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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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精品文档.附件3: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

2、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四)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章程修改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

3、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五)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十)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

6、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十一)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7、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十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

8、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十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二、行政监管浙江省教育厅行政监管(共13项)(一)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

9、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

10、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四)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

11、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

12、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八)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九)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十)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3、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材清单及说明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十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制度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备

14、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三、行政强制(共2项)(一)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15、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四、行政处罚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共26项)(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

16、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17、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四)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

18、者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同上(五)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同上(六)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同上(七)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同上(八)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

19、律依据:同上(九)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同上(十)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同上(十一)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

20、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

21、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十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

22、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

23、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十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法律依据: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

24、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十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法律依据: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

25、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十六)拒绝或者防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防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26、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七)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27、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

28、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二十)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9、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十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管理混乱,教育教

30、学质量低下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二十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同上(二十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同上(二十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同上(二十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同上五、其他行政行为浙江省教育厅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

31、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行为的处理处理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32、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五)受理高校教师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六)受理高校学生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法律依据:普通高

33、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七)受理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请,审查并作出复核处理决定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

34、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主题词:行政 法制 执法 通知抄送:教育部政策法制司、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厅内各处室、直 属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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