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之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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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环境影响评价师之法律法规.精品文档.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应试指导专家组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18631063556王利刚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要点与模拟试卷201120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及环境保护法本章主要涉及两个大的问题,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及环境保护法,下面分别对其所涉及的主要知识点进行简要地介绍及分析。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环境

2、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现行1982年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总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目前,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

3、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是向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各地都存在着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北京市实施办法等。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实施污染控制,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是指五种类型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

4、指环境标准的三个级别: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级标准包括五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及环境标准只包括两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作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议定书等。目前我国已缔结及参加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2.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

5、规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依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核心地位,有“环境宪法”之称。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领域或特定的环境管理制度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是实施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法律依据。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可以起到解释法律、规定环境执法的行政程序等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不足。环境

6、保护部门规章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立法法授权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效力低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位阶较低,其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环境标准为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依据,其作用主要是: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环境样品标准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环境保护法1.环境按照环

7、境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

8、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4.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5.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6.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

9、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遗迹其他生态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部的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8.产生

10、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9.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10.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

11、条之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限制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1.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1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12、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13.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管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

13、设备的;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2)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4)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并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

14、予行政处分。(5)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15、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9)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16、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1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理论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环境影响评

17、价的分类(1)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3)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3.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197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出台,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随后瑞典于1970年,新西兰、加拿大与1973年,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与1974年,德国于1976年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8、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

19、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单行法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4)

20、;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13号令)(200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4)等。5.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明

21、确规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这项规定实质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作出的具体表达。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综合性规划、专项性规划(指导性的专门规划、非指导性的专门规划)综合性规划,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是与综合规划相对应的,一般是指规划的范围和领域相对较窄,内容比较单一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

22、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又可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综合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组织者: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评价时机: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批之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成果: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需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则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

24、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2)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该当包括的内容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

25、等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和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1)参与专项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的范围 有关的单位、专家和公众。(2)公众意见的征求人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3)允许公众参与的情形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即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指导性的专项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也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4)公众参与时机 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5)公众参

26、与形式 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6)对规划编制机关的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使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规划环评文件的报送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7、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到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1)审查程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2)对于审查小组的要求审查

28、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意见应当

29、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

30、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6.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相关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划环境影响

31、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跟踪评价的结论。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

32、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8.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规划编制机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审批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33、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的,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3)规划环境

34、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见附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4号令)同时废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

35、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

36、,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法律意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3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的其他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38、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设计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等级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根据关于公布(试行)和(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之规定及所附之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样表可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及填报要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

39、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项目工艺流程及污染流程;项目排污情况计划及措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进一步较为详尽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

40、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该办法同样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

41、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应先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6)建设项目

4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报批过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

43、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4、的范围根据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除上述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内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

45、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1)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

46、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

47、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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