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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精品文档.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第一部分:环境监察的执法依据7第一节 环境监察的依据7第二节 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11第三节 法律规定排污者应遵循的行为规范13第四节 环境法律责任17第二部分:环境现场执法20第一节 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的概念22第二节 环境现场检查制度23第三节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25第四节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29第五节 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与调解34第六节 环境信访和环境举报36第七节 环境监察报告和法律文书38第三部分:污染源监察38第一节 污染源监察40第二节 污染源监察的内容43第三节 水污染源现场监察47
2、第四节 大气污染源现场监察54第五节 固体废物现场监察61第六节 环境噪声的监察63第七节 其他污染源的环境监察65第八节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监察67第九节 环境监测基础知识69第四部分:环境现场执法技巧69第一节 确定环境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责任69第二节 提高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水平75第三节 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83第四节 现场执法的几个技巧问题87第五部分:环境污染投诉工作解答89第一节 如何稳定信访人员89第二节 如何转变传统信访观念89第三节 如何做好环境污染投诉的接待工作89第四节 如何提高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人员工作水平90第五节 遇到疑难重复件如何解决91第六节 参加环保协调会应
3、注意什么92第七节 如何认真及时处理人大意见及政协提案92第八节 如何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93第九节 如何处理好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与环境监测的关系94第十节 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与环境执法的关系95第十一节 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与三监联动96第十二节 解决污染纠纷时的几个问题97第十三节 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的几条潜规则98第十四节 如何协调与各相关职能部门,98第十五节 信访调处工作流程图102第六部分:疑难杂症的解决104第一部分:环境监察的执法依据(见书第二章)第一节 环境监察的依据一、环境执法的依据1,法律依据;2,标准依据;3,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环境执法的法律依据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一)
4、环境法律体系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有9部、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9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8部1,环保法律:人民法院受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行政诉讼。(规章作为参照)2,环保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两者法条有抵触,以行政法规为准。3,环保规章: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颁布;地方性规章: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4,环保标准 5,环境执法解释(二)环境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利 1,法律生效的三个标志我国法律对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有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过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
5、十一条 3) 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现场进行监督检查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构之间的关系(三)环保法规明确规定环境行为人的环境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三、标准依据1,环境标准的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标准的概念:标准是对重复性的事物和现象所做的统一定量规定 3,环境标准的分类:环境基准和环境标准两部分 4,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对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5,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
6、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应指标。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执法依据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即视为违法排污 四、事实依据1,监测数据与物料衡算数据 2,排污申报登记与统计结果 3,现场调查取得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注意点:1,环境质量标准中水环境标准分为5级,大气质量标准分为3级,不同的水体和大气功能区执行相应的标准;2,污染物排放是否造成污染主要依据是监测是否超标;3,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统一综合标准,又有各行业的标准,有国家排放标准,又有地方排放标准;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
7、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国家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法律效力注意点: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 2,参加和缔约的国际环保法高于国内环保法;3,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 4,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5,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政府规章作参照。 6,行政复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三,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四、立法程序 1,全国人大常委
8、会议通过,标志该法案成为法律而具有法律效力; 2,国家主席签署公布该法,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3,注意公布实施日期,在生效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和情节不能适用。第二节 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一、环境法律制度(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二)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
9、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有较详细的规定。(五)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有具体规定。(六)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有规定。(七)设备和工艺期限淘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能法都有相关规定。(八)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观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10、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九)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有相关规定。(十)排污许可证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关规定。(十一)排污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该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
11、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制度。” (十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1,自行处理2,行政行为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三)大气质量监测和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订统一的监测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十四)
12、行政处罚制度国家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决定、执行和程序作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依据法律的规定,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度(十五)行政复议制度:由行政复议法规定实施(十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都有相似规定。(十七)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相关规定。二、环境保护行政制度(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
13、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由国家环保局核定后公布。(二)环境监察稽查制度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出台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出台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2002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组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2003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环境监察局。(三)环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
14、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四)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五)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规定:“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制度做出了规定。 (七)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15、” (八)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2007年4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九)环境信访制度第三节 法律规定排污者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一、排污行为规范(一)执行排放标准 (二)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三)不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二、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一)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ISO14000)(二)实施清洁生产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减免生产、服
16、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即使用清洁的原料,用清洁的加工技术,生产清洁的产品。在产品的运输、包装、使用过程中和产品报废后都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三)研究和采用污染物控制技术 (四)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评价三、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一)应以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二)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三)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四、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五、应享受的正当权利(一)知情权; (二)申述权; (三)要求听政权; (四)申请行政复议权;(五)要求技术、商业机密保护权; (六)要求行政赔偿权;(七)对违法行为检举权; (八)提起行政诉讼权。第四
