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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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规范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

2、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保持生物多样性,积极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种。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产苗种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种质资源状况和我省水产发展需要,制定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对重点水域中的鱼类繁殖场,划定一定区域,予以重点保护,并在繁殖时期实行禁

3、渔期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产优良品种体系建设,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苗种繁殖亲本更新换代。鼓励单位或个人进行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建立水产优良新品种选育示范基地,积极引导使用水产优良新品种,提供技术咨询,制定并定期发布适宜在本地区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工作,建立预测预报制度,组织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应急预案,发现重大水产苗种病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防止水产苗种病害的传播和蔓延。第九条省渔业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第十条从外省引进新的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必须经一个养殖周期以上试养,经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宜在我省养殖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国外引进新的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和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培育新个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塘堰、水库等天然水域。第十

5、二条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实施:(一)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二)苗种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三)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不需办理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区域有固定的生产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公顷,符合养殖规划要求,取得养殖证,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并建有完善的生产设施。(二)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有明确

6、的来源地和记录资料,亲本质量应符合行业或省级的种质标准要求,没有行业和省级种质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青、草、鲢、鳙等“四大家鱼”、团头鲂(武昌鱼)、长吻鮠、黄颡鱼、斑点叉尾鮰等繁育亲本必须来源于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或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来自长江等天然水域捕捞的品种。(三)水产苗种生产条件和设施应当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应当配备12名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五)水产原、良种场亲本质量必须符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

7、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决定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需续期的,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湖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已經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第一條為瞭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規范水產品種選育和苗種生產、經營行為,維護水產苗種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水產品種選育、水產苗種生產、經營、進出口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湖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所稱水產苗種,是指用於水產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科研試驗和觀賞的水生動植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第三條水產苗種管理堅持保護與開發並重原則,保持生物多樣性,積極發展名特優水產品種。第四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具體的行政執法工作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

9、構負責。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產苗種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業種質資源狀況和我省水產發展需要,制定漁業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規劃,對重點水域中的魚類繁殖場,劃定一定區域,予以重點保護,並在繁殖時期實行禁漁期制度。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產優良品種體系建設,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水產原、良種場建設和苗種繁殖親本更新換代。鼓勵單位或個人進行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技術開發和推廣。第七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選育、培育水產優良新品種,建立水產優良新品種選育示范基地,積極引導使用水產優良新品種,提供

10、技術咨詢,制定並定期發佈適宜在本地區推廣的水產優良品種目錄。第八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病害監測工作,建立預測預報制度,組織檢疫水產苗種和制定水產苗種病害防治應急預案,發現重大水產苗種病害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防止水產苗種病害的傳播和蔓延。第九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產增養殖生產發展的需要和自然條件及種質資源特點,合理佈局和建設水產原、良種場。第十條從外省引進新的水產品種,人工雜交培育新個體,必須經一個養殖周期以上試養,經農業部水產原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適宜在我省養殖的,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方可推廣。從國外引進新的水產品種,人工雜交培育新個體和通過基因工程技術培育

11、新個體應當遵守國傢有關規定。第十一條用於雜交生產商品水產苗種的親本必須是純系群體。對可育的水產雜交種不得用作親本繁育。養殖可育的水產雜交個體和通過生物工程等技術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及後代的,其場所必須建立嚴格的隔離和防逃措施,禁止將其投放於河流、湖泊、塘堰、水庫等天然水域。第十二條水產苗種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水產苗種生產許可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實施:(一)水產原種場、良種場,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二)苗種場,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市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三)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的水產苗種不需辦理許可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

12、印制。第十三條申請水產苗種生產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生產區域有固定的生產場地,面積不得少於4公頃,符合養殖規劃要求,取得養殖證,生態環境良好,水源充足,水質符合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標準,並建有完善的生產設施。(二)用於繁殖的親本質量符合種質標準,有明確的來源地和記錄資料,親本質量應符合行業或省級的種質標準要求,沒有行業和省級種質標準的,應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青、草、鰱、鳙等“四大傢魚”、團頭魴(武昌魚)、長吻鮠、黃顙魚、斑點叉尾鮰等繁育親本必須來源於國傢、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或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來自長江等天然水域捕撈的品種。(三)水產苗種生產條件和設施應當符合水

13、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四)應當配備12名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證明(技術職稱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水產專業技術人員。(五)水產原、良種場親本質量必須符合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權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考核,符合上述條件的,決定頒發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五條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種類等進行生產。需要變更生產范圍、種類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需續期的,應當於期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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