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1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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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146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规范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规定 ,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精品文档.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根据浙江省爱国卫

2、生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施行备案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第二章 备 案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外注册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在本省承接业务的,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向业务所在地的市、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表(详见附件1);(二

3、)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四)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五)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六条 各市、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对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确认书(详见附件2),并在网上公布备案单位的名称。备案确认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填报要求;(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

4、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 培 训第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征求省爱卫办意见。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实行全省统一大纲和教材。第十二条 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培训由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向培训机构报名。第十三条 病

5、媒生物防制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成绩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由省爱卫办统一印制。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借。第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由培训机构进行验证。对离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技术岗位两年以上再次上岗的,应重新进行培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对药物

6、使用、服务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爱卫办应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人员培训、规范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对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和爱卫办的检查、评价,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是指以保护人类健康为主要目的,对室内外环境实施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

7、控制服务经营的单位。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附件1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表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机关经营范围兼营成立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地址面积m2企业性质联系电话传 真职工人数经培训合格人员数说明:1企业性质: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2相关证件需附上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盖公章。3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租赁,另加合同复印件。4培训指为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附件2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确认书备案编号: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该单位按规定办理了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予以确认。 确认机关: 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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