17、节 环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某种法律上的责任。环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两种。 1. 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18、2. 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环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违反环保法的行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实行无过错责任制的原则。就是说任何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对他人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要件有以下三条: 1. 行为的违法性; 2. 行为损害的结果; 3. 致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1. 排除所造成的环境危害; 2. 支付消除危害的
19、费用 3. 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三)环境环境民事纠纷的方式三、环境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法或相关刑事法律而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2)造成严重后果;3)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犯罪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有管制、拘役、有期
20、徒刑和并处罚金等四种形式 四、法律责任适用用语与机构 1,“可以”的意思:即行政机关可以这样处罚,也可以不这样处罚,由处罚机关根据情况自己决定,(如第61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法学中把此情况称为自由裁量权(或自由决定权)。2,“或者”的意思:二者择其一。如第62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符合这一条款规定的可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即罚款了就不关停,或者关停了就不罚款。3,“并”的意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处罚必须同时进行,都是主罚。不能只予以其中一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处罚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如第5
21、9条、第6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必须同时进行。4,“可以并处”的意思:在首先必须采取主罚的同时可以一并采用附加罚也可以不采用附加罚。如第61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是主罚,必须首先采用;可以并处罚款是附加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5,根据“后果”给予处罚。后果是污染危害的损失。有后果的才处罚。在行政处罚时,不是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处罚,而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如第62条:“对未完
22、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9条:“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的条款没有规定要根据危害后果给予处罚,即不管有无后果,只要实施了禁止性行为、否定性行为,就可处罚。6,没有写“违反本法规定”的意思:有的条款前面没有写“违反本法规定”,如第61条、第62条、第65条,意思是除了有本法规以外,还有国务院的规定或者环保部门的规定,其他部门的规定。7,结构:编、章、节、条、款、项目;第二部分:环境现场执法(见书第三章)第一节 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的概念一、环境现
23、场执法的概念 环境现场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环境现场执法的内容(一)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情况,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并对破坏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四)现场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情况,并对污染海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
24、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或举报的现场调查取证 (六)环境保护执法防范 三、环境现场执法的特点(一)环境现场执法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环境现场执法是直接影响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三)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为(四)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技术性的行政行为四、环境现场执法的意义(一)能够直接有效地督促排污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二)能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三)能够更直接、更具体、更生动地向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排污单位和个人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四)对于树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环境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 环境现场检查制度一、现场检查的主体与对象法律规
25、定:现场检查制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现场检查的对象是有环境问题或者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是环境保护系统唯一的一支现场执法队伍。二、现场检查的性质与作用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自身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环境现场执行公务的执法行为三、现场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法律义务在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所提供的信息和实物应当真实可信,不能拒绝检查,更不能弄虚作假四、现场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工作程序1)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2)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3)建设项目及
26、“三同时”监理工作程序 4)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5)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6)排污收费工作程序 7)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8)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9)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10)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11)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2)环境监理稽查工作程序第三节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法与相关的法规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7号令发布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办法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 1)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采取防燃、
27、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燃料的行政处罚2)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出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3)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4)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积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环
28、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责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正的原则 4,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 5,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可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只能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给予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
29、律规范,依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一个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不得再实施罚款。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 7,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 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9,无救济则无处罚的原则 10,追溯时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 1,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制度; 2,陈述、申辩制度 3,听证制度; 4,回避制度; 5,告知当事人权利制度; 6,案件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分开制度 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8,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制度 9,行政处罚监察制度三、环境监察机
30、构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1,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主体2,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授权,具体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一般程序适用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1,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 2,适用一般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1)必须为当事人保密,如有泄密将要负法律责任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409号 2006年 10月20日)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邮寄送达(三)听政程序 只有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31、可证或执照、给予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时,才需要适用听证程序。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限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四)环境监察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2,陈述; 3,现场处罚; 4,报告情况 5,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五)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2,调查取证; 3,按处罚权处理 4,审核决定; 5,送达签收; 6,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五、环境保护行政处
