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辞退劳动者需承担证明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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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辞退劳动者需承担证明责任.精品文档.单位承担员工过错性辞退的举证义务原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电话:18583910665,邮编:18583910665)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关 键 词】 成都市 金牛区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律师【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成民终字第1984号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

2、13年6月5日 【审理法官】 唐健 陈正霞 王嫘 【上 诉 人】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刘某某(原审被告) 【 裁 判 要 点 】 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为达到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的事实,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法解

3、释一第13条)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解释三第9条) 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法解释一第19条)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7条) 需要提出的是:虽然单位负以上

4、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是劳动者本人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用提供,劳动者也要承担基本事实的证明责任,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基 本 案 情 】泰兴公司于2010年6月7日任命阳某为红牌楼成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1年3月3日,刘某某经阳某招聘进入该项

5、目部工作,担任材料员。由阳某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泰兴公司主张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阳某为自然人,泰兴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2012年5月27日,泰兴公司以刘某某作出损害项目利益的事情为由,解除刘某某劳动关系。2012年5月27日泰兴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对刘某某除名的决定,其内容为:“刘某某在牧马山期间理应敬业工作,做好本工作。但他背着项目作出损害项目部利益的事情,经项目讨论决定,予以刘某某除名的决定,并通报项目部所有员工以此为戒。”上面有阳某等人的签字。 刘某某在泰兴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某每月工资2700元,泰兴公司未发刘某某2012年5月工资。刘某某于

6、2012年7月向成都劳动仲裁从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2012年10月25日,成都市劳动仲裁从事争议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泰兴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金牛区人民法院。泰兴公司不服金牛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 判 结 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分部29700元(2,700元/月11月100%);二、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50元(2,700元/月1.5月);三、泰兴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刘某某2

7、012年5月工资2234.48元(2,700元/月21.75天18天)。泰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 判 理 由 】2012年5月27日,泰兴公司以“损害项目部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刘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有阳某等人的签名,且泰兴公司未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损害项目部利益的事实,泰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8、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9、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10、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律师 办案 心得 】1、本案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的话,应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辞退员工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蔡开剑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对于岗位需要有明确的条件。如果证明劳动者不满足录用条件即可辞退。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蔡开剑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对于招录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于规

11、章制度员工签字认可,签收员工手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蔡开剑律师提醒:对于劳动者的失职和营私舞弊行为,公司发现后作出处理意见前,应要求劳动者对于事情的经过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认可。对于事件的处理,也应该满足劳动者听证要求,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蔡开剑律师提醒:对于劳动者此行为,需要劳动者自行作出书面说明。用人单位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让劳动者签收。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12、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蔡开剑律师提醒:这里主要劳动者欺诈,这种欺诈主要是重大的欺诈行为,如果虚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学历、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证、犯罪记录、与其他单位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女性劳动者的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应不作为欺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蔡开剑律师提醒:这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款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解决,劳动者只要得到合理的赔偿,一般不会启动司法程序,也可以减轻损失。蔡开剑律师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劳动法解释三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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