七条
6、 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第十八条 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二)多层点式住宅、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三)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第十九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高层、高
7、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二)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进行日照分析测算的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留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保留住宅日照因旧遮挡建筑不达标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且应满足当旧遮挡建筑拆除后,保留住宅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三层以
8、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住宅山墙的侧面间距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2、非住宅建筑的边长(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16米时,与低层、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第二十二条 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第二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低层及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其它各类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
9、0米。(二)非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三)非住宅建筑之间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四)市政、工业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各类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和安全间距控制。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五条 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道路
10、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一)芝罘区:南山山脊线以北、铁路干线以南、西炮台山南路以东、岿岱山山脊线以西区域。(二)福山区:东至外夹河,北至永达街,西至福环西路,南至外环路北。(三)牟平区:南到雷神庙大街,北至新城大街,西至牟山路,东至沁水路。第四章 建筑绿化第二十八条 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
11、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二)公共绿地面积: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5%。(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1m2/人,小区不少于1.5m2/人,居住区不少于2m2/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四)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仓储企业内部应控制绿地建设。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第三十条 学校、医院、宾馆、部队、行政办公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1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设施等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第三十一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进行规划设计、同时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三十二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一)新建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不得少于按本规定第三章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新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二)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
13、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的,地下建筑物不得占压规划绿线。第三十三条 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及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后退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主要河道(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沁水河、黄金河、柳林河)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20米。(二)沿一般河道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
14、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三)沿市区内规划确定保留的水面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水面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第三十四条 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且最低不得小于10米。第三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
15、、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指从导线边线起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路两侧不少于100米。(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两侧不少于65米。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两侧不少于45米。连城路凤凰山水库至迎春大街路段,南
16、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北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35米。红旗路黄金顶隧道至铁路两侧不少于65米;红旗路黄金顶隧道东两侧多层不少于25米,高层不少于30米。(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40米,滨海中路两侧不少于75米,滨海西路(芝罘岛以西至夹河)两侧不少于60米,其它滨海路两侧不少于125米。(四)主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30米。(五)次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0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六)支路: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
17、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2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管理制度。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退让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的要求。绿带建设根据道路性质、区位不同按规划设计采取不同的形式。绿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75米。(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连城路凤凰山水库至迎春大
18、街路段,南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5米,北侧绿带宽度不少于20米。红旗路黄金顶隧道至铁路两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红旗路黄金顶隧道两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2米。(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25米,滨海中路、滨海西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其它滨海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四)主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12米,次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6米,支路外侧绿带宽度为4米。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转弯处,两侧建设工程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第四十条 城市立体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距离不少于50米。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
19、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商业步行街详细规划确定。第四十二条 工厂、学校、营区、医院、仓库、住宅小区等按规定可以修建通透式围墙、大门。旧城区内,可在规划道路红线外建设,围墙内必须按本规定留足绿带宽度,并负责绿化;城市新区在规划道路绿线外建设。第四十三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退让距离,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10米。第六章 道路和停车场第四十四条 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主干道40-50米,次干道30-40
20、米,支路20-30米,小区级道路不少于16米。第四十五条 城市支路间距应满足150-250米的要求。城市街区、住宅小区应以支路划分,严禁将整个小区和内部城市道路封闭。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大型公交换乘枢纽附近及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停车场规划确定的公交站场、停车场附近,新建居住区、工业区等项目应按规划预留公交及停车场地。第四十七条 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0个机动车位设置。经济适用房按每户不少于0.5个机动车位设置,廉租住房按每户不少于0.3个机动车位设置。自行车停车位
21、按每户1辆设置。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八条 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停车场的面积根据建筑性质和规模确定。配建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宾馆、招待所机动车位不少于0.4-0.6车位/客房;饭店、餐饮、娱乐机动车位不少于2.0-4.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二)行政办公楼、写字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9-1.2车位/100 m2建筑面积;其它办公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6-1.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三)商业大楼、商业区、批发市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0-2.0车位/100
22、m2建筑面积,农贸市场停车位不少于0.6-1.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四)医院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0-3.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五)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8-1.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六)剧场、影院、体育场(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5.0-15.0车位/100 座位;城市公园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5.0-12.0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七)工业厂房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1.5车位/100 m2建筑面积。(八)商业、服务性质建筑的停车场,地上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地下停车场不得改作它用。第四十九条 商业、办公、宾馆、医院等自行车停
23、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楼、宾馆、招待所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二)商业大楼、饭店、餐饮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3.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三)医院、展览馆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5-3.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四)剧场、影院、体育场(馆)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0-20车位/100 座位。(五)城市公园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5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六)工厂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1.0-5.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第五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配建的自行车、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扩建、改建建筑,原建筑配建不足的,