32、罚的执行三个时间点: 1,处罚15日,180日内申报法院执行2,行政复议60日,180日内申报法院执行3,排污费90日,180日内申报法院执行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的处理方法 :1,对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2,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的处理的注意点:1,由环保监察部门执行时除之日六个月内,否则将失去申请法律强制执法权利,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期限届满是指:环保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期限为15天、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排污收费(一般行政行为)期限为90天第四节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一、突发环境事件与分
33、类(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包括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海上石头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和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等 (三)环境污染事件的概念 是指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国家有关的环保法规,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事故从而使人群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 (四)意外环境污染事件的概念 是由难以预料的事故引起的,可分三类:1,由自然灾害
34、引起的2,由生产或交通事故引起的,和正常排污引起的非正常影响等3,排污单位并未超标排污,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五)突发环境事件分类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2,重大环境事件(II级)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4,一般环境事件(IV级)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故)的确认与报告(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故)报告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基本形式 1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行政主
35、管部门应再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需要对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 3,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4,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三类: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作用 有
36、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肇事单位、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了有关工作的时间要求,从而可以使突发环境事件得到预防和及时处理,解除或减轻危害。(四)查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制度 1,登记报告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经快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 4,查处结案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一)地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编制 1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 2制定行动预案; 3现场应急措施 4事故的认定和善后处理机制 5平日对群众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二)环境监察机构
37、的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 1环境监察机构接到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应进行登记 预案要对环境监察机构的应急组织体系加以确定。建立应急领导、调查取证组、现场处理组等应急组织。确定具体人选、联络方式方法,安排好应急所需的一切装备(车辆、仪器、服装、面具工具),保证随时可以出动 2按预案组成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 3调查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4调查组在初步查清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损害情况后,对事故的类型和等级按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并向有关上级和环保部门进行续报 5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及采取的措施和有关方面责任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
38、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经主管上级部门批准,环境监察机构应就事故事件的善后进行工作 (三)企业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危险目标和危险要素的确定,针对危险目标和危险要素的应急分级管理机构,针对危险目标和危险要素的应急处置的方法、装备、专业救援队伍准备,环境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演练等内容 四、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含事件)的工作制度(一)处理原则:先控制后处理(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及处罚机关五、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基本程序(一)现场污染控制(二)现场调查与报告 1,现场调查; 2,报告(三)依法处理 1,审查人员组成;2,审查内容; 3,确定赔偿金额,提出处理决定 4,追
39、究环境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5,送达与执行(四)结案归档六、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一) 取证要求(二) 证据的划分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环境污染案件证据的类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 5,被害人(含其他参与人)陈述; 6,污染者的陈述和辩解 7,现场检查和勘验的笔录 8,技术鉴定结论(四)要注意及时取证并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要及时;必要时要追踪取证;取证时监测分析与查阅资料档案并进;生产记录、气象资料和化学分析(五)污染事故案件取证应当注意公正、权威,并尽量取得定量的证据 取证应由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要综
40、合思索判断;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五节 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与调解一、环境污染纠纷的产生和影响(一)环境污染纠纷的性质 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单位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二)环境监察机构的责任 调查、处理和调解,处罚(三)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原因 经济建设布局不合理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规定,产生新的污染源 数量众多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与居民和单位相邻很近或者就在同一座楼内、楼上和楼下等等 二、处理环境纠纷的法律规定1,行政调解程序 2,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3,为了保证对污染受害人的赔偿,法律
41、规定了对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4,为了保证对污染受害人的赔偿,实行连带责任 三、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1,要认真、及时、严肃地对待环境污染纠纷,积极进行调查处理2,处理污染纠纷要以调解为主3,调节过程中应病根着实事求是的原则4,要急重视对污染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又重视治理5,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 四、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一)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 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 司法处理 (四) 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五、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一)登记审查 1管辖权审查; 2时效审查;3审查有无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二)立案受理; (三)调查取证和鉴定
42、; (四)审理;(五)结案; (六)立卷归档。六、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注意的事项(一)对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是调解的概念,使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环境法规进行调解,并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二)解决赔偿问题的几个注意事项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排污单位达标排放造成的污染损失同样应负赔偿责任 3,环境污染纠纷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第六节 环境信访和环境举报一、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项关乎公众的事,离不开公众参与环境信访和环境举报就是发挥“公众参与”功能的两项制度二、环境信访制度(一)环境信访应遵循的原则1,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2,在各级人民
43、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3,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4,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能够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二)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环境信访机构应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信访工作,听取信访电话,收取信访信件,处理信访问题等(三)环境信访的受理(四)环境信访的形式:书信、电话或当面来访(五)环境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环境信访的办理三、环境举报制度举报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向司法机构或者向其他有关国家机构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一)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主要内容(三)环境保护举报
44、制度的管理(四)环境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 接报登记 审报分办 现场监察 复查核实 反馈催办 处理处罚 结案公告 总结归档第七节 环境监察报告和法律文书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一)定期环境监察报告(二)不定期环境监察报告 (三)专题报告二、环境保护执法文书(一)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法律意义 执法文书是指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活动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制成和使用的书面文字材料 (二)环境监察常用文书的种类和用途 1,排污收费文书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排污核定通知书 3)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排污费缴纳通知书 5)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环境案件调查报告 环境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