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定稿1.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7657488 上传时间:2022-05-2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2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定稿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定稿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定稿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定稿1.doc(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定稿1.精品文档.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导则 2010- 发布 2010-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目 录前言第1章 总则 11基本原则 12适用范围 13主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24术语、定义 34.1 供应基地 34.2 灌装站 34.3 储配站 34.4 分输站 34.5 门站 34.6 气化站 34.7 加气站 34.8 调压站 34.9 瓶组气化站 34.10 瓶装燃气供应站 44.11 危运车停车场 44.12 调度中心 44.13 营业厅 44.14 计算机房 44.15 办公场所 4第

2、2章 组织领导 45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4第3章 防范等级划分 56防范等级划分标准 56.1 一级防范目标 56.2 二级防范目标 56.3 三级防范目标 6第4章 防范措施与要求 67防范措施配置 68防范要求 98.1 技防要求 98.2 物防要求 129建设要求 13第5章 防范管理 1410常态防范 1410.1 制度管理 1410.2 机构和人员管理 1410.3 档案和信息管理 1510.4 应急管理 1511非常态防范 1612实施保障 1713检查与考核 17第6章 附则 18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导则前言为建立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反恐怖防范工

3、作能力和处置水平,维护深圳市燃气行业重点目标安全环境,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并为深圳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督导检查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深圳市燃气行业生产经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导则,请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燃气行业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认真执行。第一章 总则1.基本原则 燃气行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以“条块结合,辖区负责;平战结合,单位落实;重点突出,防范为主”为原则。所谓“条块结合,辖区负责”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燃气行业统一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要求,并统筹组织领导;按行政区域划分,由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平战结合,单位落实”是指反恐怖防范工作要与企

4、业日常生产实际相结合,实现反恐怖防范工作常态化管理,企业负责落实反恐怖防范工作的要求,并接受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突出,防范为主”是指根据目标重要程度、危害性影响、标志性程度等指标,将防范目标进行分级管理,重点目标重点防范。2.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供应基地、储配站(含灌装站)、分输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调压站、瓶组气化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危运车停车场、调度中心、营业厅、计算机房、办公场所等燃气行业重点目标的反恐怖防范,以及上级部门对上述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3.主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3.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3.2安全防范工程

5、技术规范GB 50348-20043.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4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20073.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3.6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2006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023.9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DB33/T 629-20073.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识别GB 18218-20093.1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3.12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13深圳市燃气条例2007版3.14关于开展重大

6、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15深圳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导则(SZDB、Z16-2008)4.术语、定义4.1供应基地集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等功能为一体的场站。4.2灌装站进行燃气灌装作业的场站。4.3储配站兼有燃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场站。4.4分输站一般建在长输管线上,用来分配长输管线的天然气,其下游一般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城市门站。4.5门站具有接收分输站分配的天然气,经过计量、调压、加臭后给城镇燃气输配管网供气功能的场站。4.6气化站具有将槽车运输的液化燃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场站。4.7加气站将

7、气态或液态燃气向燃气汽车或气瓶组充装的场所。4.8调压站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4.9瓶组气化站使用钢瓶供气,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燃气转换为气态燃气后,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4.10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和储存瓶装燃气的场所。4.11危运车停车场停放燃气槽罐运输车辆,以及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的场所。4.12调度中心利用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对生产运营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应急调度的场所。4.13营业厅受理用户咨询、燃气开户、燃气费交纳、用气量(气费)查询等各类用户需求,同时为用户提供各类燃气信息和服务的场所。4.14计

8、算机房放置计算机主机、重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网络传输设备及机房保障设备的场所。4.15办公场所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三章 防范等级划分6. 防范等级划分标准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对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及甲烷、天然气储量达到50吨以上的场站为重大危险源。6.1一级防范目标属于重大危险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有码头接收、装卸功能的;具有市级战略储备气源功能的;城市气源接驳首站;危运车停车量大于80辆的停车场;6.2二级防范目标属于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一级防范目标内的所有场所,以及危运车停车量大于3

9、0辆且小于80辆的停车场;6.3三级防范目标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储配站、气化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气化站、以及分输站、门站、调压站、加气站、调度中心、营业厅、办公场所和危运车停车量小于30辆的停车场等。6.4防范目标等级单位列表详见附录一。第四章 防范措施与要求7防范措施配置适用范围技防要求物防要求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备用电源消防系统防冲撞设施实体防护装置门禁系统防护器材周界报警系统告警器系统紧急报警(求助)装置一级防范目标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宜设应设二级防范目标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宜设应设宜设应设三级防范目标储配站(含灌装站)(50T)应设应设应设应设

10、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分输站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门站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气化站(50T)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危运车停车场(车辆30辆)应设应设宜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适用范围技防要求物防要求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备用电源消防系统防冲撞设施实体防护装置门禁系统防护器材周界报警系统告警器系统紧急报警(求助)装置三级防范目标调度中心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加气站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调压站应设应设应设应设瓶组气化站应设应设宜设应设应设宜设瓶装燃气供应站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营业厅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计算机房应设应

11、设应设应设应设应设办公场所应设应设应设宜设应设应设宜设8. 防范要求8.1技防要求8.1.1入侵报警系统8.1.1.1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安装在各类防爆区域内的设备、敷设电(光)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且必须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安装周界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设防;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本地监控室,无人值守的防范目标应将报警信号传输至统一的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 s;周界