24、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七章 建筑及景观控制第五十一条 城市内的自然山体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绿线严格保护。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美化。第五十二条 严格保护海岸、沙滩、礁石、岛屿的自然地貌和景观。除港口建设和海上游乐项目外,不得填海。确需围填海岸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三条 山体周围和沿海岸线的建筑不得对山、海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的视线通廊。所有高层建筑及山、海周围500米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在审批时必须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第五十四条 风景点周
25、围、旅游接待区和依山临海处新建住宅,高层住宅应为点式,小高层住宅不应超过两个单元,多层住宅不应超过三个单元,面宽不超过55米。住宅建筑屋顶以红色坡屋顶为主。第五十五条 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与宽度比应大于3:1,面宽不宜超过40米。(二)建筑高度在60米与100米之间的建筑高度与宽度比应大于2:1,面宽不宜超过40米。(三)建筑高度在60米与24米之间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0米。(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70米。第五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26、沿路一般建筑高度不应低于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0.5倍,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不应超过建筑基地沿路长度乘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三)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应在1:1-1:3之间。第五十七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布置和层数,应有高有低,错落有致,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临街为公共建筑的,其首层采用落地玻璃门窗,层高不应小于5米,底部外装饰方案应简洁、大方,符合城市总体景观要求。第五十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住宅应服从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要求,体现公共建筑的特征,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 第五十九
27、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及商业区、居住区在开发建设时,每个项目至少应设置一座附属式公共厕所,沿城市道路布置、对外开放,每个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第六十条 空调室外机、冷却塔、太阳能装置必须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整齐美观、协调有序,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六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商业区及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物及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在方案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必须附有建筑夜景灯光照明方案。第八章 市政管线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线及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超前规划与设计。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用地内各类管线必须地下敷设,
28、不得设计架空线缆和架空管道(含进户线缆和管道),工业园区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城市主要道路应采取可通行的综合管沟敷设管线。第六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在审批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管线敷设计划和有关资料,统一规划,综合安排实施。第六十五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管道沟及各项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成。新建或改造完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六条 所有市政工程,必须持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29、放、验线手续。验线合格,领取开工通知单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十章 村镇规划第六十七条 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城市规划的管理要求执行。一般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外,按城市规划的管理要求执行。第六十八条 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距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较近的村庄,应与市区规划建设相衔接,并按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距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较远的村庄,按照村庄规划技术标准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第六十九条 镇区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2436米,
30、干路红线宽度1624米,支路红线宽度1014米。主干路道路间距应不小于500米,干路道路间距应为250500米,支路道路间距应为120300米,巷路道路间距应为60150米。第七十条 一般镇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干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二)干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0米。(三)支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0米。第七十一条 村庄道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三级。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014米,红线宽度1418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68米,红线宽度10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米。村庄主要道路的
31、间距应为120米300米,次要道路间距应为100米150米。第七十二条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第七十三条 村镇规划应采用集中紧凑的布局方式,居住、工业等各类用地应集中布置,做到用地经济合理、规划结构清晰、设施配套齐全、远近期协调发展。第七十四条 村镇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医院外,应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形成公共活动中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
32、向公路。第七十五条 对村镇内具有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祠堂、牌坊、碑塔、桥梁等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对于与村镇历史文化有密切联系的山体、水系、古树名木等进行保护。第七十六条 村庄规划建筑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组团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7;低多层混合住宅组团,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1。第七十七条 村庄宅基地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村址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33、在山坡薄地上的,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第七十八条 中心村住宅以低层为主或采用低层与多层相结合的方式。基层村采用全低层的方式。村庄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二)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三)住宅层高不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第七十九条 村庄绿化和停车位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的村庄绿地率不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二)村庄住宅停车位指标为自行车每户12辆,摩托车每户0.51辆,汽车(或家用农用车)每户1辆。(三)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地。第十章 项目审批第八
34、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持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还需持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八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方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各类城
35、乡规划。第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的报建资料必须合法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招标。凡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和评审其报送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审批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八十四条 市区公寓(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
36、住宅建筑规范的一类建筑,包括居住公寓、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寓项目选址应位于市级、组团级、片区级商务办公中心区及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二)公寓项目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三)公寓项目除日照要求外,建筑间距和停车位指标按住宅标准执行,建筑设计需满足住宅建筑规范。(四)公寓项目须按规模配置居委会、幼儿园、社区管理等小型配套设施,不专门配置中、小学校。(五)公寓建筑外观设计应服从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要求,体现城市公共建筑的特征,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外墙材料使用玻璃幕墙、石材、金属板材等。(六)建设单位在公寓项目报送材料中、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应明确标注“公寓”;发改、规划
37、、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在核发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明确标注“公寓”。第八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和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十六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八十七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
38、修改总体规划。 第八十八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线手续。验线合格,领取建设工程开工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第九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及证件不全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供水、供电单位不予通水通电,直至建设项目合法。第九十一条 领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39、意见书或未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自行失效。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经规划验线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对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检制度。当年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材料由建设单位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重新登记、办理建设工程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一章 监 督第九十二条 违反城乡规划审批工作程序和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四章 附 则第九十五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