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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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精品文档.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20060926发布 20070401实施联合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

2、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GB 50229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8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

3、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

4、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

5、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电力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采暖、通

6、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 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一章,协调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待业标准的关系。2. 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煤粉仓的爆炸内压、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3. 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4. 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7、要求。5、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编: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参 编 单 位: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消防

8、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Hilti有限(中国)公司、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向东、徐文明、龙 建、李 标、郑培钢、张焕荣、龙 辉、王立民、孙相军、马 恒、沈 纹、倪照鹏、李岩山、王爱东、徐海云、余 威、肖裔平、李佩举、丁国锋、徐凯讯、王东方目 次1 总 则(4)2 术 语(4)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5)4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6)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8)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8)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8)5.3 建筑构造(9)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9)6.1 运煤系统(9)6

9、.2 锅炉煤粉系统(10)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11)6.4 汽轮发电机(11)6.5 辅助设备(12)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12)6.7 电缆及电缆敷设(13)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14)7.1 一般规定(14)7.2室外消防给水(16)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17)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18)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19)7.7消防排水(19)7.8 泡沫灭火系统(19)7.9 气体灭火系统(20)7.10 灭火器(20)7.11 消防车(21)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

10、防设备控制(21)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22)8.1 采暖(22)8.2 空气调节(22)8.3 电气设备间通风(22)8.4 油系统通风(23)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23)8.6 其他建筑通风(23)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23)9.1 消防供电(23)9.2 照明(23)10 燃机电厂(25)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5)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26)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26)10.4 燃料系统(26)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27)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27)10.7 其他(27)11 变电站(27

11、)11.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27)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29)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29)11.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29)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29)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1)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31)本规范用词说明(32)附:条文说明(32)1 总 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12、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3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

13、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3 主控制楼 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户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4 网络控制楼 net control building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5

14、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2.0.6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丁二级吸风机室丁二级除尘构筑物丁二级烟囱丁二级脱硫工艺楼戊二级脱硫控制楼丁二级吸收塔戊三级增压风机室戊二级屋内卸煤装置丙二级碎煤机室、

15、转运站及配煤楼丙二级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丙二级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丙二级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丁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电气设备)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戊二级灰浆、灰渣泵房戊二级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戊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戊二级进水建筑物戊二级冷却塔戊 三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戊二级供氢站甲二级启动锅炉房丁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空气压缩

16、机室(有润滑油)丁二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丁二级天桥戊二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变压器检修间丙二级雨水、污(废)水泵房戊二级检修车间戊二级污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给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电缆隧道丙二级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特种材料库乙二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一般材料库戊二级材料棚库戊二级机车库丁二级推煤机库丁二级消防车库丁二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17、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3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3.0.5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3.0.6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0.7

18、 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层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3.0.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0.10 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19、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0.11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表4.0.1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重点防火区域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主厂房区主厂房、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及脱硫建筑物(干法)配电装置

20、区配电装置的带油电气设备、网络控制楼或继电器室点火油罐区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贮煤场区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隧道、运煤栈桥、筒仓供氢站区供氢站、贮氢罐贮氧罐区贮氧罐消防水泵房区消防水泵房、蓄电池材料库区一般材料库、特种材料库、材料棚库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0.3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

21、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4.0.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4.0.6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7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

22、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4.0.8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少。4.0.9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单独布置。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4.0.10 制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

23、定。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表4.0.11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构)筑物名称丙、丁、戊类建筑屋外配电装置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供氢站贮氢罐点火油罐区贮油罐露天油库办公、生活建筑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耐火等级厂外厂内主要次要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一、二 级三级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8121220121012三级12141210141525151214屋外配电装置10121525(褐煤)2525251012主变压器或屋外厂用变压器油量(t/台)1012154030152010501520202

24、55020252530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810151581025(褐煤)25(褐煤)供氢站1214251525(褐煤)1212252525302015105贮氢罐12152512注325252015105点火油罐区贮油罐2025252525注62532302015105露天油库1215251525注41520302015105办公、生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825(褐煤)2525251567三级12141210322078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

25、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2 表中油浸变压器外轮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1.5m。5 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3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总水容积(m3)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计算的。当贮氢罐总贮量大于1000m3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

2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6 点火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4.0.12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4.0.14 当主厂房呈形或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5.1.1 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

27、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5.1.2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5.1.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5.1.4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

28、平台的疏散出口。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5.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5.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5.2.4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

29、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5.2.5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小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5.2.6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地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5.3 建 筑 构 造5.3.1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1 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4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5 电梯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6 电

30、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不超过60s计算确定。7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5.3.2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3.5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

31、丙类液体的管道。5.3.6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5.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5.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5.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

32、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5.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5.3.12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5.3.13 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5.1.14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6.1 运 煤 系 统6.1.1 褐煤、

33、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6.1.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2 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3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4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5 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常工作。6.1.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

34、筒仓宜采用通过式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1 设置防爆装置。 2 监测温度。 3 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6.1.4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6.1.5 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6.1.6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

35、撒和防积措施。6.1.7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6.1.8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1.9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6.1.10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6.2 锅炉煤粉系统6.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原煤仓和煤粉仓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

36、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0,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4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

37、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5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应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他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6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6.2.2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0;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 m/s;3)直吹

38、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 m/s;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6.2.3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6.2.5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6.2.6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定。表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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