12、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 d;周界报警系统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周界报警系统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周界报警系统宜设置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一级防范目标周界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8.1.1.2告警器系统告警器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安装在各类防爆区域内的设备、敷设电(光)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且必须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

13、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 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 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 min。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本地监控室,无人值守的防范目标应将报警信号传输至统一的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 s。8.1.1.3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

14、,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的部位;同一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一级防范目标必须与辖区派出所联动。8.1.2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 安装在各类防爆区域内的设备、敷设电(光)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且必须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

15、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 s以内;系统应支持录像数据异地备份功能;系统应预留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 629的相关要求;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 TVL;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4 CIF(704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 TVL,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30d;一级防范目标应设自动高速视频追踪功能;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应24h设防; 8.1.3电子巡查系统电

16、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安装在各类防爆区域内的设备、敷设电(光)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且必须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巡查记录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 d;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 m。8.1.4备用电源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 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 h的需要,其他设施、设备的备用电源应满足其设计规范要求。一级防范目标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24 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

17、正常工作48 h的需要。8.1.5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当地消防管理部门验收。8.2物防要求8.2.1重点目标或场所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要有审批和登记手续。8.2.2实体防护装置8.2.2.1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8.2.2.2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 mm、壁厚不小于2 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 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不小于8 mm20 mm的钢板)组合制作。8.2.2.3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 mm100 mm。用于阀室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 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

18、大于150 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使用不小于12 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8.2.2.4钢栅栏的设置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8.2.2.5站场围墙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站场围墙高度2.2 m(地平面以上);围墙基础需深入地面以下至少50 cm。8.2.3重点目标或场所的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具等防护器材。8.2.4一级防范目标应设置车辆的防冲撞或缓冲带等设施。9建设要求9.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9.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选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现行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的还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9.

19、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反恐怖防范目标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章 防范管理 5.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5.1市住房和建设局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市住房和建设局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5.2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监督落实;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5.3燃气行业各相关企业分别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

20、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0 常态防范10.1 制度管理10.1.1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但建立健全并实施燃气行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10.1.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下列反恐怖防范的相关管理制度: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内保制度;反恐怖防范工作的会议制度,且每半年不能少于一次;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联络制度;警企联防工作制度;企业内部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上级反恐怖防范工作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制度。10.2 机构和人员管理10.2.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都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承担日常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管理职

21、责,并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10.2.2企业应当将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及人员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更新。10.2.3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审查拟用人员的背景。10.2.4企业对于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或其他重要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其中一、二级防范目标每班次的保安人员不少于2人,并落实巡查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10.2.5对于制毒、制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10.2.6从事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10.2.7企业对于外来人员和车辆,要有审批和登记手续。10.3 档案和信息管理10.3.1企业要建立各级防范目标的基础档案,其

22、中应包含防范目标的基本信息、反恐怖防范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如有变更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10.3.2 建立安保人员管理档案。10.3.3企业应当利用与上级主管部门反恐机构的联络机制,及时上报涉恐事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加强日常的工作沟通,随时获取上级反恐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要求,及时布置、落实。11.非常态防范 重大活动期间、重要敏感时期的特殊防范应在落实本章第10条常态防范的基础上,采取更为严格的非常态防范管理措施。11.1企业反恐怖防范内保制度中应明确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在非常态防范时期的防范职责,检查履责情况。11.2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在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应当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及时

23、沟通各类涉恐信息,并加强警企之间的信息联络工作。11.3 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应当再适当提高频次。11.4企业对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应当增配巡查人员,并增加巡查频次。11.5企业对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要有审批和登记手续,进一步严格入口安全检查。11.6 企业应开展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的反恐怖防范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反恐怖防范意识。11.7 企业应当对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的场站区实行封闭管理。11.8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组织检查所有反恐怖防范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正常运转。11.9对于重大活动场所一千米范围内的燃气场站,应当

24、纳入非常态管理。11.10一级防范目标应设置公安武警驻扎点。11.11 遵守市公安局和市反恐办提出的其他防范要求。12实施保障12.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障反恐经费的落实。12.2 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3检查与考核13.1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反恐怖防范工作的自查自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13.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反恐怖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提出考核意见。13.3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录二。第六章 应急管理6.1值班备勤6.2警情处置6.3预案建设6.3.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

25、行业、系统、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库。行业系统分类预案应与深圳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相衔接。6.3.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系统、企业预案库应按总体应急预案、分类预案、专项预案分等级制定。6.3.3燃气设施、设备发生紧急事件时,各燃气企业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6.4恐怖袭击事件处置各级应急预案中现场指挥部参与恐怖袭击事件现场指挥部;各企业应建立恐怖袭击事件处置队伍、应急装备建立清单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分别建立其应急处置专家库。6.5应急演练6.5.1各企业应按各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进行紧急事件应急演练,且每年不少于二次。6.5.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反恐怖应急演练,且每年不少于一次。10.4 应急管理 10.4.2企业应建立健全自身的反恐怖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相关的培训教育工作。10.4.3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维护和保养。10.4.4企业应当对其二级及以上防范目标的场站区加强管控,实行封闭或准封闭管理,保证对人流和车流的有效控制。10.4.5 企业应当在场站区周边设置紧急集合点,场站区内的应急人员接到紧急集合指令,应能在10分钟内在指定地点完成集合。10.4.6 第六章 附则14本导则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